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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卷42 志第12
◎歷象志上

 遼以幽、營立國,禮樂制度,規模日完,授歷頒朔二百余年。今奉詔修遼史,

 體與宋、金似,其《大明歷》不可少也。歷書法禁不可得,求《大明歷》元,得

 祖衝之法於外史。衝之之法,遼歷之所從出也歟?國朝亦嘗因之。以衝之法算,

 而至於遼更歷之年,以起元數,是蓋遼《大明歷》。遼歷因是固可補,然弗之補,

 史貴闕文也。外史紀其法,司天存其職,《遼史》志是足矣。作《歷象志》。

 歷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歷象,遷於中京,遼始有歷。

 先是,梁、唐仍用景福《崇玄歷》。晉天福四年,司天監馬重績奏上《乙未元歷》,

 號《調元歷》,太宗所收天汴是也。穆宗應歷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進歷,

 蓋《乙未元歷》也。聖宗統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歷,則《大明歷》是

 也。高麗所志《大遼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歷,驗矣。《大明歷》本

 宋祖衝之法,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衝之上《甲子元歷》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歷》。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余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余: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余。閏余二百四

 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

 不盡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

 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滿六旬去之,命如

 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余,

 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

 以閏余減章歲,余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

 以無中氣為正。

 推二十四氣: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余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

 不盡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

 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余,小余滿紀法

 從大余,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余九

 十一,小余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

 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減沒分,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余,命日以冬至,算

 外,沒日也。

 求次沒:

 加日六十九,日余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余盡

 為滅。

 推日所在度術:

 以紀法乘朔積日為度實,周天去之,余滿紀法為積度,不盡為度余。命以虛

 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

 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

 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為微分,微分滿月法從

 度余,度余滿紀法為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

 月加度二十二,度余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也。

 遲疾歷:

 (表略)

 推入遲疾歷術:

 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通周去之,余滿通法為日,不盡為日余。命日算外,

 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歷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歷滿二十七日,日余

 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歷日余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為度,

 不盡為度余,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余為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

 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歷:

 (表略)

 推入陰陽歷術: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為

 朔入陽歷分,各去之,為朔入陰歷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為日余。命日算外,

 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歷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歷滿十三日,

 日余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滿三百三為日余,不盡倍之為小分,則

 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余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

 日余,日余滿通法為日,即望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歷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

 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余,日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歷去之。命日算外,則朔

 望加時入歷也。朔望加時入歷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

 十二日,日余萬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數日余加夜半入遲疾歷余,日余滿通法從日,則

 朔望加時入歷也。以入歷余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

 加本朔望小余為定小余。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以十二乘定小余,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

 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余者三之,滿日

 法得一為強,以強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並

 少為半弱,並半為太弱,並太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陰陽歷余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為定。定

 數十二而一為度。不盡四而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三而一,一為強,二為

 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歷在表,陰歷在裡。

 則景漏刻中星數:

 (表略)

 求昏明中星:

 各以度數如夜半日所在,則中星度。

 推五星術: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置度實各以率去之,余以減率,其余,如紀法而一,為入歲日,

 不盡為日余,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歲日及余從天正朔日積度及余,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余

 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日見:以術伏日及余加星合日及余,余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以術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余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

 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

 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逆往出虛,則加之。

 木星:

 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余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萬七千五

 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

 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

 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行三十三度,度余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

 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萬八千八百六

 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

 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

 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

 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

 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

 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萬九千八百九。

 土星:

 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萬九千三百三十

 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

 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

 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

 度余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

 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日余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

 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

 三度六分。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

 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

 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

 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余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

 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萬六千三百一

 十三。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

 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萬七

 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

 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

 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

 一分, 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

 三日。晨伏東方,日度余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余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

 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於虛度之初,陰陽

 遲疾亦自此始。

 梁武帝天監三年,衝之子�恆上疏,論何承天歷乖謬不可用。九年正月,詔

 用祖衝之所造《甲子元歷》頒朔。陳氏因梁,亦用祖衝之歷。至遼,聖宗以賈俊

 所進新歷,因宋《大明》舊號行之。金曰《重修大明歷》。傳至皇元亦曰《重修

 大明歷》。及改《授時歷》,別立司天監存肄之,每歲甲子冬至重修其法。書在

 太史院,禁莫得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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