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一出,美娘所在地的縣令就直接給出了判罰。
婦人謀殺丈夫,惡逆,屬“十惡”,按律斬。
傷而未死,減一等,絞。
因為涉及到了“斬”、“絞”之類的重刑,必須上報刑部。
刑部一審查,直接就給打回去了。
美娘謀殺未遂,按照凡人謀殺來判,按律當絞,由於傷而未死,而且還有自首情節,減兩等,流放二千五百裡。
縣令不乾啊,繼續堅持“絞”。
刑部也不虛,一口咬定是“流兩千五百裡”。
公文流轉的具體過程就不說了,反正越折騰越大,最終折騰到了李老三的龍書案上了。
李老三也頭疼,得了,把六部九卿都叫來,在政事堂相公的率領下,大家商量一下子吧。
這個案子主要的矛盾點,有兩個。
第一個,美娘傷人之後自投縣衙,算不算自首。
第二個,美娘和阿力的婚姻關系,是否得到承認。
先說第一個,自首。
按照《唐律疏議··名例》規定,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
啥意思?
我想偷鄰居家的錢,趕上鄰居家沒人,我翻牆進去,找到了鄰居藏錢的地方了,只要把錢拿走,行了,我就是“竊盜罪”。
但是,我突然良心發現,一想鄰居家和我家關系不錯啊,以前還相互照顧呢,我偷他家錢,我還是人嗎?算了,不偷了,然後把現場恢復原狀,自己回家,鄰居這日子過得也迷糊,愣是沒發現。
不過呢,我回到家之後越想越害怕,萬一他們發現了怎麽辦,就算他今天沒發現,以後發現了怎麽辦?
算了,我自首去吧!
到了縣衙一說,衙役把鄰居帶來,鄰居說了,我不知道啊,另外我家的錢也沒少啊。
行了,原諒你“竊盜”之罪。
為啥?雖然有相應的行為,但是沒有實際的損失,這就是“犯罪未發”。
有行為,就是“犯罪”。
沒人發現,就是“未發”。
在這種情況下,你主動去縣衙坦白一切,就是“自首”。
最後的結果,“原其罪。”
具體到美娘的這個案子上,刑部說了,美娘是把阿力給捅了好多剪子,但是當時並沒有人發現,所有親朋都在前院喝酒呢,美娘是從後院跑的,然後她跑出來之後,哪也沒去,直接就到了縣衙自首,應當“原其罪”。
但是呢,美娘一身嫁衣,還拎著一把染血的剪刀,在走向縣衙的路上,正好被當地的裡正看見,人家裡正本身就有勸農勸學、查處作奸犯科的職責,一看這個,快馬加鞭就到縣衙報信去了。
按照規定,由不能完全認定為“自首”,但是美娘本身的意願又在這,所以給了她一個“減一等”,再加上傷而未死,又“減一等”,所以是“減兩等”。
縣令卻不幹了,你死扣條文哪行?真要是讓你這麽判了,我這兒治安還怎麽管?這回美娘是讓裡正給看見了,要是沒人看見呢,難道真原諒了她殺人的罪過?那行了,以後縣裡也別乾別的了,天天接待這些“自首”的人吧,我看你不順眼,上去一刀給你砍了,砍完了也不怕,我自首去,反正有“原其罪”的美娘先例在前,我怕個什麽?
兩邊如何爭論不提,反正是誰也說服不了誰,最後朝廷之上的大佬商量了一番,還是李老三最後一錘定音,改律法!
怎麽改?往律疏裡面加司法解釋。
致人損傷,雖原其罪,但仍然照著故意殺傷處置。
啥意思?
不管你怎麽想的,只要是傷了人,即便你“自首”,
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殺人的條款去處罰。那“雖原其罪”還有什麽意義呢?
這條是加在律法上的,得考慮通用性,不能僅僅考慮美娘這個案子的適用性。
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自然用不到“雖原其罪”這四個字了,依舊按照故意傷人論處。
但是別的情況能用上啊。
還是剛才那個偷盜的例子。
我進了鄰居家,找到了藏錢的地方,還沒等我幡然悔悟呢,鄰居回來了,人家一看能幹了,好啊,我對你那麽好,你上我家偷東西來了?我和鄰居就打了起來,一不小心,推了他一把,正好撞在桌子上,暈了。
我害怕了,臥槽,自首去吧。
這不就用上“雖原其罪”了嗎?
縣令有了這條司法解釋,就好辦了,“原其罪”,原諒你“竊盜”之罪,這是對你“自首”的肯定,但是傷人這塊可不行,就按照故意傷人論處,死了人,償命,沒死人,根據鄰居受傷情況進行處罰。
有了這個說法,美娘案關於“自首”這一點就算塵埃落定了。
第二個爭論的焦點,是不是承認美娘和阿力之間的婚姻關系,承認,惡逆,不承認,以凡人故意傷人罪論處。
刑部說了,美娘是被捆上花轎的,她自己不願意。
縣令說了,那對不起,在我大唐,婚姻關系講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六禮走完,美娘就算一頭撞死在花轎之上,她也是阿力的媳婦。
刑部說了,那不對,人家美娘當時正在居母喪,如何能夠嫁人,就算她嫁了人,不但要強製離異,還得判罰“徒三年”。
縣令說了,正是因為如此,才應該罪加一等。
刑部說了,這事主要怨她叔叔,那是他叔叔主婚, 就算是要判罰,也是判罰他叔叔為首犯,美娘最多是個從犯,再加上她本身就不願意,還要減輕責罰,具體而言,就是該怎麽處罰他叔叔就怎麽處罰他叔叔,至於美娘,因為婚姻不合法,強製離異就成了。
這麽一算,她的婚姻本就不合法,自然不能認定美娘和阿力之間的婚姻關系。
縣令說了,如何處罰,自有朝廷法度,是否離異,需要朝廷判罰,她一個平頭百姓,可以告,不可以自作主張。
雙方的觀點基本就是這樣,縣令和刑部吵完了,朝廷上接著吵。
按說這個案子挺明白的啊,非法婚姻存續過程中的案件,你判罰的時候硬要按照事實婚姻的法律條文去判定,實在有點不講理。
但是,事情就是這麽發生了。
為什麽?
這裡面涉及到了所謂的“禮”“法”之爭,堅持“絞”的,是禮派,堅持“流放兩千五百裡”的,是法派,具體的博弈就不說了,反正歷史源流極其久遠,影響也源遠流長,再來二千字也說不明白。
最後還是人家李老三,這麽墨跡哪行?動用皇帝權柄,一錘定音,就按凡人故意傷人論處!
至此,美娘一案才算是塵埃落定。
謝直拿著這個考題,頓時就是一陣冷汗。
這個案子裡面的陷阱多了。
自首,是李老三新加的司法解釋。
婚姻關系,是李老三動用皇權強行推動。
就這個案子本身,就有兩個引而未發的陷阱。
你以為這就完了?
錯!
太年輕!
最後一個隱晦的陷阱,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