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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案神探》第一十章 追蹤
  蕭颯一邊根據已知的線索想象著凶手,一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心理畫像。

  他做犯罪心理學的心理畫像是非常準確的,這一點主要得益於他在大學時候的主修專業。

  蕭颯在大學時期學的本來就是犯罪心理學,所以做心裡話想對他來說並不是什麽難事。

  而且從目前的狀況可以看出,整個案件的發展到現在為止已經朝著一個不好的方向走了。

  所以不管之後的情況怎麽樣,在這種前提條件之下就必須做好準備。

  因為如果一旦出現什麽問題,之前做了很多準備基本上就全部都泡湯了。

  在這種情況之下能夠做兩手準備的話,在之後的調查工作當中會有很大的得益。

  所以現在必須從兩方面著手,首先第一方面就是從受害人的人際關系開始調查。

  而在受害人人際關系相當有限的情況之下,要鎖定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就非常簡單。

  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不能夠鎖定犯罪嫌疑人,那就說明整個案件的進展發現了問題。

  在發現問題的情況之下就必須在最快的速度,將問題解決掉才是最好的辦法。

  如果不能在最短的時間裡將問題解決,那麽後面很多的調查工作就無法進展。

  現在兩名受害人的社會關系非常的接近,但是他們兩個之間卻沒有任何的交集點。

  也就是說在現實生活當中,他們兩個人其實根本就不認識,凶手選擇他們完全是隨機的。

  但是從某種情況上來看的話,凶手選擇的人群也是有顯著特征的。

  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必須在最短的時間裡將這個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區域鎖定出來。

  就在警方負責偵破的案件當中,是非常常用的一種方法用交叉的方法將活動地點找出。

  然後慢慢的開始排查在這一范圍內,所有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

  這種方法面對一些陌生人做愛是非常有效的,所以警察也經常采用這種方法破案。

  但是在這起案件當中,很顯然那個神秘人對安家的計劃比他們想象中的更加複雜。

  因此上不管案件向哪個方向調查,兩個受害人之間沒有任何的共同交叉點。

  而且案發現場也在同一個地方,在這種情況之下警方想要鎖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圍很難。

  在這時候就非常考驗辦案人員的辦案經驗了,因為很多案件都是有跡可循的。

  哪怕是像這樣的案件警方在偵破過程當中,也是能夠找到一些特別有用的蛛絲馬跡的。

  而且在這起案件當中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物證警方也已經掌握了。

  那就是凶手遺留在案發現場的塑料透明吸管,他是凶手給受害人灌輸安眠藥用的。

  也就是說從這一點警方就可以鎖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是通過這種方法來完成的。

  有時候一個看上去根本毫不起眼的線索,其實對整個案件的偵破起著很大的作用。

  就好像現在這起案件當中,所有的線索都指向整個案件就是一起自殺案。

  但是遺留在現場的透明塑料膠管,它上面還有受害人的血跡。

  這就說明他是從受害人身體當中拔出來的,也就是說很有可能受害人不是自殺。

  在這種情況之下整個案件的性質才發生了轉變,警方才會將整個案件朝著凶殺案的方向調查。

  可是調查到現在整個案件,又變得撲朔迷離了起來,甚至比之前更加的讓人難以猜測。

  這對於現在偵破此案的警察來說,是一個非常頭疼的問題,因為沒有任何線索。

  而且法醫那邊的屍檢結果,也根本幫不到任何忙,案發現場又被凶手打掃得非常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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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這種情況之下所有的一切都只能靠警方,通過走訪以及受害人的一些關系去摸索了。

  不過這種方法就是大海撈針的方法,因為在這個調查過程當中,你很容易遇到很多你意想不到的問題。

  就比如在這兩起案件當中,兩個受害人的社會關系非常簡單。

  而且他們之間也沒有任何的交際,也就是說他們根本就沒有見過面甚至不認識。

  凶手選擇他們兩個動手,完全是根據特定人群而隨機動手的。

  在這種情況之下凶手的范圍是很難鎖定的,因為它既不是熟人作案也不是陌生人作案。

  而是通過他特有的渠道了解到兩名受害人的相似點以及他所要尋找的特征。

  從而確定了兩名受害人之後,他才會伺機進行動手,這種方法它的風險性很大。

  因為如果一旦整個作案的過程當中,凶手沒有辦法掌握主導權力。

  他的計劃會失敗不說甚至還會暴露自己的行蹤,讓受害人能有報警的機會。

  像他這種行為就算沒有將受害人殺死,只要受害人報案之後也能立案偵查。

  所以凶手在選擇動手機會的時候,一定會非常謹慎是在受害人沒有絲毫防備的情況之下。

  可是從事件結果就可以看出,兩名受害人的屍體上根本沒有任何搏鬥痕跡。

  也就是說兩名受害人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服下凶手給他們的安眠藥的。

  當然第二起案件當中受害人肢體上,有著一些捆綁的痕跡。

  這就說明凶手與第二名受害人之間關系並不是特別好,所以他才會采取這種方法。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麽犯罪嫌疑人的范圍其實就非常好確定了。

  因為兩名受害人在本市,基本上沒有什麽情況好友,甚至連關系好一點的朋友也不多。

  而從現場的一些痕跡以及受害人屍體上的一些特征就可以看出。

  凶手跟第一個受害人是認識的,它是將受害人騙到了案發現場之後給他服用安眠藥。

  所以他們兩個之間沒有任何的波動,甚至在受害人屍體上沒有任何束縛的痕跡。

  但是第二名他們不認識,所以他才會采取用捆綁的方式讓他沒有力量反抗。

  因此上可以肯定的一點就是凶手與第一個受害人是認識的,但是你第二個時候還認不認識。

  而且凶手的面貌和身體特征非常具有潛伏性,應該是那種人畜無害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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