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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秦曲》第195章 諸子0家12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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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戚繼光編練的部隊當中,有一個很值得注意的記錄:

雜流匠役每一營,火藥線匠一名,木匠一名,鐵匠一名,大銃手三名,各帶全副器具.每把總,孛羅一名,喇叭一名,號笛一名,鼓四名,鑼手一名,摔鈸一名.中軍台上下營吹鼓手共三十八名,醫士二名,醫獸一名,精佔筮者驗留,裁縫二名,弓匠二名,箭匠五名,火藥匠十名,大銃手一隊三十名.—,旗幟每伍小旗一面,各隨方色.每隊中旗一面.每哨官藍旗一面,門旗三面.每總藍旗四面,五方旗五面,高招五方五面,每杆燈一個.中軍五方旗三副,五方招十面,藍旗一十二面,門旗一十面,背上小招督戰軍令旗十二面,清道旗二面,金鼓二面.賞號官二員,坐纛一面.—,夜營應備中軍大將旗鼓,上各黃油紙,鐵絲燈一盞,俱粗四寸,長一尺五寸;五方旗十面,十盞.吹鼓手三十八名,三十八盞;角旗八面,八盞;將纛一面,上燈四盞.凡各雜流

官生人等每起頭目,各帶燈一盞,粗同,但長止用六寸,低執,隨身.前總哨旗上紅油紙,鐵絲燈一個,高招一個,俱圓一尺五寸;每一隊旗上一個,色同,圓八寸.左總同前總數,但用藍油紙,長二尺,粗五寸.隊燈長一尺,粗同.右總同前總數,但用白油紙,方形,一尺二寸.隊燈八寸.後總同前總數,但用黑油紙,匾形,高一尺二寸,橫二尺,匾四寸.隊燈高八寸,橫一尺六寸,匾四寸.

中總塘報等燈俱圓而黃小,止用八寸.—,凡各每燈一盞。用黑油布四層罩蓋一個,以備一時遮隱,使寸明不露,或明營暗徙,或暗營倏明,為莫測之巧也.

其中,“雜流匠役每一營。火藥線匠一名,木匠一名。鐵匠一名”,則是說明了戚繼光麾下的火器部隊,需要配備相應的人員才能維持其作戰的效率。

當然,木匠跟鐵匠不一定是為火藥部隊工作的,但是毫無疑問,火藥線匠成為必須的人員,則是說明了戚繼光麾下的官兵人員,其火器使用程度很高,引線什麽的消耗速度很快。必須要找專門的人員來生產。

這可以說是戚繼光經過戰爭的實際總結之一。

……

《紀效新書》當中,有對地方衛所軍進行嚴厲整編的情況,尤其是單獨列出一卷《臨陣連坐軍法篇》,則可以說明戚繼光認為當其時的明軍地方衛所軍,到了不得不整頓的地步。

《臨陣連坐軍法篇》:

“旗鼓既習,斯謂之名,一眾人之目矣。而心則未也,於是申之以連坐賞罰以威其心,故軍法篇為第三。”

凡臨陣的好漢,只有數人,每斬獲首級,常是數十百人叢來報功。再不想你一起人退來報功,使眾兵相望誤認是敗走,大家都走了.況一個賊首,數十人報功,若斬數十賊首,就該數百人來報,不知這一陣上能有幾個數百人。反是自誤了性命.此臨陣第一禁約.今後其長牌,長槍,狼筅,凡該當先,長兵之數決不許帶解首刀,隻管當先殺去,不許立定顧戀首級.其殺倒之賊,許各隊短兵砍首,每一顆止許一人就提在陣後,待殺完收兵,有令催驗,方許離陣赴驗.其誰當先,誰有分,誰無分,俱聽當先隊長對眾從公報審.敢有因其恩仇報不公者,軍法.每顆首級以三十兩論之,當先牌槍筅分二十兩,砍首兵二兩,余兵無分者分一兩,火兵雖不上陣,本隊有功,亦分五錢;每顆本隊鳥銃手亦分二兩.

凡戰間賊遺財寶,

金銀,布帛,器械之類,此誘我兵爭財,彼得乘機衝殺,往往墜此套中.今後臨陣,遇有財帛,每隊止留隊中一人收拾看守,待賊平,照隊收拾之,多寡各給本隊兵均分,百哨隊長加一倍,必不許他官克留及後進次到隊伍仍留人渾賴.此正是賊當窮敗之際,各兵照常奮勇前進,務要加力百倍,庶賊可滅.如違令圖財,致兵陷沒,或賊衝突得脫,搶財物之兵不分首從,總哨官俱以軍法斬.凡臨陣退縮,許甲長割兵耳,隊長割甲長耳,哨官哨長割隊長耳,把總割哨官哨長耳.回兵,查無耳者,斬.若各故縱,明視退縮,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縮之犯不究.

凡伏兵,遇賊不起及起早者,領伏兵隊長通斬,各兵扣工食給恤,仍通捆打.如正兵見奇兵,伏兵已起,不即回應者,同例.

凡每甲,一人當先,八人不救,致令陣亡者,八人俱斬.陣亡一人,即斬獲真賊一級,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賞.哨隊照例.

凡當先者,一甲被圍,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別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軍法斬其哨隊甲長.

凡陣亡一人,本甲無賊級者,各扣工食一月,給亡者之家優恤,失隊者扣一隊,失哨長扣一哨,失官扣一枝.但系亡者屬下頭目仍斬獲,功如其所失,通免究,亦不扣工食.亡兵亡官,官為給銀優恤.

凡一人對敵先退,斬其甲長.若甲長不退而兵退,陣亡,甲長從厚優恤,餘兵斬首.若甲長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斬其隊長.若隊長不退而甲下並兵退走,致隊長陣亡者,厚恤其隊長之家,本隊兵各扣工食二個月,給亡隊長家領用,隊下甲長俱斬.若一哨下各隊長兵俱退走者,斬其哨長.如哨長不走,致被陣亡,而隊兵棄之退走者,斬其各隊長,兵通罰工食二月,恤哨長之家.若一哨官之兵與哨官俱退走,斬其哨官.如哨官不走而哨長以下甲兵退走,斬其各哨長,通罰工食,給恤哨官之家.由是而上,至把總,領兵將領等官,皆照此一體連坐行之.凡所謂罰工食者,仍以軍法捆打,不死,而又罰其工食。非止於罰工食而免也.

凡所謂恤其家者,不止於罰兵工食以恤之,仍有題奏蔭子世襲之恤也.

凡若大陣敗走,被賊殺死,官兵傷在背後者,還以敗事論,並不優恤。仍罪其各家並原募之人.

凡器械借代,頑鈍欠利。私擅更易軍裝器械,入場忘帶一件以上者,軍法捆打,照臨陣事例,伍隊長總哨官連坐.

凡行列不齊,行走錯亂,擅離隊伍,點鼓不行,聞金不止。按旗不伏,舉旗不興,開旗不接,得令不傳,傳令不明,道路擠塞,言語喧嘩者。俱治軍法.

凡臨戰,布陣已定,移足回頭,行伍擠拶,稀密不均,俱斬其哨官長牌手並所犯.

凡不拘晝夜。但系中軍起火銃,炮齊起,即是忽然警急,各官兵不必待候常令,即各自扎營,遇敵即戰,不必取稟中軍號令.

凡差探賊塘報及官兵有聞賊中消息。不拘要緊不要緊,不許官兵於中途邀截問答,徑自閉口,速赴主將陳說之後,許宣於眾者,方可與把總等官說.若未見主將之先,敢於中途因人問起,即便說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將之前,定以泄漏軍機,問者,答者皆坐軍法.就是本管的把總哨夥伴問,也不許對他說.又或有已經稟知主將之後,蒙分付不許傳說者,到底不許再泄,敢有以強固行要問者,許原人稟來,一體重治.

凡遇賊,各隊嚴備聽令,候探知賊人多寡,以憑發兵,不許違令爭先,恐陷不測.

凡臨陣拋棄軍器者,及不衝鋒官兵臨戰易換軍士精利器械馬匹者,各以軍法從事.

凡臨陣詐稱疾病,畏避艱險者,及故將軍器毀折,以圖躲避者,斬.

……

從這一卷的內容可以看到,明軍當其時的軍紀松弛到怎麽樣一個地步,當然這一個情況也跟明朝的政局變化有很大的關系。

在明孝宗以及明武宗兩朝,明軍的軍隊戰鬥力有部分的回升。但是在明武宗死後,嘉靖皇帝繼位之後,明朝的政局開始變得混亂,甚至是連皇帝都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處理國家政務,而是追求修道是有必然性的關系。

有人認為明朝中期的國力衰退,起源於明武宗,但是明武宗好歹知道做正事,總比嘉靖皇帝在即位之初就不理國政,而是發起毫無實際用處的大朝儀,為他老爹興獻王爭一個名分而不顧國政好得多。

至於明朝中期的軍隊混亂到什麽一個地步,這一點可以從《紀效新書》第四卷《禁令篇》的內容可見一斑。

“號令既繁,人無所措,故複分此別卷,其可以少從緩也,以次旗鼓號令之餘,故以禁令篇為第四。”

凡軍中要緊的第一件,只是不許喧嘩說話.凡欲動止進退,自有旗幟金鼓.若無令許說話,但開口者,都要著實重處;夜間尤是切禁,千萬千萬.

凡兵逃走,同隊之人各捆打,分一半監固,分一半保拿.如不獲,各監一年,通扣工食,另募.

凡征住地方,每隊十二人務在一家安歇,時刻不許相離,別生事端,互相覺察.若一家難容,即分對門或間壁,不許攙隔.如不隨本隊住者,隊長與各兵以軍法治之.一哨在一街,一營在一隅,各營不許相混,各哨不許相混,各隊不許相混.及行營,攙越前後,非令先行先歇,途中下路,一體連坐哨隊長.若解手,許同隊一人立在道旁候,畢,催上,不許過二裡.

凡立成營盤,即是人家牆垣屋舍一般,若人家不謹門戶,及容人牆上扒走的事,有也沒有但向營出入者,不拘何官何人,定要由門,奉號令,方準放出照入,決容不得各處攙進攙出.如行路時,決不容別人兵馬閑人穿路與同路混行.倘是賊般的,卻不被詐劫了營盤此一節,又至緊至緊,臨賊而故縱者,軍法示眾.

凡行營,三千人單行二三十裡,有事如何傳得到?今定約令:凡兵行,不拘從何處起,若有話該報來,務要簡明,不過二三句,或往前傳,或往後傳.自起處,俱隊長高聲接傳,挨傳到止處明白,仍傳稱知道了,再傳回原說之人回復.若傳到半中途差錯,許又傳回,雲才傳的不明白,隻傳到原傳話人再傳明白.隊長一例接傳前去,若傳至中途間,而不接傳又差錯者,挨出軍法重治;因而誤軍機者,軍法示眾.餘兵並不許開口接助傳話,多言者割耳.

凡你們本為立功名報效而集,兵是殺賊的東西,賊是殺百姓的東西,百姓們豈不是要你們的殺賊設使你們果肯殺賊,守軍法,不擾害他,如何不奉承你們只是你們到個地方,百姓不過怕賊搶擄,你們也曾搶擄;百姓怕賊焚毀,你們也曾折毀;百姓怕賊殺;你們若爭起也曾殺他,他這百姓如何不避,如何不關門鎖戶?且如去年,我往台州,因是眾人家兵難製,沿路百姓固也受害,兵們宿無處,炊無處,又被百姓告來拿著的,挨累官哨隊長打死了多少.如今年,我自己的兵,宿有程頭,火兵先定歇處,挨次而入,起行依號,扎營點步鼓,挨次而行,經過百姓們聞說到,殺豬牛,販酒米等待;是個店上,也要留住一日,他有生意,這方是兵民相體的光景.暑行千裡,我不曾打一個兵五棍,可不也省了多少打殺兩家都有便宜,卻不是好也.

凡古人馭軍,曾有兵因天雨取民間一笠以遮鎧(即甲也)者,亦斬首示眾.況砍伐人樹株,作踐人田產,燒毀人房屋, 作盜,割取亡兵的死頭,殺被擄的男子,汙被擄的婦人,甚至妄殺平民假充賊級,天理不容,王法不宥者,有犯,決以軍法從事抵命.

凡軍中,惟有號令,一向都被混帳慣了,是以賞也不感,罰也不畏.我今在軍中,再無一句虛言與你說,凡出口就是軍令,就說的差了,寧任差誤底,決不改還.你們但遇號令金鼓旗幡是聽,是看,是怕,不可還指望不便處,又告有改移,或望寬饒.將無還令,此在口之常談,你們豈不知?

宋時北兵稱嶽爺軍曰:撼山容易,撼他一個軍難.只是個畏將法,守號令之驗,如此則將也成名,你們也得成功,又保全了性命,多少好處.今後不知學好的,若再平時用好言好語,個個說是勇猛忠義,你就說得活現,決不信你,只是臨陣做出來,便見高低.

凡冒名頂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軍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將原雇之人分支一半.

……

從第四卷的內容來看,明朝當其時的地方衛所軍,不僅僅是軍令松弛,而且還有擾民嚴重,甚至是兵匪難分的現象出現。

戚繼光也許是知道這算是大明帝國軍隊的一個整體現象,最終只能夠以兵書的方式來傳達需要改變的情況。

但是很可惜,《紀效新書》雖然能夠流傳,但是與戚繼光有可能的初衷,是沒有什麽關系了。

在萬歷三大征之後,明軍地方衛所軍,正式成為了一堆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明朝的作戰,更多只能夠依靠邊軍來完成,這一點也進一步消耗了明朝本來已經十分虛弱的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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