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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軍婚:首長,早上好!》第二千零六十一章提議
律師目不斜視:“情況不一樣,到了法庭,得保持安靜,別隨便亂說話。”接到這樣的CASS,律師本人表示極度的無奈。

 他不明白,像喬家這樣的家庭關系,自己的當事人有什麽好告的。自己的女兒出息了,當事人就可以樂呵呵,翹著二郎腿等著熟福就好了。這個時候跟最出息的女兒鬧翻,那是跟自己過不去。

 律師有一肚子的不明白,可在看到自己當事人的名字時,好吧,律師變得通通明白起來了。作為一個律師,他的確是挺忙的,但這並不代表他已經忙到連本城的一些大新聞都不關注,不知道了。

 知道請自己打官司的人是丁佳怡時,律師不怎麽想接,可律師行已經接了啊,他一時之間沒辦法推脫。

 喬家的情況跟別人家的不一樣,喬家的家醜,整個平城的人都知道。所以,有了這麽一個大前提,法官對他當事人的第一印象會相當不好。跟他當事人的貪得無厭比起來,像喬楠這種孝順的女兒一直以來默默地付出就應了一句話: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親媽都這麽剝削自己,吸自己的血,吃自己的肉,那麽喬楠就不該再那麽愚孝,毫不為自己考慮打算,一直由著喬家的人這麽欺負,還把喬家人的胃口越養越大。

 所有人對喬楠的態度都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

 想當然的,輿論的風向毫無疑問都是偏向喬楠的。哪怕這一年裡,喬楠真的沒有給喬家一毛錢,沒有擔起贍養夫妻的義務和責任。法官也會給予喬楠同情,頂多按照平城的消費水平,讓喬楠把之前欠下的贍養費補上就好了。法官根本就不可能再給喬楠其他嚴厲的處罰,甚至站在丁佳怡的角度,下判斷滿足丁佳怡所有的要求。

 “噢,好。”丁佳怡還想贏這場官司呢,所以,她今天的表現必須乖,一點鬧的意思都沒有。沒辦法,一來,法官開罪不起。她要是得罪了法官,本來可以贏的官司,說不定也會被自己弄成輸。二來,她還要靠律師打這場官司,所以律師是請了法官以外,她第二個不敢鬧,也不能得罪的人。

 誰都知道,打官司既消耗時間,又浪費金錢,其中還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打官司,可不是一件輕松容易的事兒。

 丁佳怡跟喬子衿最後商量出來的結果就是,錢,喬子衿來出,至於時間跟精力,都由丁佳怡來出。母女倆分工完畢之後,這場官司自然就該搬上舞台了。

 “律師,我們會贏吧?”丁佳怡挺了挺胸,喬楠這是不到黃河心不死,她就得向喬楠證明,心死不死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她願不願意放過喬楠。

 喬楠是她生的,她要是連喬楠都控制不住,那不是笑掉人的大牙嗎?她生的女兒,不聽她的,聽誰的?

 “……”律師抿了一下嘴角,特別不樂意回答丁佳怡的這個問題:“假如過去一年當中,被告的確沒有支付過半點贍養費,那麽在一定程度上,自然是我們贏。”說清楚了啊,是一定程度上,而不是完全程度,還得達到丁佳怡想要的那種程度。

 法庭不是他們開的,丁佳怡之前的信譽已經出了問題,官司還沒打,作為原告的他們早就已經吃了一個大大的暗虧了。哪怕贏了,丁佳怡可以獲得的實際利益應該遠遠達不到丁佳怡的要求。

 “很好,你努力幫我們贏就行。”丁佳怡哪裡聽得懂,什麽叫作一定程度上的贏,她隻管聽到贏這個字,就覺得萬事大吉了。

 丁佳怡是放心了,可律師不放心啊:“丁女士,我再向你確認一遍,你真的確定這一年裡,被告人一點都沒有盡到自己贍養老人的義務和責任嗎?”

 “我確定!”

 怎麽不確定,喬楠不但沒有給她錢,還把家裡原本有的所有給子衿看病的錢,通通都偷走了。事實上,找上律師之後,為了證明喬楠已經壞到無藥可救了,她特意把這事兒拿出來當作證據一樣說給律師聽。

 一般情況之下,聽了丁佳怡這種帶有情緒和主觀的片面之詞,律師一個不小心很容易被帶到溝裡去的。幸好,幸好丁佳怡自己作了,鬧上過新聞,使得不少人對喬家的情況知之一二。哪怕起初不知道,隨便找找去年的資料,找個人問問,不清楚也變成清楚了。

 律師聽到丁佳怡沒長腦子似地還把這事兒拿出來說,律師隻問了丁佳怡一個問題,就把丁佳怡問熄火了:“你說,你小女兒卷走了家裡所有為你大女兒看病救命的錢,那麽這些錢,都是靠你跟你先生的能力賺回來,與你小女兒一點關系都沒有嗎?”

 “這……她又沒結婚,還是我們喬家的人呢,她的錢,不是就我們家裡的錢,我們共同擁有的嗎?”丁佳怡不服氣,誰家的女兒在沒嫁人之前,不是這麽來的。不要以為,是喬楠自己賺的錢,就歸喬楠一個人。不,喬楠賺的錢,那是屬於整個喬家,是她們四個人共同擁有的。

 律師推了推眼鏡:“丁女士,我有必要提醒你。依照你的這個說法,你小女兒拿走的只是她的工資而已。我不知道,你們家的習慣和認可是怎麽樣的。我只知道,你們家不成文的習慣並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在法律意義上,你所說的情況是不存在的。你小女兒長大成立,獨立自主之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擁有獨立自主權。她賺的工資就是她自己的錢,不姓喬,也不可能屬於你和你的先生。法律不承認,明白嗎?”

 所以說,丁佳怡為了證明被告是一個壞透了完全不管家人死活的冷血動物這一點,是不會成立,也不會被予以采納的:“丁女士,我給你的意見是,在你拿不出其他有利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沒有擔起贍養老人的嚴重行為和情節之前,像這種立不住腳的事兒,你就不要拿出來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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