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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個人離職經歷》二百三十一.互金爆雷(二)
“最近整個互金行業好像都不大好,我們公司還好。”妙妙毫不在意地告訴我。

“誒,你知道不知道‘小和尚’啊?聽說公司老板都逃了。”我和妙妙閑聊著。

“嗯,知道,‘小和尚’是上海P2P做的最大的一家公司,有大概700多億的規模呢。不過上個月就崩了,被查了好像,老板確實也跑路了。”妙妙爬起來坐著,也示意我坐。

“哦?你給我具體說說唄。”金融這塊研究不歸我負責,所以我並不了解。再說了,我們平時研究很講究深度的,每個人除了負責自己的項目外,真的沒有精力去拓展其他領域的研究。

“我也不大清楚,我只知道,‘小和尚’好像據說有央企背景,是一家號稱交易量達750億元的網貸平台。我們公司的老大就是‘小和尚’母公司‘耀邦金服’的投資人之一,他好像上次開會時有說起過‘小和尚’確實已經被警方查封了。現在‘小和尚’的QQ群裡,那些投資人都提現不了,微信客服已聯系不上了,老板確實跑路了。不過,據他們最新的微信公眾號消息稱,‘小和尚’的注冊用戶數已達到1000萬,粗略按照行業1%的轉化率計算,有效投資用戶起碼也有個10來萬人吧。怎麽?今天突然問這個,你不會也是這10萬投資用戶之一吧?”妙妙說著說著反應了過來。

“哈哈,怎麽可能?我又不懂這個東西,是我剛才接了個電話,我一個研究生同學投了8萬塊錢在‘小和尚’裡。”我解釋道。

“哦,那你讓她做好拿不回這8萬本金的心理準備吧。”妙妙邊說邊從冰箱裡拿出兩杯酸奶,遞了一杯給我。

接過酸奶,我插上吸管準備喝,“那這些投資用戶就這麽吃啞巴虧了?”

“沒有啊,他們還是可以做點事情的,比如:第一,保存投資證據,在第一時間報警登記,提供相關資料;第二,抱團維權,力往一處使,盡可能多獲得一些主動權;第三,借助法律手段,及時提起訴訟。”妙妙回答道。

接著,妙妙又說了,“其實,前不久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第十屆陸家嘴論壇演講時提到,‘收益率超過6%的就要打問號,超過8%的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以這三個百分比來判斷理財風險顯然是有根據的,中小投資者完全應該以此為鑒。俗話說,虧錢容易賺錢難,你看中別人的高利息,別人看中你的本金。不要為了高息這個蠅頭小利,將自己的本金投到未知的平台旋渦。未來的贏家屬於那些在40年改革開放的風口中淘到金,並能排除各種風險和誘惑,守住這些金子,並將其搬移到安全地帶的人。”

“嗯,有道理!妙妙,我發現,你這種見識不應該只是一名HR經理。”我確實有點震驚妙妙的思想。

“哈哈……我這話是跟我們公司老大學的,我只是鸚鵡學舌罷了。”妙妙覺得我在誇她,高興的馬上說出了事實的真相。

“阿呸,我還說你怎一下子見解就這麽深度了呢。”我翻了個白眼。

“你沒炒股票嗎?其實現在很多與互金公司有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都跌的很慘呢。”妙妙提醒道。

“不看股票,現在大盤跌的一塌糊塗呢。”我的錢全部被套牢了,我哪裡有心情去看股票,越看越糟心。

“哈哈……果然!你被套牢了。”妙妙樂道,然後掏出手機遞到我面前說:“給你看個數據,我們公司的分析師發在群裡的。”

“從最新的數據來看:據不完全統計,1月份,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73家,其中問題平台24家(跑路5家、提現困難18家、經偵介入1家),停業平台48家、轉型平台1家。2月份,共有14家問題平台,41家停業轉型平台。3月份,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41家,其中提現困難7家,跑路6家,停業平台27家,轉型平台1家。4月份,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43家,其中問題平台14家。5月份(截止到5月27日),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38家,其中提現困難8家、跑路2家,停業平台28家……”妙妙手機上的工作群裡有這麽一條信息。

“我操,這麽恐怖啊?那你們公司……”我擔憂道。

“所以要裁員咯,我懷疑招我過來就是來給他們乾這種‘髒事’的。”妙妙氣呼呼地說道。

“難道……國家對這種事情不聞不問?老百姓的利益怎麽保證?總不能老板攜款潛逃就萬事大吉了吧?”我越想這事情就越覺得不對啊,這可是裸的金融詐騙啊。而且金額如此巨大,為什麽國家法律就沒有做這方面的規定來防范呢?

“管?怎麽管?最近聽說國家出台了一個什麽意見征求稿, 它其中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什麽意思呢?就是說,非法集資參與人應該風險自擔,並不是說他們投資的錢就必須沒收,繳納給國家。這個規定的本意,是國家不會為投資人兜底,不會承擔本屬於集資人的經濟責任,但國家會監督、強製集資人退賠。另外,這個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近期比如錢寶網,雲聯惠等,在出事後都開展了投資人登記工作。當然咯,這個條例僅僅只是一個意見征求稿,所謂意見征求稿,意思就是並沒有生效。我們真正應該參照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它有這麽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妙妙又從手機上翻出了一篇文章說道。

好吧,看來絹子這次算是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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