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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陰雄》第四百零五章 文官武將雲集
明末陰雄正文第405章文官武將雲集丁憂,在朝官員如果有親人去世,需回家守靈3年.

三年之後再次復出,就根據你的考核,繼任或辭退.

繼任很少,大多降職,重新混.

想不丁憂,奪情就行.奪情指百官、皇上都不讓你走,

丁憂倒霉者,張四維,本來出來能混上首鋪,一丁憂,呆了5年,回來太激動,死了,送來的首鋪飛了.

原指遇到父母喪事.後多專指官員居喪.古代,父母死後,子女按禮須持喪三年,其間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預吉慶之典,任官者並須離職,稱“丁憂”.源於漢代.宋代,由太常禮院掌其事,凡官員有父母喪,須報請解官,承重孫如父已先亡,也須解官,服滿後起複.奪情則另有規定.後世大體相同.清代規定,匿喪不報者,革職.:“宣有兩弟明、修,後母常從修居官.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鹹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又詔:‘川陝、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製未畢者,許其終製.”清吳榮光:“丁憂事例.:內外官員例合地製者,在內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由該撫照例題谘,回籍守製.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開明呈報,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複.”又“督撫丁憂,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內文卷,擇司道一人代行,聽候諭旨方準離任.”

丁憂就是中國封建社會傳統的道德禮儀制度,後世往往指用於擁有官吏身份之人。

根據儒家傳統的孝道觀念,朝廷官員在位期間,如若父母去世,則無論此人任何官何職,從得知喪事的那一天起,必須辭官回到祖籍,為父母守製二十七個月,這叫丁憂。

官員丁憂制度是儒家凶服喪禮與職官管理制度相結合的產物。至明朝,官員丁憂制度日趨完備,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明朝通過罷相、設廠製衛等措施進一步強化皇權,而“禮樂制度出自天子”是“融禮於法”的基本指導思想。1平民皇帝朱元璋的個人經歷,使得明朝典章制度深深地打上了“實用主義”的烙印。因此,追求高效、廉潔,是職官管理所追求的目標。丁憂制度即是在此背景下改革發展的。奪情之典,則是背“丁憂守製”之儒經的權宜之計。作為廣義的“丁憂制度”,其運用在明朝亦具有自身特色。筆者以“制度”作為研究的出發點及落腳點,並將本文分作三個部分,對明代的丁憂制度進行考論:第一部分,明代官員丁憂去官守製制度考略。此部分主要從官員丁憂守製的喪服范圍、守製的時限、報喪的程序、守製因禮的禁止行為四個方面進行論述,以從程序和實體上全面把握明朝丁憂去官守製制度:較前朝,“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的丁憂守製的喪服范圍有所縮窄;重保結、嚴勘合的報喪程序強化了國家對丁憂官員的管理。這正是明代強調行政效率的表現。而守製期間的禁止行為,則體現了禮法結合的基本特點。第二部分,明代官員服闋起複複官制度考略。此部分,筆者在明代職官管理制度范疇內對“起複”的用法及詞意進行辨析,梳理出官員起複複官制度在程序上分為服滿赴部候補聽用、複除任職兩個步驟,進而對此兩步程序分別論證。正因丁憂是官員仕途的自然中斷,“同品對調”的複官方式即是重視行政效率以及兼顧官員積極性的良好機制。但同時亦存在原地原職或者升品複官的例外情況,主要出現在閣臣要職、賢能官員以及部分需具備專業技能的官職之間。第三部分,明代官員奪情制度述略。奪情是官員丁艱視事的特殊制度,乃廣義的丁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奪情來源於儒家“經權”思想,“經權”是原則性與靈活性合一的結果。金革奪情是先儒反經行權之經典。而在明朝,除遇金革之事而奪情外,股肱要職官員、具備專業技能之官職亦時有奪情之例;其中宣德、正統、景泰年間,吏民奏保奪情、官員間保舉奪情盛行,進而衍生出誘挾、夤緣奪情,成為貪戀權位之中低級官員營求奪情之手段。奪情官員雖“居官食祿,與見任不殊”,但亦受喪禮之約束,“乞終製”之慣習及“不從吉”之禁忌體現了“經中有權,權中有經”。總言之,明代丁憂制度特重兼顧行政效率,並以效率優先作為其改革的目標。此是明代丁憂制度最顯著的特征。反經行權之奪情,亦是依固定之情理而啟用。“經權”思想,則是一種樸素辯證的思維方法,具有自身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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