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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大宋》第一百九十一章 集議
見眾人不說話,杜中宵對徐克道:“主管,商場是做生意的,你說一說。一日立契須經保人,二是立契時用押金,不能完成則立多少數額的違約金,哪具合適一些?”

 徐克起身拱手:“回提舉,依小的這些日子主管商場,覺得保人和押金兩種辦法各有好處,不能偏費。有忠誠勤儉之人欲做生意,苦無本錢,有些人脈,可以讓人做保。像商場,下面找商戶的時候,最開始就是讓營田務做保,貸錢給村社。後面慢慢從貨款中扣些錢,做為押金,便不須保人了。有那本錢雄厚的外地商人,本地哪裡找保人?就讓他們交押金,一樣做生意。不過,不管哪種辦法,立契時最好能明寫違約金。如若不寫,一旦違約只能按損失數額來賠償。這裡有個確數?空打無數官司。”

 張士安道:“做生意有本錢有利息,有市價,如何算不出來損失確數?”

 徐克拱手:“提刑,便以學生管的商場來舉例子。商場與廣南來的某個商人議定,讓他販些南海珍珠來,何日到,多少數量,都有確數。時限到了,或者貨物拖延時日,或者數量不夠,契約寫不清楚便就難論賠償數額。我們也是經多了這種事,得提舉指點,現在商契都明定違約金。晚到一日罰多少錢,數量短少罰多少錢,都有明契,少了許多紛爭。”

 馬尋心裡清楚,杜中宵現在討論這個問題,是因為十三郎等人從宜城縣搶了人。宜城縣令已經打聽到了是營田務的人乾的,狀子遞到州裡。馬尋是毛詩出身,不是進士,官場上本就被另眼看待,官職又低於杜中宵,不好強到那裡拿人,一時猶豫不決。杜中宵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是給馬尋個台階下。

 馬尋精於法律,豈能不知道這裡面的漏洞?十三郎搶人在前,訂契約條例在後,法不前溯,按道理是管不到這案子的。但只要新條例出來,可以讓縣令決斷,依情按新法論處,這在地方官的權限之內。心中有計較,馬尋基本不參與討論,自己等三位監司主管官議出結果執行就好。

 周沆沉吟良久,道:“若是訂立契約時,明寫違約要賠償錢數,倒也有許多好處。怕只怕,有的商人貪圖好處,會故意違約。如商場買賣貨物,訂契約時,市價若乾,寫明違約賠多少罰金。而運貨物到地方的時候,市價漲了,違約反賺得多,商人便就違約。治地方明法令,淳風俗,發生這種事情,就敗壞風俗了。此事要多斟酌,不能只因為衙門容易辦案,就如此做。”

 地方官對案件有一定的裁量權,必須依法斷案,但可以依情裁處,上下無異議即可。一個原因就是治理地方,不只是執行朝廷法律,還有教化地方的職責,兩者並無輕重之別。對案件是從嚴從重,還是薄罰,一個標準就是能不能教化地方,所謂淳風俗。必要的時候,甚至可以依地方風俗法外斷案,就是鄉原體例。州縣官員與路級監司的官員不同,也與後世有別。他們不但是朝廷派出治理地方的,對朝廷也代表著地方。對百姓代表著朝廷,對朝廷則代表著地方百姓,一方面是朝廷律法,另一方面是鄉原體例。鄉原體例不是地方法規,地方法規是朝廷律法的一部分,此時稱一州一縣條例。鄉原體例是地方風俗習慣,遇到了不合地方常理人情的案件,地方請願要求更改結果,就是依據於此。

 周沆就是這個意思,如果訂立契約時明訂違約金,商人在違約能夠得到好處的時候,自然會選擇違約。如此一來,會養成漠視契約,不誠信的風俗,違背了治理原則。

 杜中宵道:“副使,商人做生意,本來就是逐利。任何一單生意,都是有風險的,風險多大,雙方各自承擔多少,就在契約裡表現出來。如何表現?一方違約賠罰金若乾,另一方違約賠罰金若乾,這個數額就是各自估計的風險。當時估計錯了,後來又有何話說?若講如此不誠信,以後不與此家做生意好了。”

 周沆想起了想,點頭道:“如此說也有道理。不過民間人身契,又有許多不便處。”

 杜中宵道:“人身契反而好辦得多。百姓賣身為奴者,無不是走投無路,不得不如此。朝廷當愛護百姓,約束主人不得苛待奴仆,契約自然傾向賣身者。賣身者要贖,主人本就不該阻攔,是也不是?”

 周沆和張士安點頭:“自該如此。”

 杜中宵道:“那就好辦了。立約時有期限,若是提前贖人,只需把典身錢分攤到時日裡,把以後日子的錢還給主人就是。當然,贖身之後主人家或要雇新人,需要時日,便可商量,是多做些日子,等主人再雇了人來才走,還是交些罰金。這個日子要定下來,最多一個月,罰金也不能多。”

 杜中宵是按他熟悉的工廠工人辭職來算的,提前一個月辭職不算違約,實在等不及給賠償。這個年代的奴仆其實就是雇傭工人,依然是朝廷編戶,人身權利得到保護。不過這個條件,對於奴仆過於寬松。

 張士安道:“提舉,若是如此定,對於賣身人來說,契約期限便就可有可無,全無約束。提前贖身時,還是要跟主家商議,雙方議定才好。只要讓主人家不虧錢,誰還會強留人不成?”

 杜中宵道:“怎麽不會強留人?提刑,便以此次姚守信嫂嫂來說,那員外不許贖身,強留在家,就是貪圖她的姿色,而不是貪圖她在家裡做活。遇到這種,不強立期限可是不行。”

 見其他人不說話,杜中宵道:“要不這樣,為了讓賣身人有約束,可以提高罰金數額。剩下還有多少日子,把典身錢攤在裡面,多收一倍,如何?”

 周沆和張士安沉吟很久,一時決斷不下。他們同意了,這就成了附近數州的地方條例,一定要執行的。加入違約條款,並不違反朝廷律令,只是作為補充,這幾個就可以決定。今天同意了,以後是要負相應責任的,兩人必須仔細掂量。

 杜中宵一定要加入違約條款,賣身為奴的還在其次,更重要的是在工廠裡做工的工人。他們以後的契約,還要加入工作時間,加入休假制度,一些相應的福利保障,甚至教育條款。

 與歐洲不同,唐宋時期奴隸制度的瓦解,被雇傭者地位的提高,是由官方主導的,伴隨著儒學的複興。此時的學術思潮,對天下治亂看得很重,一有亂起,首先會被認為德政不修,逼起民亂。對於造反者的態度,大多是隻誅首惡,不問協從。嚴厲鎮壓的盜賊重法,隻適於部分地區。

 這種社會條件下,血汗工廠根本開不下去,朝廷法律不允許,社會道德同樣不允許。

 總體上講,血汗工廠只會相對提高利潤, 並不會絕對提高。普遍是血汗工廠,工廠主並不會得到超額利潤,只有一部分是血汗工廠時,工廠主才會得到超額利潤。在超額利潤的刺激下,其他工廠也會向血汗工廠靠攏,超額利潤慢慢消失。壓榨出來的勞動財富,是整個社會的福利。從整體上講,勞動者沒有得到應得的報酬,也就沒有消費能力,不利於市場發展。內部市場無法發育,只能過度依賴外部市場,帝國主義不斷擴充殖民地。從殖民地掠奪資源,同時做為工業產品的傾銷市場。

 這種模式下,對外擴張只能是佔領殖民地,而不是擴大領土。殖民地可以提供資源和市場,內部市場不完善,領土擴張是不劃算的。歐洲國家在強盛之後,殖民地幾乎完全丟失,是他們發展路經決定的。

 西方世界,不能依賴殖民地的美國和德國,反而培育了內部市場,在工業發展上領先。而殖民地廣大的幾個國家,工業很快被美德後來居上,說明了殖民地是有毒的蛋糕。

 杜中宵的做法,是一邊發展工業,一邊培育內部市場,本就不允許血汗工廠存在。以內部市場為根本,才能長久,中國的市場足夠大了。宋朝內部市場能夠統一,比多少殖民地都有價值得多。不但是整個社會得利,工業也有了動力,可以快速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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