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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凶》第105章 總結檢驗結果
我和老張回到了辦公室,我把我的腦袋伸出了辦公室,確定了四下無人之後,將辦公室的門緊緊的反鎖上了,才開始拿出江丁海同志給我們的資料看。

 我和老張坐在沙發上,我拿出了一把小刀,輕輕的扯開了檔案袋被膠水封上的地方,小心翼翼的,生怕把裡面重要的東西給弄爛了。

 我拿出所有的資料,一共有七張,兩張是作案手段的分析,寫得密密麻麻,一看就非常的仔細;一張是對作案工具的分析,上面還畫了草圖,以供我們識別;有三張是對三起案件,六個被害人,一一的分析;還有一份兒就是總的分析案子的情況。

 我和老張兩個人,先拿出了對三起案件六個被害人的分析,上面是這樣寫的,這六個被害人,第一個,也就是周星和王子涵,他們在遇害之前,有過性生活。

 我拿給老張看這上面的這一點,“老張,你看這裡,江丁海的報告上寫著,周星和王子涵在死亡之前,有過性生活,在她們倆的身體裡,有男性的精子。”

 “快拿來,我看一下!”老張把腦袋伸過來,有點兒不敢相信的說道,“他們兩個不是同性戀嗎?怎麽就會有男性的精子!”

 “這就是問題所在!”我對老張說道,“他們自願的可能性的話,這就是說,他們兩個在死亡之前,都被強奸了?”

 “你看看這上面寫道有沒有是同一個男性的精子?”老張先是瞪大了眼睛,然後指著我手上的報告單說到。

 我點了點頭,埋下腦袋繼續看我手上的報告單,仔仔細細的看著,認認真真的看著,一字不漏的看著,“哇!”我吃驚的叫了一聲。

 “什麽事?”老張隨聲看到我,我指著我手上報告單上面的一行,給他看著。

 上面寫著:經過檢驗,發現兩個被害人身上帶著得是同一個男性的精子!

 “那會是誰的?”老張感覺非常的詫異,“難道是張新志的?”

 “我覺得這個可能性很小,首先張新志再說到他們兩個人的時候,並沒有提到這件事情,而且張新志承認只是打了他們兩個人!她沒有必要隱瞞自己強奸了周星和王子涵!”我把這件事情解釋給了老張,我覺得張新志應該排除這個可能性,他從實交代了那麽多事情,沒有必要隱瞞這一件事情,我摸著自己的下巴,一邊思考著,一邊對老張說到,“我覺得這件事情到是可能另有蹊蹺!”

 “之前他都沒有說過這件事情?看來他是真的有懷疑!”老張停頓了一會,然後對我說道,口氣非常的失望,“他為什麽會那樣做?”

 我把手搭在他的肩上,我和他的心情一樣,畢竟同事了這麽久,畢竟之前覺得他是一個人才,現在去把自己的精力用到了那些地方,我也感到很惋惜,“但所有的事情都明白了,我們的答案也出來了吧!”我的這一句話不僅是安慰老張的,也是拿來安慰自己的,或許他有什麽苦衷吧!

 然後我和老張兩個人繼續看請丁海給我們的報告接下來看到就是李小和尚志兩個人的報告。

 他們兩個的報告就寫的是,受到了致命的傷害,沒有之前報告上面寫的,受到傷害毫無知覺,反而應該是先是被什麽東西給弄暈過去了,然後才受到了致命的傷害,身體裡面沒有什麽異常,也有可能是時間過得太久了,檢查不出來身體裡面殘留的部分東西。

 這個與之前法醫作的報告,出處不是很大,兩個報告可以對照著來參考。

 而第三個報告中,兩個女性被害人,死亡的時候,喉嚨是呈黑色的,應該是被毒死的,身體裡也發現了一些毒素,這些毒素是致命的,所以致命的傷害,並不是太陽穴受到重創,而是因為被毒死的。

 在第三個報告中,他還寫著這樣的一句話,兩個女性被害人死亡的時候,情緒確實是在高度興奮的時候,所以不排除吸食過毒品的原因,有可能是毒品吸食過度,造成了自己的死亡,與太陽穴沒有絲毫的關系。

 第三個報告,與之前法醫說的情況,完全全的不符合,而我更傾向於江丁海說的這一份報告。

 就像之前法醫說的,這兩個人是在毫無知覺的情況下死的,我不相信他的這種說法,之前的江丁海也提醒了我,一個人在遇到生命危險之前,是不可能毫無知覺的。

 然後我們看了作案工具,從之前法醫說的,他的作案工具是一個類似於靶子一樣的東西,不過這個靶子的頭頭上是一個類似於橡膠的東西,而且他告訴我們這三起案子的作案工具都是一模一樣。

 江丁海的測驗結果卻不是這樣,江丁海的報告上寫著:

 第一起案子,兩個被害人是窒息死亡的,雖然身體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但是都不至於死亡,然後又結合兩個被害人是在河裡面被發現的,所以我們不排除這兩個被害人最大的可能性是被淹死的。

 第二起案子,兩個被害人沒有受到任何皮外傷害,身體裡面也沒有什麽異常情況,所以我們不排除,這兩個被害人可能是被親近的人給害死的,有可能是他們非常相信的人,這兩個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太陽穴受到了重創。這一個案子的時候,之前法醫分析的是一模一樣的。

 然後第三起案子,兩個被害人死亡之前,出現過極度興奮的狀態,有可能是使用了和心奮劑,他們兩個大量吸食這種毒品,可能使用過度,造成了死亡,除此之外,這兩個人也確實是同性戀,從她們身體裡面的一些激素可以看得出來。

 所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這三起案子,可能並非同一個人所為,因為從作案的手段、作案的習慣來看,都有非常大的出入情況,但是不太清楚,這三起案子的凶手是不是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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