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吃邊想,張璿衡突然想起了還沒看自己的微信有沒有回復。
中午問余政興的問題,他應該有所回應了才對。
我問他什麽來著?
張璿衡經歷了下午這一番折騰,居然有點忘了自己問過什麽問題了。
後來才想起,是要問唐伊寧的案子,他知不知情。
他對於結果其實是不抱什麽期望的。
如果按照張璿衡的預想,就應該是得到“不知道”或“僅僅是聽過而已”的回復。
那麽,事實又如何呢?
會打我的臉嗎?
張璿衡帶著對於這方面的期待打開微信,查看了新消息。
而結果很難說究竟算不算失望。
一方面,他猜中了余政興不知情的這一點。
一方面,又因為余政興真的不知道什麽內幕,而讓他有些掃興。
他還是希望大叔能打他臉、提供成噸線索的。
這樣,這個泥沼一般的案件就有突破口了。
張璿衡有種預感……
預感到,今後幾天的調查,仍然不會十分順利。
很快,他們便回到了家,疲憊的草草洗漱,陷入沉眠。
第二天還要早起探案,時間耽誤不得。
那老騙子的線索鏈,就此斷掉了。
沒從他那兒得到任何有價值的信息,反而惹上了這般麻煩。
著實倒霉。有種血崩的不祥預兆。
少一條線的情報,就會少一絲找出真相的機會。
一這麽想想,張璿衡便不得不稍有泄氣。
不過,他還可以如此鼓勵自己——別灰心!那條情報線斷了就斷了,沒什麽大不了的。其他具有更大價值的線路才是關鍵!
那老頭本來知道的事就不會很多……就算我們把他知道的都問出來了,那麽意義怕是也不會很大。
雖然出師不利,可不會對調查有太大影響的!
嗯,就是這樣!
張璿衡這樣激勵了自己一番,感覺好多了。
而且還不算自我欺騙。
因為他們在去老騙子那兒之前,就覺得此人給不了他們太多線索的。現在只不過是實現了猜想而已。
畢竟目標只是和唐伊寧六人有過短暫的相處而已。在第一個人死亡後發生過的事,老頭也不會知道。
張璿衡與何朱琪對著電子地圖探討一番後,制定好了第二天的探案計劃。
第二日的行程,大致分為這麽幾步。
上午:去第一位死者皮穎正家,並拜訪附近的派出所,試圖取得警方協助。
中午:吃飯、休息。
下午:去第二位死者劉雲金家和第三位死者梁文蘇家拜訪。這兩人分別曾經與室友和男朋友住在一起,可能都會找得到人交談。
當然,這存在許多變動。
比如劉雲金的室友已經走了、梁文蘇的男朋友不再住在那間房子了、皮穎正家沒有認識他的人了……等等。
事實上,張璿衡隱約覺得自己的擔心又會驗證了。
他很可能一個有用的人都找不到。
這些死者死後,房屋應該都閑置或被別人租住、買下了。
那麽他要聯系到死者的親屬或得知內情的人,就顯得尤為困難。
最好的打算是,找到某個熟悉他們的人,然後得到這些人親屬的聯系方式。
不過應該不大可能做到……
畢竟這個人就算再熟悉他們,也可能聯系不上他們的親屬。
所以張璿衡想要成功得到情報的前提條件就難以達成。
想想都覺得心累。調查步驟可以預見會麻煩得要命。
他目前有三種取得這些人聯系方式的想法,也是隻停留在理論階段。
第一種是……唐伊寧的父母有其他五人父母的聯系方式。
有可能。
然而雖然好朋友的父母們也可能成為好朋友,但概率實在有些低。
更可能的是彼此並不熟悉。
很多人都不希望父母干涉自己社交的。
又怎麽可能過多的與爸媽介紹、讓家長之間能多加交往呢?
第二種,則是找警察要這些人的聯系方式。
幾乎不可能成功。
這成功率主要取決於警方願不願意幫忙。
如果自己能靠委托辦案的文件和足夠有說服力的論點說服警察伸出援手,那麽他就可以輕松得到唐伊寧那五個朋友的親屬聯系方式。
這將包括電話、地址等等。
這麽做,是需要正規文件批複的。
這些屬於公民的個人信息,警察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在非正當事件上。
而這個事件的“正當”與否,要取決於張璿衡的探案委托是否能被警方認可。這需要依法授權才行。
通常都是拿不到的。
授權可不是什麽容易得到的東西。輕易不會下放。
警方在對待此類問題上態度極為謹慎,核實得相當嚴謹。
不是重大到警方覺得有必要予以支持的程度,是不可能幫你忙的。
否則這授權能被隨便拿到的話,有些不法分子就會拿它們去出賣情報,做些見不得人的勾當。
這個方案,想想就行了。
不是天選之子的話,是不會有警方幫忙的。
一般來說,警方會幫你查詢保密情報,隻可能是這種情況:此案,警方已經批準你協助調查了。
不一定是警方委托你的,你也可以持有效證件{偵探證和身份證}申請。能申請到的情況,通常都是剛發生不久的案子。
對於一些現場臨時發生的案件來說,一般會臨時省去書面授權的步驟,來盡快對案件投入調查——只要在場的刑警有副組長以上級別,就可以由他來臨時授權。
例如海田壽司店出現的銀環蛇毒毒殺案,就是這種情況。 余政興直接就可以現場授權了。
當然,這個授權是不能隨便給的。
你授權的偵探如果不靠譜、把事情做砸了,那麽你當然也要受牽連。
一般來說會受到寫檢討和報告的處分,還要扣工資和全局通報批評。
升職加薪走上人生巔峰的道路也會受到程度不定的影響。
這一系列選人不慎的後果,都提醒警官們辦事千萬留神。
不要不動腦子就把權限放出去。
只靠規章制度,能起到的警示作用自然有限。
真的想讓他們長記性,就必須有搞砸後的相應懲罰才行。
實打實的獎罰,才會讓規則起到應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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