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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師》第7章 遭遇職業打假人(中)
  看完何求提供的視頻片段,關恆對何求的身份有了幾個大概的確認,何求應該屬於那種職業打假人,他們的日常工作就是到各個商場挑刺兒,發現商場的過錯,然後大肆購買商品,再以欺詐在欺詐為由向商場提出索賠。

  理論上,任何商場都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無過錯,因此,這種職業打假人索賠的成功率還是比較高的。曾經國內最知名的打假人就是毀譽參半的汪海。有人支持他,也有人反對他。汪海確實催生了職業打假人這一群體。但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職業打假人的存在,確實使某些商場的欺詐消費者行為收斂了很多。

  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從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各個商家也都開始真正的重視起消費者。真正的欺詐行為越來越少了。於是,這些職業打假人的目標就轉向了商場因一時疏忽而導致的錯誤,比如食品剛剛過期未能及時下架等。

  從何求的態度來看,想通過談判解決,看來是比較難的,也許隻有上法庭了,但即便如此,關恆仍然不想放棄,他,想再努力爭取一下。

  “何先生,如果我沒猜錯的話,你應該屬於職業打假人吧。”關恆有點明知故問。

  “沒錯。”何求更是乾脆的承認了。

  “那麽何先生,我想你應該很清楚咱們國家的法律。在我看來,華星銷售手機時,誤把‘肌闖閃恕紜⒉皇粲諂壅綣嫻哪值攪朔ㄍド希ㄔ閡膊患鎂鴕歡ㄖС幟愕乃哢蟆D憧湊庋脅恍校巧堂澄閎畎燉磽絲釷中餳戮偷醬私崾!憊睾憬ㄒ櫚饋

  “光退貨肯定不可能,總共5萬元的賠償,我可以少要一點,最少不能少於3萬,如果你們覺得可以的話,雙方可以簽個協議,我就不再追究了。”何求仍然是一副一切盡在掌握中的樣子。

  “那行吧,何先生,看來咱們之間的差異比較大,我會和華星公司方面溝通,但我覺得他們接受你的要求的可能性不大,我希望你能夠再認真的考慮一下我剛才的建議。”

  “那我們隻好法庭上見了。”何求一邊站起來向外走,一邊說道。

  “何先生,我們並不怕上法庭,但是有一句話我需要提前告訴你,你最好不要去激活你購買的這兩部水果手機,否則的話,法院一旦不支持你的訴訟請求,這兩部手機我們是不會給你辦理退貨手續的。”關恆沒有起身,更不可能相送,而是坐在自己的老板椅上,慢悠悠的說道。

  “錢總,事情沒有談成,那個何求的要求有點過分。不過,雖然事情沒有談成,但我給他下了個套,就看鑽不鑽了。”關恆在何求離開後,把見面的結果告訴了錢江。

  ――――――――――

  情況沒有出關恆的意料,一個星期後,錢江收到了商城法院的傳票。

  在那天和何求協商不成一,關恆就已經開始準備上庭了,雖然那時還沒有收到法院的傳票。

  該收集的證據也都已經收集,該準備的也都準備完成。在辦理完畢委托手續後,關恆只需要等待就行了。

  在計算何求的舉證期限已經屆滿後,關恆到對面的商城法院聯系法官,查閱了卷宗。果然,何求隻向法院提供了購物發票和關恆看過了那一段視頻。再無其他證據提交。

  在自己方的舉證期限屆滿前一天,關恆完成了舉證,三天后,庭審正式開始。

  ――――――――

  一樣的布置、一樣的流程,任何民事案件的開庭,

都是那一套,對於執業已經五年的關恆來說,這一切是那麽的輕車熟路。  當原告何求舉證完畢後,關恆開始就何求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一購買手機的發票,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發票隻是證明雙方存在交易關系,和被告是否構成欺詐沒有任何關聯。

  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二購物過程視頻,本代理人發表如下意見:整個視頻向我們展現了原告購買水果手機的全過程,通過這個視頻,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原告是有計劃,有預謀采購行為,原告是在事先先確認被告價簽上的規格尺寸標注錯誤後,先離開商場,再從商場外重新進入購物並進行了全程拍攝。這充分的體現了原告的事先預謀,說明了原告是明知價簽錯誤而購買。原告的這種行為不屬於“為生活需要所購買”的行為,另外,原告在明知價簽錯誤的情況下仍然進行采購的行為,不屬於《民法總則》中規定的“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告價簽標注有誤不屬於欺詐。”

  在原告何求未再發表相關意見後,關恆開始舉證。

  “我要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是被告的進貨憑證以及水果手機地區代理商出具的手機來源的證明文件, 該證據要證明的是: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手機是正規渠道進貨的正品手機;

  我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證據是一組現場照片,要證明的是,在原告向被告提出價簽錯誤後,被告立即進行了整改,主觀上沒有欺詐消費者的故意。

  第三份證據是一張水果x型號手機的價簽,該價簽與原告提供的視頻中的價簽除屏幕尺寸中“肌焙汀按紜敝猓淥耆恢隆Rっ韉奈侍饈牽嫠郝虻氖隻撬x型號。

  我們向法庭提交的第四份證據是一份公證書,水果手機公司官方網站顯示的水果x手機的技術參數,該型手機的屏幕尺寸是5.8英寸,即14.73厘米。

  舉證完畢。”關恆最後說道。

  “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進行質證。”主審法官轉向原告說道。

  “我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但這兩份證據不能說明原告不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被告宣稱的產品尺寸是5.8寸,折合19.33厘米。但被告交付給原告的手機屏幕尺寸為14.73厘米,少了近5厘米,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應當承擔三倍的賠償責任。”何求理直氣壯的說。

  “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本庭提交?”在何求發言後,法官問雙方。

  “沒有。”何求答道。

  “審判長,我有問題想問原告。”關恆說道。

  “可以。”主審法官同意關恆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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