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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師》第37章 未做工傷認定,能要求工傷賠償嗎
  趙晉平從關恆手中拿起郭玉生案的材料,先翻了翻,“主任,我回去看看,然後再給你個答覆。”

  “行,不著急,你好好想想。”關恆對趙晉平的謹慎表示滿意。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案件,結果如何誰也無法預料,完全看審理本案的法官怎麽想,怎麽看。

  據關恆了解,類似案子一審一個結果,二審變更一審判決,申訴審再變更為二審判決的情況不是沒有。

  ——————

  把案子交給趙晉平後,關恆的精力又放回到時代物聯網公司身上。

  這個公司寄托著關恆的心血,不能不讓他投入更大的精力。

  周儷和雲飛已經正式加入啟航律師事務所,名義上是關恆的助理。但他們兩人每天有一半的時間要留在商城法院對面的律師辦公室,剩下的一半時間又被關恆安排用於學習。

  不要想著律師總是法庭上激昂辯論,法庭下瀟灑自如。實際上律師這個職業要比好多職業更辛苦。

  律師是一個終身學習的職業,在不辦理業務的時候,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來學習。現在是碎片化時代,律師已經可以隨時隨地的學習和了解最新的資訊,而不再像以前那樣,坐在辦公室,桌子上放一本厚厚的書來學習了。

  關恆約了王海峰談下一步的安排,而根據關恆的習慣,他總是喜歡早到。

  此時的關恆面前擺著一把茶壺,手中拿著一個茶杯,一邊慢慢的品著茶,一邊看著手機。

  不要誤會啊,這不是在玩手機,而是在讀書。這就是碎片時代的學習方式了。

  “關大律師沒事的時候也喜歡玩手機?”一個聲音在關懷身邊不遠處響起,是王海峰到了。

  關恆和王海峰他們的年齡都差不多,再加上雙方的業務往來,很快就成為了朋友。

  “玩什麽手機啊,在看點資料。”關恆解釋了一下。

  “哦……”王海峰這個“哦”不知道是不相信呢還是不相信呢。

  關恆也不準備再解釋,端起茶杯又泯了一口。

  用關恆的原話來說,他對茶並不是很了解,只是因為他不喜歡咖啡,才選擇喝茶。

  在這種顯的有些檔次的地方,總不能牛飲吧,關懷也只能裝模作樣的小口品著。不過,關恆的樣子做的很好,外人還真不是那麽容易看出這只是一個樣子貨。

  “公司應該注冊完成了嗎?”關恆問。

  “上周完成的,胡總公司管理的幾個小區,準備做成樣板工程,也好再向外推廣。”

  “明白,也就是說,我們現在需要設備采購安裝和系統的授權使用等方面的合同,這一方面我會準備的。”關恆在考慮著,“除了安裝做樣板工程以外,廣告這一塊你準備怎麽做?”

  王海峰這個電梯物聯網系統,是以電梯運行的實時監控為主要內容,也就是說,通過這個系統,可以把第一台電梯的實時運行數據,都顯示在指揮監控大廳的顯示屏上,一旦有電梯運行不正常,系統就公立即發出警報。如此一來,就可以減少因電梯突發事故而引起困人、墜落等事故。最起碼也會在電梯困人時第一時間趕去救援。

  當然了,做為安裝在電梯內的一個系統,只要再安裝上一塊顯示屏,也就可以實現另一個功能:廣告發布了。

  廣告這一塊雖然是盈利點,但廣告發布的風險還是比較大的,比如虛假廣告、廣告內容違法、製作廣告的素材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等。

  “我想先把廣告這一塊外包出去。”王海峰說出了自己的打算。

  “怎麽外包?廣告屏出租嗎?”關恆對這一塊就是太了解。

  王海峰說出了自己的考慮,“廣告發布還是在我們手裡,廣告招商和製作分別包給專業的公司。”

  “按照你的想法,我們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廣告發布者,如此一來,我們就要承擔廣告發布前的審查義務。如果有虛假廣告、廣告內容侵權等等,我們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關恆分析道,“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發布者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是虛假廣告,還要提供廣告主的真實信息,不能提供的,就得先行賠償。”

  “如此一來,就需要我們有專業的廣告審核人員才行。”關恆最後說道。

  “那你認為該怎麽做好?”王海峰想聽聽關恆的意見。

  “出租屏幕怎麽樣?”關恆想了想,“我們把屏幕出租給廣告經營者,由他們負責製作和發布,我們只收租金,而不負責廣告的發布。這樣一來,雖然我們不一定能夠避免廣告發布者的責任,但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向廣告經營者追償,以減少我們的損失。這樣做,不知道後台能不能實現。”

  王海峰考慮了一下關恆的建議,“後台可以實現,我們只要把廣告控制環節獨立出來,交給廣告公司就行了。但如果這樣做,我們收益會降不少。”

  關恆沒有接話,只是點點頭,涉及到利益問題,關恆不想說太多的話,一切需要王海峰來決定。

  ——————

  回到律所, 趙晉平已經在等著向關恆匯報郭玉生案的思路了。

  “主任,這個案子,我認為還是有弄頭的。”

  關恆沒有說話,示意趙晉平繼續說。

  “我查過相關的案例,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不支持的觀點認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工傷認定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職工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應當是存在勞動關系、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未滿足上述前提即徑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而支持的觀點也很明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勞動者未在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僅是對享有的申請工傷認定權利的放棄,並不能認定為對所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放棄。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因此,我認為,郭玉生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啟華藥業公司承擔其工傷保險待遇。”

  聽了趙晉平的分析,關恆表示認同,但也同時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這個案子有一定難度,問題就出在法官對法律的不同理解上。為此,你一定要和當事人講清楚,並做好筆錄。以免將來法院不支持時,當事人找我們的麻煩。”

  “我明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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