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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師》第19章 漫漫索賠路(中)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首先由交強險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如果有商業三責險,則由商業三責險按事故責任劃分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不賠償的部分,由事故雙方按責任大小進行分擔。

  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交強險賠償是不考慮事故責任的,隻受賠償限額的約束。

  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是多少呢?這要區分有責任和無責任兩種情況:

  在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在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在唐慶和吳銘這交通事故中,唐慶住院兩個月,僅的醫療費就高達8萬元,已經遠遠超過了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而財產損失方面,修車用了大概3000元,僅僅一部手機就價值4仟多元,算上1000元的其他損失,也早已經超過限額了。這不足部分,要麽由商業三責險賠償,要麽隻能由吳銘自己賠償了。

  所以說啊,有車的讀者一定要記得購買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否則一起事故,連車都賠上都不一定夠呢。

  ――――――

  言歸正傳,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一般都是將肇事方和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一並列為被告,這樣做,可以讓法院一並在一個判決中來解決所有問題。而不用再單獨起訴保險公司了。

  過了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法院打電話給關恆,在確認關恆是唐慶的訴訟代理人後,法院通知關恆,到法院領取反訴狀,被告吳銘提起了反訴,要求唐慶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賠償其相應的損失。

  這也是應有之意吧。

  ――――――

  開庭的時候,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為吳銘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和為唐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是同一家保險公司。這事就有點尷尬了。一個保險公司派出了兩名律師,分別坐在了原告和被告的兩邊,而且還都是被告,你說尷尬不?

  在這裡,需要解釋一下,否則的話,非專業的讀者估計會看不明白。

  在這起訴訟中,原告是唐慶,被告是吳銘和金環保險公司;由於吳銘提起了反訴,那麽,各方當事人的身份在法律文書上是這樣表述的:

  原告(反訴被告):唐慶;

  被告(反訴原告):吳銘;

  被告(反訴被告):金環保險公司,實際上,金環保險公司的身份隻寫被告就行了。

  在遇到被告提起反訴的案件時,法律文書包括庭審筆錄上必須要規范著寫,但審理過程,有些代理律師往往是直接稱為對方的名字或名稱的,而不是使用“原告(反訴被告)”這樣的稱呼,這也是為了避免發生混亂。

  事故發生的經過,各方均沒有異議。對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唐慶和吳銘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如此一來,本案的基本事實就清楚了。

  然後就是唐慶提出11.4萬無的賠償數額的問題了。

  首先,對於唐慶起訴吳銘的本訴部分,關恆先說明了數額的來源,即唐慶的所有損失達16.3萬余元,事故責任劃分為吳銘主要責任,唐慶次要責任。

根據商業三責險中,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的比例分配方式,唐慶要求吳銘賠償70%,即11.4萬元並無不當。  吳銘認為,自己的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才由自己賠償。另外,唐慶未構成傷殘,不存在精神損失費的問題。

  金環保險公司認為,吳銘的車輛是購買自他人的二手車,車輛雖然過戶,但在車輛交易後,沒有對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進行變更。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除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的責任外,對於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的、應當由商業三者險賠償的部分,由於吳銘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而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且精神損失不屬於保險賠償的范圍,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對於吳銘所說的,唐慶不存在精神損失的問題,關恆認為,唐慶雖然未構成傷殘,但其因本次事故遭受重傷,給其帶來巨大的精神上的傷害,因此,吳銘應當賠償唐慶的精神損失。

  對於金環保險公司的觀點,關恆在看過金環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責險合同後,未提出任何異議。

  對於金環保險公司認為不承擔商業三責險的賠償責任,吳銘認為,雖然合同未進行變更,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發生事故時,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屬於合同債權性質,而合同債權的轉讓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沒有道理,保險公司中“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屬於霸王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吳銘的反訴,關恆認為,應當由金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責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唐慶補足。

  金環保險公司則認為,唐慶是在酒後駕駛,金環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對於金環保險公司的觀點,關恆不予認可。關恆認為:《交強險條例》規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是“醉酒”,而根據交警部門在事故發生後對唐慶的血液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未達到80mg/100ml,不屬於醉酒駕駛,不適用《交織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金環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

  金環保險公司強調,即使在交強范限額范圍內賠償,因唐慶的行為違反了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金環保險公司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對此,關恆未再發現意見。

  現在案子的焦點回到了做為吳銘車輛的承保人――金環保險公司是否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賠償唐慶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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