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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師》第15章 不清不楚的競業限制
  關恆挑選的民生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已經開始來啟航所實習了。由於辦公面積有限,關恆安排他們每兩人一組,每一組負責值班半天。

  這些學生的日常工作就是接待谘詢,如果有代寫法律文書的,寫過的法律文書需要由所裡的律師過目認可後才能交給委托人。

  與此同時,關恆還要求趙晉平和何軍,有出庭的機會,一定要帶上這些實習生,以增加他們的實踐經驗。

  關恆對這些來實習的學生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要求他們在沒事的時候,要多學習,多看其他律師寫的文章或是出版的律師實務方面的書籍。

  傍晚快下班時候,律所進來了一個約40歲左右的中年男子。

  “律師在嗎?我想谘詢一個問題。”中年男子進門後就問道。

  “你好,你需要谘詢什麽問題?”來自於民生大學的實習生周儷問道,這會兒隻有她一個人,其他人都出去了。

  “你好,我想谘詢一個關於競業禁止的問題。”中年男子說道。

  “競業禁止?”周儷腦海中過濾了下,好象有這個印象,應該《公司法》還是《勞動法》中有這個概念?這兩門課在大二時就學的,已經過去2年時間了。周儷有點不太確認。

  正在思考間,關恆回來了。

  “關主任,這位先生想谘詢競業禁止方面的問題。”周儷趕緊向關恆匯報。

  關恆點點頭,表示知道了。然後對中年男子說道,“先生請坐。”

  “關主任是吧,我剛聽那位姑娘這樣稱呼你的。”中年男子坐下後,開口說道。

  “還是叫我關律師吧。”關恆微笑著說道。

  “那行,我就叫你關律師了。關律師,是這樣,我現在遇到一個關於競業禁止的問題,想聽一下律師的意見。”中年男子又連忙說道,“律師谘詢要收費是吧?沒問題的,律師有付出就應該收費的,這點我能理解。”

  遇到這麽能理解律師的客戶真心不太多,更多的人是一聽到律師谘詢要收費第一時間轉身就走,即使有最終付費谘詢,也顯得很不高興。

  “先生貴姓,能先詳細說明一下情況嗎?”關恆說道。

  “我免貴性孫,是商都電子設備公司的總設計師,我在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了。專門負責電子設備設計,本來按公司的規定,我設計的一款新產品在上市後,差不多應該給我將近200萬的獎勵。可能是獎勵太多了吧,公司一直都沒有兌現,而且公司的老總還做我的工作,要讓我考慮影響,希望我主動放棄這個獎勵。”說到這裡,孫先生有些氣憤,

  “獎勵是我我應該得到的,怎麽能讓我放棄呢。所以,我準備辭職。可我和公司簽過一份保密協議,協議約定如果我離職的話,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我聽朋友說,因為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所以對我就沒有約束力。我就想讓律師幫我確認一下,這份保密協議對我到底有沒有效力。”

  “你的保密協議帶來了嗎?”關恆問。

  “帶來了。”孫先生一邊說,一邊拿出一張紙遞給關恆。

  保密協議的內容比較簡單,隻有一頁,內容無外乎是要求孫先生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協議的最後一條就是孫先生所說的“競業禁止”條款。

  該條款約定,孫先生如果離職,其兩年內不得到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任職,也不得自己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事實上,

這個條款不叫競業禁止,而是叫競業限制。  競業禁止是我國《公司法》上規定的一項制度,是禁止公司的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任職單位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單位同類的業務的一項制度。

  競業限制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約定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公司的董事、高管必須遵守;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隻有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約定時,才對勞動者有約束力,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的,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孫先生,按照我們國家《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簽字之日起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概念。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而生效的合同一定成立。”孫恆先解釋道。

  “咱們說一下你這份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依據法律規定,該條款肯定已經成立,但是否生效,存在不同的理解。究其原因,是因為協議中沒有關於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關恆分析道。

  “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條款無效或者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的規定,即使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沒有約定經濟補償,對勞動者仍然有效。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業務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經濟補償。

  而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法院判決:雙方即使沒有約定經濟補償,勞動者仍然要遵守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關恆說道。

  “回到你的問題上來,如果你沒有遵守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就有可能要面臨賠償,也可能不賠償;如果你遵守了這個協議, 肯定不存在賠償的問題,而且你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種情況下,你是否要遵守這保密協議,我建議你從可能存在的賠償和你所獲得的收益兩個方面來做一下對比。收益大於賠償,就可以選擇不遵守;收益小於賠償,或者賠償金額我們無法確定,那就建議你遵守該約定。”關恆繼續分析。

  “競業限制對我到無所謂,遵守也就遵守了,我肯定不會再去生產電子設備公司現在生產的產品。而設計一款新的產品,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做到的。”孫先生說道。

  “那我想再問一下,我應該怎麽做才能解決勞動關系呢?”孫先生提出一個新的問題。

  “解除勞動關系對於勞動者而言,是非常簡單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隻要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合同自用人單位收到書面通知後第三十一天解除。”關恆說。

  “那你們能不能代理我去送這個解除通知,我不想和他們見面。”孫先生問道。

  “當然可以了。”關恆爽快的回答道,有代理費收,怎麽能不做呢。

  “另外呢,在你們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後,你在一年內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電子設備公司支付應當給你的獎勵並進行賠償。”關恆隨口建議道。

  “能要回來嗎?”孫先生下意識的問。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關恆回答道。

  “那行,我考慮一下。”孫先生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後,滿意地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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