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不登入嗎?
(-3-)是不是要下跪求你們?
趕快為了可愛的管理員登入喔。
登入可以得到收藏功能列表
還能夠讓我們知道你們有在支持狂人喔(*´∀`)~♥
《平民律師》第12章 勝訴與敗訴(下)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任何證據上的瑕疵,都會讓你的整個訴訟策略崩潰掉,從而最終實現不了訴訟目的。

  對於夢想科技而言,所需要證明的最重要的一個事實就是:去年6月20日和去年7月1日兩次發給楚天的終止雙方租賃關系通知,楚天是否已經收到。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楚天已經收到了夢想科技發出的終止租賃關系的通知,那麽,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將會很不利於夢想科技。

  值得慶幸的是,夢飛雲於去年7月1號發出的終止租賃關系的通知是以EMS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的,而郵政反饋的信息是:楚天已經與去年7月2日簽收。並且由於有律師的指點,夢飛雲在EMS特快專遞單上郵寄內容一欄清晰的寫著“終止與楚天租賃關系通知”。

  這些都可以做為楚天已經收到“終止租賃關系通知”的證據。而對於夢飛雲通過微信通知楚天一事,則還需要證明微信的所有人或實際使用人是楚天才行。怎麽證明呢?首先需要看楚天的微信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如果進行實名認證,則微信記錄可以直接做為證據使用;如果沒有進行實名認證,則必須使用其他的證據來證明這個微信號是楚天所使用的才行,想要證明後者,是一個比較麻煩的事情。

  有一點,關恆事先爭求了夢飛雲的意見,即微信通知日期為去年6月20日,按道理來講,去年6月25日雙方的租賃關系就應該終止了。但在去年7月1日,夢想科技又發出了EMS。這兩個日期是有衝突的。因為前後也就錯了十天,因此,關恆建議雙方租賃關系終止的日期為去年7月1日為宜,微信記錄隻做為一個已經通知楚天的證據來使用。對此,夢飛雲同意了關恆的建議。

  另外關於租房押金的問題,夢飛雲也決定提起反訴,要求楚天全額退還租房押金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去年7月1日起至實際退還押金之日止的利息。

  3月1日,案件正式開庭審理。

  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楚天向法庭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用於證明雙方存在租賃關系以及房租的金額和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物業公司出具的自去年7月5日至今年3月1日房屋一直空置的證明,用於證明房屋一直空置。

  關恆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第一,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用於證明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於去年3月1日期限屆滿,雙方已經不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自去年3月1日起雙方隻存在不定期租賃關系。

  第二,商都市古城公證處公證書一份,證明夢想科技已經於去年7月5日騰空了房屋,而且由於原告楚天並未到場,被告不得已將房屋鑰匙交由物業公司代為保管。

  第三,郵政EMS特快專遞單一份,證明被告於去年7月1日向原告郵寄了一份《終止租賃關系通知》。

  第四,郵政EMS特快專遞查詢結果一份,原告已於去年7月2日簽收,證明原告已經收到了被告發出的《終止租賃關系通知》。

  第五,微信記錄一份,證明被告在去年6月20日,曾經以微信方式通知原告終止雙方的租賃關系。

  同時,關恆申請法院做了一個現場驗證。由法官將楚天手機中的微信程序打開,然後由夢飛雲向楚天的微信發了一條信息,該信息準確的顯示在法官拿著的楚天的手機微信記錄中。與證據五對比可以證明,夢飛雲發出的終止租賃關系的微信信息確實發到了楚天所使用的微信中。

從而進一步證明,楚天已經實際收到並看到了夢飛雲發出的終止租賃關系的通知。  對於關恆提交的證據,楚天雖然提出了異議,但並沒有拿出實質性的證據進行反駁,事實上,這種異議,更像是一種無可奈何的辯解。

  而在法庭辯論階段,關恆做了如下發言:

  “首先,我們必須要明確的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後,雙方未再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在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況下,被告繼續使用所租賃房屋的,且原告也沒有提出異議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此種情形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而對於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這種不定期租賃關系,而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因此,原被告雙方的不定期租賃關系,應當於被告依法通知原告終止租賃關系時終止。

  其次,被告於去年6月20日,通過微信向原告發出了終止租賃關系的通知。後又於去年7月1日通過EMS特快專遞,再次向原告郵寄了終止租賃關系的通知。至此,被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的義務,雙方的不定期租賃關系,應當自去年7月1日終止。在雙方不定期租賃關系終止後,被告當然不需要再向原告支付任何租賃費用。

  第三,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所舉證據以及法庭的現場實驗,足以證明原告已經收到了被告發出的、關於終止雙方租賃關系的通知。在收到被告發出的通知後,原告本應積極的和被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但令人遺憾的是,原告的消極不作為,導致被告不得不在公證處的見證下自行騰空房屋,並將鑰匙交由物業公司代為保管。 由此而造成原告房屋空置,導致其租金損失是由於原告的不作為造成的,而根據《合同法》關於防止損失擴大的規定,楚天有義務防止損失的擴大,但其卻毫無作為。因此在去年7月1日之後,原告房屋租金損失是由於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其過錯在原告,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

  第四,自去年7月1日,雙方的不定期租賃關系終止後,原告應當全額返還被告的租房押金,可至今原告沒有向被告返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向被告返還租房押金並承擔自去年7月1日起至原告實際返還之日止銀行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最終黃水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自去年3月1日雙方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到期後,被告繼續使用原告房屋的行為屬於不定期租賃。在被告書面告知原告終止該不定期租賃關系後,雙方的不定期租賃關系即行終止。但被告應當給原告一個合理的期限以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法院認為,該合理的期限以五天時間為宜。因此法院最終確定,雙方的不定期租賃關系自去年7月5日起終止。

  對於去年7月5日之後,房屋空置的租金損失,是由於原告未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而造成的,該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未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支付去年3月1日至7月5日的租金,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反訴要求原告償還房屋押金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此,本案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鍵盤左右鍵 ← → 可以切換章節
章節問題回報:
翻譯有問題
章節內容不符
章節內容空白
章節內容殘缺
上下章節連動錯誤
小說很久沒更新了
章節顯示『本章節內容更新中』
其他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