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律師,我有一個關於合同的問題,想谘詢一下。”劉會坐下後,對關恆說道。
“請講。”對於劉會,關恆不是太熟悉,他是由自己的朋友介紹來的,朋友說,這個劉會是做經紀工作的,自己開了家叫泛亞經紀公司,現在遇到了一些合同上的麻煩想找律師。
“關律師,我想問一下,什麽情況下合同可以不用履行?”劉會小心翼翼的問。
“合同什麽情況下可以不履行?”關恆詫異的看著劉會,“按照法律規定,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合同,都應當履行。除非……”
“除非什麽?”劉會問。
“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
“那什麽樣的合同是無效的呢?”
“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共有五種,一是欺詐、脅迫手段,並損害國家利益;二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是不是有上述幾種情形時,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
“可以,但必須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合同無效才行。否則,還是需要履行的。”
“我和別人簽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我就想知道,這份合同是不是一定要履行?”劉會問。
“你不想履行,是嗎?”關恆說,“有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
“應該沒有。”劉會說。
“房子有共有人嗎?”關恆問,“如果有共有人,也許可以讓共有人提出撤銷。”
“房子是公司的,沒有共有人。”劉會無奈的說。
“合同在房管部門備過案嗎?”關恆問,如果沒有備過案的話,還可以采取一房二買的方式先將房屋過戶給別人,但如果備過案的的話,除非撤銷備案,否則是過不了戶的。
“備過了。”
“對方是否履行了付款義務?”
“應該……算是履行了吧?”劉會遲疑了一下說。
“什麽是應該啊?”關恆對於劉會的回答很是無語,付款或者沒有付款,多麽簡單而又明了的事啊。付了就是付了,沒付就是沒付。應該是個什麽情況?
“情況這是樣的,”劉會說,“我有一個朋友,叫傅軍,他向常亞廣借了一筆錢,由我用房子提供的擔保。”
“那怎麽會把房子賣給那個常亞廣了?”關恆有些不解。
“當時簽合同時,三方約定,如果傅軍沒有按期還款,我這套房子就抵償借款,歸常亞廣所有。”劉會解釋道。
“合同帶了嗎?讓我看看。”
“帶了。”
關恆從劉會手中接過合同,這是一份標準格式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沒有借款合同嗎?”關恆問。
“沒有,我手裡只有這一份房屋買賣合同。”
關恆一邊點頭,一邊快速瀏覽起這份房屋買賣合同。
“這個付款約定和借款合同約定是一致的嗎?”關恆指著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問道。
“是的。”
“借款合同能想辦法弄到嗎?”
“我試了,傅軍說找不到了,常亞廣跟本就不會給我提供。
“對方有什麽要求?”
“他要求我們履行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劉會說,“在我明確拒絕履行買賣合同後,對方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狀帶了嗎?”
“帶了。
”說著,劉會拿出起訴狀遞給了關恆。 關恆接過起訴狀,掃了一眼原告的訴訟請求,然後對劉會說:“如果單從訴訟請求來講,這個案子我們贏的把握還是很大的,不過……”
“不過什麽?”劉會問。
“一是我們能否證實那份借款合同,二是原告會不會變更訴訟請求的。”
“借款合同的事兒我再想想辦法,其他的我就沒辦法了。”劉會說。
“行,借款合同盡可能的找到,如果找不到,也要盡早給我說,我好想其他辦法來解決這個難題。”關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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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我明白,我會想辦法解決,但你要有心理準備。缺乏這份重要的證據,對你是很不利的。”在一周後,劉會給關恆打來電話,表示借款合同無法弄到手。關恆隻好想其他辦法了,但訴訟風險的問題還是要和劉會說明白的。
隨後,關恆向法院申請追加那個傅軍做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活動中,原被告都曾有可能會追加他人參加訴訟,原因各不相同。
比如原告要起訴公司及其股東共同償還債務,但由於掌握的公司股東的信息不夠詳細,在起訴時,往往會先將公司列為被告,然後在拿到立案文書後,通過向工商局調取工商登記,獲取更詳細的股東信息,再向法庭申請追加被告。
被告也往往會追加其他被告或第三人,其目的是為了讓其他人來承擔或者分擔責任。
在關恆申請追加第三人後,本案的訴訟參與人就有了三方,原告常亞廣、被告泛亞經紀公司、第三人傅軍。
“審判長,我有幾個問題需要向原告和第三人發問。”在法庭調查階段,關恆希望通過發問的方式,把房屋買賣合同的背景,一一展示給法庭。
“原告,根據你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第條關於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的條款中,可以清晰的看到‘當第三人傅軍償還清借款和利息後,乙方——也就是你方——應當在5日內配合甲方——也就是被告——辦理合同備案撤銷手續’,我想問原告,你和本案第三人傅軍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中,是不是由被告泛亞經紀公司提供的擔保?”
“我認為,這個問題和本案無關。”常亞廣說。
“這個問題和本案有密切關聯。”關恆轉向法官說道。
“原告,請回答第一被告代理人的問題。”法官說。
“是,是由泛亞經紀公司提供擔保。”常亞廣說。
“用什麽擔保的?”
“房子。”
“提供了什麽樣的擔保?”
“傅軍不還錢,就把房子賣給我。”常亞廣說。
“是賣給你,還是直接把房子過戶給你?”
“賣給我。”
“房款是多少?”
“傅軍欠的我多少錢,房子就賣多少錢。”
“也就是說,泛亞經紀公司將房子過戶給你,好替傅軍還款是嗎?”
“是啊,大家說好的,如果傅軍不能還我錢,這個欠款就抵做房款,被告將房屋賣給我。”常亞廣說。
“第三人,你和原告簽訂的借款協議關於擔保是如何約定的?”
“如果我到時不能還錢,我所欠的借款金額轉為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購房款。”
“原告,是這樣約定的嗎?”
“沒錯,就是這樣約定的。”常亞廣說。
“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關恆對法官說道。
在關恆表示沒有問題再發問後,三名審判人員簡單的商量了一下,主審法官將頭轉向了常亞廣。
“原告,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合議庭成員的溝通,現在有一個事情需要向你釋明。”主審法官說。
常亞廣沒有說話,關恆則好象明白了什麽,一直等著原告常亞廣的反映。
“從法庭調查來看,你與被告泛亞經紀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通過簽訂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依法應當按民間借貸糾紛審理,而不是按照買賣合同糾紛審理。
“根據最高法的規定,現在法庭向你進行釋明:
“第一、你應當按民間借貸糾紛,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責任,而不能要求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可以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查封等手段,待執行時通過拍賣、變賣第一被告用於提供擔保的房屋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
“你聽明白了嗎?”
“什麽意思?”原告常亞廣有些懵了。
“簡單的說,就是你需要變更你的訴訟請求,把要求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第一被告承擔擔保責任。”
“那我還能得到房子嗎?”
“如果你想要房子,可以按市場價格和第一被告協商購買,也可以等執行時通過競買的方式購買。”
“不能直接過戶給我啊?”
“不能。”主審法庭很有耐心,但也很堅決。
“那我不是要吃虧了嗎?”常亞廣並不想變更訴訟請求,“我不變更。我只要求法院判決直接把房子過戶給我。”
“原告,我需要再提醒一下:如果你不變更訴訟請求,法庭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主審法官的話,差一點讓關恆跳起來,說那麽清楚幹嘛啊。
“不變更,讓我按市場價購買,這中間的差價算誰的啊。”常亞廣說道。
“現在法庭調查結束,進行法庭辯論。”主審法官見常亞廣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也沒有再說什麽,該說的都說了,該釋明的也都釋明了,甚至連最後的結果都已經說的那麽明白了,原告仍然堅持,做為法官也沒有任何辦法。
“房屋買賣合同是原告與被告簽的,被告必須要履行合同。……”常亞廣的辯論意見簡單明了。
關恆則做好了發表長篇大論的準備。
“審判長,審判員:
“通過法庭調查,我們可以清晰的發現,這份所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際上就是一份以買賣合同為形式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的方式。而根據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借款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的約定,這屬於流質。
“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流質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應獲得支持,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你別以為我不懂,這怎麽可能是留置呢?房子又沒有在我手裡。我拿什麽留啊。”常亞廣聽完關恆的發言後,不滿的說道。
“這個流質,不是你說的那個留置。我說的流質是說,如果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則用於擔保的物品的所有權就歸債權人所有。”關恆對原告解釋到。
“典當行還有絕當呢,怎麽就不能直接把房子歸我啊。”常亞廣不依不饒。
“即使是在典當行中,如果物品價格超過一定標準,也是不能直接歸典當行的,要進行拍賣,在償還典當行的費用後,剩余部分還要還給當戶。你以為這是解放前啊。”關恆說。
“都少說兩句,原被告,是否有新的辯論意見?”法官製止了雙方的口角。
“沒有”
“沒有”
……
庭審結束後不久,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