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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扳道工》第三百一十四章 國富民窮
  每一個朝代在建立之初,都依賴有一個富有威望和能力的領導人,控制有一支強大富有戰鬥力的軍事武裝力量,否則它就無法在戰鬥中打敗眾多競爭對手,無法用武力迫使各種勢力接受默認它的統治。所以在朝代初期,軍事暴力關系是維持統治的決定性因素。

  隨後隨著領導人的更替,領導人自身素質的變化,軍事關系逐漸黯淡,這時必須有意識形態來維系中央政權統治的合法性權威性,正是這種合法性權威性使得國家中大批知識階層精英階層為維護統治而效忠出力。這是朝代中期維系統治的決定性因素。

  而到朝代末期,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則開始瓦解意識形態,激化社會矛盾,腐蝕行政能力,導致國家無法行使正常職能(比如救濟災民,抵抗外敵),最終整個社會在動亂中崩潰瓦解。

  所以中國歷史上一個朝代(建立在大規模民族壓迫之上的政權不在考慮范圍中)的命運本質上是由軍事力量、意識形態力量、商業力量這三者之間的消長關系所決定。當軍事力量起決定性作用的使用,一個國家能夠打破常規的利益格局,最大限度的調用整個社會的物力資源和人力資源,建造許多大型工程,發動對外戰爭,並且實施許多平常狀態下阻力重重的經濟改革政治改革。但軍事力量卻是無法持久的,它本身取決於統治者的個人素質,個人能力,軍事經驗,威信。而一個朝代的統治者卻是在不斷更換,如果依靠軍事暴力維系統治,一旦統治者的能力達不到那種嚴苛的要求,統治就會發生危機,社會就會崩潰。

  所以中國歷史上的短周期皇朝基本上都是軍事力量沒有順利轉化交接給意識形態力量的朝代,秦朝是如此,隋朝也是如此。

  當軍事力量轉化為意識形態的力量,也就是說在軍事武力的威懾下,進行的意識形態灌輸,加上這個朝代本身的政策,確立了統治的合法性,合理性,這時候朝代就進入長周期的循環。一旦進入長周期的循環,很大程度上朝代的命運就不取決於一兩個皇帝自身的素質,而是取決於整個社會自身的經濟政治發展的規律,更準確的說就是商品經濟的發展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以及當這種發展無法上升為資本主義的時候導致的社會崩潰。這時候整個社會似乎沿著既定的軌道經歷一個從繁榮到崩潰的過程,統治者的個人素質僅僅能對這個軌道造成一些小的波動,卻無法改變總體的軌跡!

  孫琿知道,一個朝代的滅亡,當然是由各個人群,各種集團的合力拉扯下的結果,如果固定其他因素條件,單獨變動其中某個因素,或許都可以得到免於滅亡的結果。因為在任何情況下,不同的利益集團,不同的意識形態群體,當然都是按照自己利益觀,是非觀行事,朝代初期是如此,朝代末期也是如此。所以問題不在於不同集團、階層按自己認可的是非觀念或應捍衛的利益行事,而在於是什麽樣的歷史情勢把這些團體推進了當他們按各自認為正確的利益觀念行事,卻導致了國家滅亡,和他們初衷悖反的結局出現。這才是深層次原因。

  在宋代以前,商業發展對社會的瓦解是通過商業發展造成的兩極分化、貧富對立,破壞基層管理,同時通過意識形態的瓦解破壞上層統治,上下合力破壞所造成的。也就是這個時候,商業發展所起到的作用是有破壞而無構建。舊的意識被變化的經濟基礎產生的星火意識所瓦解了,但新的佔統治地位的意識無法構建起來。

政治上層建築處於逐漸崩潰支離之中,無法形成新的對全國實行有效統治的上層建築。  所以宋代以前的長周期皇朝在朝代末期的景象是皇帝的大權旁落,成為傀儡,或操縱在宦官手裡,或操縱在權臣手裡。而宦官也好,權臣本身也無法對各地官員有效統治,到處都是地方割據,軍閥割據的情形。

  但宋朝不象任何以前一個長周期皇朝一樣,在臨近朝代末期的時候,政府機構處於支離瓦解的邊緣。並沒有什麽具體的某個權臣或宦官能真正意義凌駕在皇帝頭上。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權威也沒有喪失,並沒有出現地方割據,軍閥割據的局面。恰恰相反中央對地方還是存在絕對的權威,整個文官系統也依然是按照文官本身的願望在進行運作。商業力量的作用並非是僅僅起了瓦解破壞作用,相反本身還起到了一定的建構作用。

  但宋朝國力的發展,卻是典型的“國富民窮”模式,這一模式在王朝末期,極大的加劇了商業力量對社會的瓦解作用。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稅收名目最多的朝代之一。宋朝的“正稅”是指“兩稅”(指夏稅和秋稅)制度,沿襲自唐朝,賦稅規定也是一樣,實際上並不高。但唐朝的兩稅,上交中央大部分,地方可以提留部分,在地方發生戰爭、災害時,地方可以提出支用。而宋朝要求地方稅收全部解入中央,地方毫無積存。當初,宋太祖趙匡胤此舉,還有一個用意,他在中央設立了“封樁庫”,儲蓄錢財布匹,希望日後能夠從遼國手中贖買燕雲十六州或用作收復燕雲十六州的軍費。後來,因為他死得早,在位時沒有實現,繼位者宋太宗趙光義也沒能實現宋太祖願望,但稅收政策卻沒有改變。因此宋朝的正稅幾乎都集中於中央國庫,地方政府沒有財政支出權利,這樣,當發生外敵入侵時,地方便無錢無糧組織抵抗,只能坐等中央救援,地方政府到了幾乎無法維持運作的地步。

  正稅之外,宋朝地方政府往往以各種方式和名目“增稅”,想盡辦法從老百姓身上榨取。各地增稅的形式不一,大致有:支移、折變、加耗、義倉、附加稅錢、分鈔及合零就整、大鬥小鬥、鬥面斛面、呈樣、預借、重催、畸稅漏催等等十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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