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善宇精神恍惚,眼神也飄忽不定,盧弘文認出了他,“你還認識我嗎?”他問道。
“不認識。”樸善宇看也不看地低著頭回答。
盧弘文從樸善宇的精神狀態和身上的傷痕看得出來,他一定是被嚴刑逼供過,“他們向你逼供了?”
“沒有。”
“善宇哥,我是永浩啊”金永浩趕緊走過去,“善宇哥,你怎麽了?”
樸善宇雙眼無神地盯著他,“真的是永浩啊。”
盧弘文走到他面前伸手掀開他的衣服,他看見樸善宇身上傷痕累累,“這還沒有被拷打?放心吧,我真是來幫你的。”
樸善宇這才抬起頭認真看了看他,“盧教授?”
“是我,我是你的辯護律師。”盧弘文微笑著以示安慰他。
“那麽,我會怎麽樣?”
“你只是醉酒傷人,不會重判的。”
“要是他們說我是蓄意謀殺呢?”樸善宇的聲音變得低沉。
“什麽意思?”盧弘文沒有搞懂他的這句話。
“不知道是什麽時候,他們帶我去了一個靠海的地方,然後向我逼供,證明我是蓄意謀殺。”
“你按他們說的寫了?”
“不寫的話,恐怕您也見不到我了。”
盧弘文思考片刻,“僅有自述書的話是無法定你罪的。”
“他們還錄音了。”樸善宇想起他從胖警察手中看見過一個黑色的小錄音機。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麻煩了。”盧弘文知道蓄意謀殺判刑會更重而且短時間內無法保釋,這才是他們逼供的真正原因。
同時他也明白了為什麽那天李萬奎能信誓旦旦地說樸善宇會被判最少十五年有期徒刑。
“您帶筆和紙了嗎?”樸善宇見盧弘文帶了一個公文包,他問。
律師從包裡掏出一支筆和一本日記本遞給樸善宇,五分鍾後樸善宇撕下一頁紙來,“永浩啊,你一定要把這個交給成宇。”
第二天開庭,樸善宇被法警帶到法庭被告席上。庭審現場幾乎坐滿了人,黃美淑、尹順仁、金永浩以及其他鄰居悉數到場。
“審判長大人入場,全體起立。”法庭的書記員說。
緊接著是本次庭審的審判長入場,所有人都起立迎接他的到來。
“坐下。”等到審判長入場坐下後書記員讓其他人坐下。
“從現在開始,刑事一部第7929號刑事案件正式開庭。”審判長說,“檢方請陳述公訴事實。”
李萬奎檢察官站起來向審判長鞠了一躬然後說,“1985年10月25日晚十點四十分,被告人樸善宇在海雲台區的一家酒吧內與受害人趙賢泰發生爭執,進而持刀蓄意殺害受害人,被告人樸善宇在其自述書裡親筆寫下了所有內容,根據其自述書裡的內容,被告人樸善宇承認其是在假裝喝醉酒的情況下蓄意謀殺受害人趙賢泰。”
李萬奎從他的文件夾裡拿出一張紙來,“現在我向尊敬的審判長大人提交被告人樸善宇的自述書作為證據。”
年紀較大的審判長掏出老花眼鏡來戴上,他在查看完自述書後問:“被告人,是被告人親自寫下的這張自述書嗎?”
樸善宇看了一眼盧弘文,審判長繼續說:“被告人,你就回答是或者不是。”
“是,可是……”樸善宇回答。
“自述書上的手掌印也是被告人自己按上去的嗎?”審判長打斷他的話繼續問。
“是。
”這次樸善宇不再做辯解。 “采納自述書作為證據。”審判長說。
李萬奎向審判長申請傳喚證人,審判長應允。
樸善宇看見當天與趙賢泰一起到酒吧裡的一名警察作為證人來到法庭上。
“我宣誓,我將忠於自己的良心,無所增減,根據事實陳述,如有虛假,我願以作偽證的罪名受罰。”證人首先宣誓道。
“請說出證人的姓名及所屬單位。”接下來是檢察官的提問時間。
“浦山市中部警察局特別搜查科警衛,吳主榮。”
“請問事發當時證人是否在場?”
“是的。”
“事發前是被告人先走向受害人,還是受害人先走向被告人的。”
“是被告人先走向受害人。”
“身為警察,你當時為什麽沒有阻止兩人的衝突?”
“當時我們已經製服了被告人,但是後來因為酒吧工作人員前來勸說,因此我們放開了他。”
“也就是說,當時被告人是在衝突中止後再次用刀刺向受害人的嗎?”
“是的。”
“那在此之前受害人有無過激言行或者再次向告人動手?”
“沒有。”
“好的,謝謝你的證詞。”
審判長對著辯護席問:“請辯護人做反對提問。”
“我沒有異議。”盧弘文說。
李萬奎提請第二名證人入庭作證,這次的證人是樸善宇在學校裡所見過的韓恩菲的同學之一。
“請說出證人的姓名及所屬單位。”
“浦山大學英語系一年級學生,金美子。”
“請問證人,被告人樸善宇是否喜歡你的同學韓恩菲。”
“雖然被告人沒有向恩菲表白過,但我們看得出來他喜歡恩菲。”
“那麽受害人趙賢泰和韓恩菲是什麽關系?”
“趙賢泰前輩和韓恩菲同屬學生會,而且趙賢泰前輩也曾向恩菲表白過,兩人關系親密。”
“被告人曾經是否與受害人起過爭執?”
“是的,他們曾在食堂裡因為和恩菲吃飯的問題而爭吵過。”
“好的,謝謝你的證詞。”檢察官說,“從以上兩名證人的證詞可以得出被告人樸善宇是因為嫉妒受害人和韓恩菲的關系而蓄謀已久想要殺害受害人趙賢泰。”
“以上。”檢察官結束了他的陳詞。
“我反對,這只是公訴人的妄自猜測。”盧弘文站起來反對道。
“反對有效,”審判長說“請辯護人提問。”
“我申請3號證人出庭作證。”律師對審判長鞠了個躬說。
之前在拘留所裡為難過他們的那名警察出庭作證,與之前一樣盧弘文問了他的姓名和所屬單位。
“被告人在被關押在浦山市中部警察局拘留所期間,是否有人擅自將被告人帶離出拘留所?”
證人警察遲疑了幾秒後回答道:“沒有。”
“那麽,被告人在審訊期間是否曾被嚴刑逼供?”
“這個……我不清楚。”
“為什麽不清楚?”
“我沒有參與審訊。”
“現在庭審現場是否有參與審訊被告人的警察在?”
證人警察看了一眼坐在下面的同事,“有。”
“尊敬的審判長大人,我申請參與審訊被告人的警察出庭作證。”
“同意證人申請。”
樸善宇看見一名參與過審訊他的警察走了上來坐到證人席,不過那名胖警察並不在。
“四號證人,請問你們是否曾經對被告人進行過嚴刑逼供?”
“沒有。”警察想也不想的回答。
“也就是說他身上是不會有傷痕的了?”
“應該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