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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探長》第370章 凡走過
  這案件漏洞和線索,在白松看來,實在是太多了。
  當你想掩飾一個線索的時候,往往會留下更多的線索。
  第一就是,既然這個聯絡人與司機之間並不是通過電話等方式交流的,那麽是通過什麽呢?按照常理來說,想要撞上白松的車子,必然要盡早掌握情報,然後準備追上去,不然的話情報落後幾分鍾,追都追不到了。
  第二就是,司機在飯店吃飯的事情,聯絡人一方是如何得知的?為何今天要趕過去銷毀錄像?為何昨天、前天不知道?
  今天去偷偷銷毀監控設備的人,到底是幹嘛的?
  第三就是,汽車經過專業的改裝,這是誰做的?沒有一點汽修水平的人是不可能做這個的。而且,這種改裝,一般的汽修店,給錢也不敢乾。
  這不是改別的,而是把刹車改的失靈,這簡直就是開玩笑。所以這輛車,肯定是在停車的地方被改的,不可能是改完了開過來的。司機之前的停車點也已經找到了,現場可是留下了不少證據。
  第四就是,車子的安全帶誰改的?這可是兩回事。司機可不想死,如果安全帶已經斷了或者看著就壞了,他可不傻。
  白松不會小看任何一個人,即便是這個死去的司機,也一定不是什麽傻瓜。因此他絲毫不懷疑車子的安全帶在系上那一刻,是不存在表面問題的。
  直到發生了猛烈撞擊之後,車子安全帶才出了問題,這也是技術活。而且跟之前改刹車的很可能不是一批人,因為這次改裝是要避開司機的。
  第五...
  都什麽時代了,還敢這麽玩...
  這是把警察當傻子嗎?也許在非專業人士看來,這是所謂完美的犯罪,但是漏洞一大堆,而且每次有人試圖抹除一個新的漏洞時,要麽會留下新的證據漏洞、要麽就是留下新的邏輯漏洞。
  一個一個來分析,從聯系方式上來說,可能會有幾種,最可能的辦法就是直接聯系。也就是說,聯系人的位置,是司機可以看到的位置,二人之間通過手勢等直接聯系。
  結合車子的停車點,白松和大家分析了一下小區的樓房結構,如果說這個聯絡人要同時可以看得到白松的停車位和司機的停車點,那麽可以選擇的地方並不多,李隊直接安排了兩個人去現場了。
  關於今天有人去破壞監控這個事情,現在這個人的信息也到了幾人的桌上。
  “這個人有問題,我看著不像正常人。”有人提出了觀點:“我們得給他做個精神鑒定。”
  “嗯,那肯定要做。”李隊表示了同意。
  “是啊是啊,得做。”有人附和道:“我這就去跟秦支隊那邊匯報一下。”
  “不用。”李隊抬手攔住了他,“不急,秦支隊那邊肯定會有安排。”
  這個人叫王樹軍,是個農民,贛省人,今年40多歲,來天華市有一段時間了,打工的,很不配合警察,警察問什麽都是不知道,問他為什麽要去破壞監控,他的說法是,想去偷東西,然後沒東西可偷,怕被發現,於是破壞了監控。
  大家看來,這個人不會是聯絡人,而更大的可能是有人雇用他來做這個事情,估計也是做了一些許諾。
  這個人傻乎乎的,一根筋,估計也是拿了錢然後被人利用。
  有些時候,像這樣的人在哪裡都很難被重視,而一旦有人對他施以好意,就很容易被感動。關於他的分析,大家普遍認為,雇傭他的人給了不少錢,這個錢足以讓他願意承擔被抓的風險。
  如果只是故意損毀財物的話,這個事情撐死了也就是個普通刑事案件,甚至都不夠刑事案件的標準。因此即便這個人被警察抓了,估計也被囑咐好了,最多關7到15天。
  如果是治安案件,治安拘留是處罰,單案最多15天;刑事案件的話,這種情況最多是7天,七天后要麽逮捕要麽釋放。
  逮捕是不可能的了,這案子太小了。
  根據刑訴法12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也就是說,如果把刑拘的七天時間視作一個倒計時七天的沙漏,那麽一旦開始精神病鑒定,沙漏就停止,直到鑒定結果出來那一刻再重新開始。
  大家分析了一下,這個被關押的人,一旦被羈押超過十五天,就一定會對他的“雇傭者”產生極大的不信任,這事情就簡單多了。
  從與對手的博弈中,可以看出,這個對手對很多細節的處理還是很不錯的,而且很懂得銷毀證據。但是,
  凡走過, 必留痕艾德蒙·羅卡。
  曾經有一個炒的很火的話題,職業的刑偵專家如果去犯案,有沒有可能完成完美犯罪呢?
  這個問題其實是有答案的,不可能。
  這就好像在問,頂尖的醫生、院士級大佬,有沒有可能懂所有的醫術呢?
  刑偵專家也一樣,在一個行業上走得越遠,就一定越來越專。也許足跡專家可以把自己的足跡處理的天衣無縫,但是他不可能也有能力處理其他的線索。
  ...
  接下來是修車的問題,這麽大的車子在維修和更改的過程中,以及停車的現場,還是發現了不少痕跡的。從手法上來說,這個人的手法是有的,但是卻有多處磕碰。
  也就是說,這次對車刹車系統的破壞,大概率是在夜間作業、光線條件差。
  破壞這些東西,到底是什麽性質呢?
  這些修車的,但凡是懂一點點法律,都不可能從事這個行為。
  先說破壞刹車的行為。如果這個修理工,他知道司機要去殺人,那麽他就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當然他大概率是不知道的,那麽按照刑法119條第一款,就觸犯了破壞交通工具罪,並且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情況,在刑期上和故意殺人罪一模一樣。
  再說破壞安全帶的行為,這妥妥的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白松都不由得為這些人無奈,這麽大的罪名,拿多少錢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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