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時間很快便到。
在將工作安排給實習律師的這兩天裡,張遠並沒有著手撰寫起訴狀。
因為他還沒有想清楚,究竟要通過何種方式,以什麽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由決定了案件的定性,也基本上確定了法律的適用。
所以這一步的選擇是重中之重。
但在這個案件中,張遠一下子有些拿捏不準。
本來還想向吳有誠谘詢一下,聽聽他的意見。
但這幾天,吳有誠忙著財產分割的事情,根本抽不開身。
所以這關鍵一步,就放到了幾位實習律師的身上。
畢竟人多力量大,集合這些重點大學出身的人才,相信能夠獲得很多的啟發。
“怎麽樣,哪邊先說?”
會議室裡,氣氛說不上濃重,但也不輕松。
“讓李敏先來吧,女士優先。”
藍思聰看了一眼坐在對面的兩位同事,笑道,
“而且他們是從受害者的角度出發的,是原告。”
“行,那就我們先來。”
李敏與吳紀互望一眼,點了點頭。
反正該說的遲早都是要說的。
李敏站了起來,將手中提前複印好的材料分發給會議室裡的眾人。
之後,又將電腦連上投影儀。
“下面我就按照張律之前對我們的要求,分別從案情分析報告和訴訟意見兩個方面闡述我們對本案的想法。”
李敏站到了會議室的投影儀屏幕前。
吳紀則坐到了她的電腦前,負責按照李敏的闡述進程調整ppt的內容。
“首先是關於本案的事實部分。
不滿十二周歲的小孩,沒有經過家長的同意,也不是通過共享單車的app打開了單車。
然後逆行上路,最後發生不幸,導致被大貨車卷入車底,不治身亡……”
李敏簡單地將事實部分進行了描述,並且重點突出了受害者胡曉明的年齡、使用共享單車的方式,以及造成事故的原因和結果。
事實部分說完,李敏稍微等待了一會兒,發現自己的聽眾裡並沒有人針對事實部分提出疑問,然後便開始進入法律部分的闡述。
“關於案件的法律部分,我們完整收集了侵權責任、道路交通、少年兒童保護等等幾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共享單車運營公司與用戶之間的協議。
經過仔細分析之後,我們認為,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的管理不善,是導致最後悲劇發生的重要原因。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規定,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是不允許騎車上路的。
可是,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在將車輛投放到公共區域的時候,並沒有對這一塊做到應有的提醒和預防工作。
雖然在共享單車的app中,進行會員注冊以及注冊時應當確認的電子形式的協議裡,都有提醒和寫明,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共享單車。
但是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通過app注冊並使用共享單車的用戶,基本上以成年人為主。
當然,未滿十二周歲的少年兒童也注冊不了。
那麽,當你的用戶都是成年人的時候,你卻向成年人告知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
這個告知對象便存在問題。
其次,告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共享單車的管控問題。
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雖然在app裡設計了針對未成年人的警告內容,但卻對共享單車本身沒有進行任何的管理。
即沒有在車身的醒目處張貼特殊的警告,而且,車鎖的有效性也沒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這些原因集合到一起,
所以導致了不滿十二周歲,心智尚未成熟而不能作出正確判斷的未成年人可以輕易地開啟車鎖,然後,才有了後續悲劇的發生。除以上這些之外,還有一點需要考慮到的是。
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作為一家獲得過多次融資的市場主體,體量巨大,社會影響力也不容小覷。
在擁有這麽大的社會影響力以及體量的前提下,更不應該忘了自己的社會責任。
影響力越大,社會責任也就越大。
那麽,在責任承擔的角度,我們覺得也應該比普通的主體更嚴苛。
所以,我們覺得,這就是基於運營管控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責任。”
借著ppt的展示,李敏將她和吳紀兩人溝通確認下來的意見基本上表達完畢,剩下的,就是如何面對其他人的問題了。
未成年人的心智。
車輛的管理。
社會責任。
三個角度闡述共享單車運營公司的責任承擔。
這讓張遠有些耳目一新的感覺。
但是,也僅限於耳目一新的感覺而已。
整個聽下來,張遠還是覺得他們所謂的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十分的牽強。
果然,作為相對方的藍思聰與胡慶豐兩人很快便提出了他們的問題:
“我們的問題是,”
藍思聰率先表明他的疑問,
“第一,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
在這個案子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損害,但是起因是未成年人私開共享單車,這一過程中,是否也應該考慮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還有車輛管理的問題。
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騎車上路,這是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當中的。
本案中,未成年人私騎單車上路了,這個過錯不是應該屬於未成年人,甚至包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嗎?
就好比刑法規定不能殺人,但行凶者殺人了。
那麽,過錯應該是行凶者,而不應該說受害人自我保護不夠吧。
第三,還是車輛管理的問題。
共享單車正常的使用流程是,注冊app成為會員,然後通過app獲得單車的使用權限,最後才能得到共享單車在一定時間段內的使用權。
為了讓這樣的流程成立,所以運營公司才會在車上加裝鎖具。
正常情況下,加裝了鎖具,就意味著不能私自使用。
這是基於普羅大眾的基本認知。
但是按照你們的邏輯,因為鎖具能夠被外力打開就意味著有責任,顯然是一種強加的,超出常人認知之外的責任。
這有違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吧。
第四,是因果關系的問題。
完整的聽下來,我還是沒明白,這之間究竟存在這樣的因果關系。
或者說,我還是沒覺得運營公司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有需要讓他們承擔責任的因果關系。”
“是的,另外我還要補充一點。”
胡慶豐在藍思聰說完之後,補充道,
“你們說到了社會責任的問題。
我們認可優勢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這個沒問題。
但是,我們也覺得這樣的社會責任承擔是有限制的。
不應該無限制地拔高它們的社會責任,最後還要讓這種社會責任超脫出因果關系,以及公平合理等法律原則的范疇。
那樣,就是典型的我弱我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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