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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黃神眷》10月心魔大誓,立帖為證!
合同法合同法,,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篇一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適用不可抗力作為法律中公平原則的一種體現,在貿易過程中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理論界對不可抗力的研究甚少,而且各國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在實務當中往往出現一些具有爭議的情況。不可抗力的種類繁多,而且有許多人類未發現的異常事件也構成不可抗力的標準,比如XX年全球爆發的SARS病毒,所以詳細列舉不可抗力的種類是不可能勝任的。本文站在不可抗力條款產生的背景、初衷與意義,結合當前國際上對不可抗力一些已經達成共識的觀點,嘗試對構成不可抗力的要件進行界定。同時,本文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區別了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合同落空以及意外事件,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進一步說明了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當然,最為重要的是,在不可抗力的認定過程中,還有一些法律原則也是需要注意的,比如公平原則、因果關系等等。最後本文結合目前的立法現狀,對完善不可抗力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見。【關鍵詞】不可抗力合同法構成要件適用原則1.緒論...3不可抗力的定義..3不可抗力的歷史沿革..3研究意義..4創新與不足..52.與不可抗力相關的概念...6風險....6合同落空或情勢變更..7意外事件..8小結....93不可抗力的特征與類型...9不可抗力的特征..9不可抗力的成立條件..10不可抗力的類型..11自然災害...12社會異常事件...12其他有爭議的情形...124.結合案例探討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適用...15適用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15不可抗力發生後權利與義務的處理..175.對不可抗力規則的立法建議...171.緒論不可抗力的定義不可抗力,外文通常的說法叫forcemajeure,這種叫法源自法國民法典,後被引進英國法律字典。Forcemajeure一詞本意中有“上帝之力”的意思,可見這個詞在最開始含有一些宗教色彩。因而不可抗力一般指那些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重大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的社會動蕩等。關於不可抗力的具體定義,各國的說法不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我國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沿襲了大陸法的規則,是比較合理的。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不可抗力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的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2不可抗力的歷史沿革從西方法制史來看,不可抗力最早來源於羅馬法。羅馬法將因不可規則於債務人的事由而發生的損害稱為casus,即事變,如自然災害、戰爭、交通阻斷、法令廢改等。事變又分為輕微事變(casusminores)和不可抗力(casusmajores)兩種。輕微事變是指非不能抗拒的的事實造成的,情節比較輕微的事變;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或者預見了也無法抗拒的法律事實。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中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債務人系由於不可抗力或事變而不履行其給付或作為的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正是在法國民法典中,開始第一次出現forcemajure一詞。

德國民法典則規定“非由於債務人的過失而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3意大利民法典中雖然沒有出現不可抗力一詞,但也也是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由於不可規則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給付不能時,債務消滅”。4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對不可抗力作出了定義“不可抗力是1參見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1)款參見德國民法典第285條參見意大利民法典第125條234在當時條件下不可避免的非常事件”,5而之後的俄羅斯聯邦民法也規定“債務因履行不能而終止,如果履行不能是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情況所引起的”。6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分布在民法通則第15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對不可抗力作出了詳盡的闡述。但事實上,我國古代也有類似對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比如唐代的唐律雜律規定“雨水過常,非人力所防者”,“行船卒遇風浪,損失財物及殺傷人者不坐不償”。到後來的大清民律草案及中華民國民法典均有對不可抗力的闡述。研究意義(1)理論意義不可抗力雖然出現較早,但在學術界一直以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不可抗力是小概率事件,在司法過程中較少地涉及,因此學者對其缺乏足夠的重視。第二,各國對於不可抗力的定義始終都是一個外延廣泛的概念,由於不可抗力的特殊性,沒有哪個國家會對具體的不可抗力作出詳細的羅列。第三,不可抗力與其他的許多概念有著較為模糊的界限,在很多時候當事人也不好確認不可抗力。正是由於研究上的空缺以及概念上的界定不清,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發點與落腳點。本文嘗試通過比較研究、案例分析的方法,具體探討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適用性,並提出對我國不可抗力立法的相關建議。(2)現實意義自古以來,人類社會的發展就不斷遭到一些自然災害或社會動蕩的影響。科技不發達的年代,人們對這些災害缺乏一定的認識,因此造成了較大的損失。然而,就算在科技發達的今天,對於許多的重大災難,人類仍然缺乏相應的抵抗力,我們的經濟生活仍然受到這些事件的阻礙。一次重大的地震,有可能使一個城市陷入癱瘓之中;一場風暴,就可能使得一大批貨物受損;一次戰爭,讓多少人喪生,使貿易中斷。不僅如此,雖然我們已經認識了自然界的大概面貌,然而仍然5參見蘇俄民法典第85條參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6章6有許多事情是我們無法認知。XX年,一場席卷世界的SARS病毒使全球的經濟生活遭受重創;XX年的H1N1病毒在人們的恐懼中掠奪人民的財富與生命;最近兩年的賽博坦病毒也是超出人們認知的新事物。確立不可抗力制度,是對行為人的一種保護,符合當代的法律精神。根據統計數據7,僅XX年,中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億元,人口死亡2284人,受災人口多達人。從XX年至今,地震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萬元,由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址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萬元,由海洋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億元,由森林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達萬元。可見在今天,在重大的災難面前,人類是一樣的渺小。因此健全不可抗力制度對於保護公民的財產,減輕行為人經濟負擔有著重要的作用。創新與不足由於學術界對不可抗力鮮有涉足,因此本文的研究對促進不可抗力制度在我國的完善有著積極的意義。本文的創新主要有以下三點第一,本文運用比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對不可抗力的研究做了深入淺出的對比分析與法律闡釋。第二,本文將不可抗力與幾種易於混淆的概念進行對比分析,總結出他們的異同,對於促進不可抗力的適用性有著重要意義。第三,本文選取了大量通俗且精妙的案例對不可抗力的相關概念進行闡述,並盡可能地概括了不可抗力的范圍與種類。當然本文業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本文研究的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適用,此類案件並不多,因此在選取案例方面可能不具有代表性。第二,關於不可抗力,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因此本文的觀點可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7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篇二淺析我國合同法上不可抗力制度淺析我國合同法上不可抗力制度作者張文振蕭明皓來源法制博覽XX年第08期【摘要】不可抗力是保護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重要制度,涉及多個層面的利益衡量。其宗旨是為合同當事人在遇到不可歸責於任何當事人的不可抗力時重新確定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本文主要從不可抗力的概述方面入手,簡單闡述一下不可抗力的法源、構成要件和實踐中的范圍,並對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作了進一步的闡釋,最後對我國的不可抗力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幾點建議和看法。【關鍵詞】不可抗力;合同;當事人一、不可抗力闡述不可抗力目前的定義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53條和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可抗力制度可以追溯至羅馬法規定的看管責任。學者烏爾比安曾在其論薩賓一書第29篇記載到,“根據善意訴訟原則,沒有人對野獸的行為、無過失發生的死亡、對通常不受監視的奴隸的逃亡、對掠奪、對叛亂、對火災、對水災、對強盜的襲擊承擔責任”,並且此書還列舉了許多不可抗力的情形。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條款,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候會把這個免責范圍擴大,從而會損害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首先,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各國法律的通例,我們應該明確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應該僅限於違約責任。其次,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並不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我們應該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來進行處理。在不可抗力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成為不可能的情況下,則需解除當事人的合同,並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債務人部分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則應該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暫時困難時,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延遲履行的違約責任。第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通知義務是其法定義務,以便對方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失。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告知另一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然,在擬定合同條款時,可以約定一個明確的期限。三、不可抗力在我國目前不可免責的情形合同法第94條把“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我們可以歸納出立法者對待不可抗力的態度並不是當然全部免除,據此,當事人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責任有以下兩種情形第一,金錢債務的遲延履行。在金錢債務不能及時履行的情況下,無論延遲履行是因為何種原因引起的,債務人都要擔負延遲責任。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金錢債務時,只能分期履行、延期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因此不能免除履行的責任。第二,遲延履行時發生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後合同的結果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解除合同。一般來說,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 則可解除合同。如在買賣特種糧食的交易中,該特種糧食的產地因水災而失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延遲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的履行,則只能延遲履行。例如,由於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遲履行,等通車後再履行。四、當前我國不可抗力制度的完善上文中已對不可抗力制度的概念和一些法律後果闡述了筆者的認識和看法,針對我國目前的不可抗力制度,筆者認為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完善。首先,我們應當賦予當事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的權力。目前,現行合同法對於不可抗力的適用范圍和法律後果極為籠統,為防止實踐中當事人濫用不可抗力免責制度的影響,合同法有必要制定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裡面可以包含不可抗力的適用范圍、法律後果和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承擔的義務。其次,我們應對現行合同法第117條和118條進行修改。第117條規定了不可抗力的後果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對後果的現實履行情況以及替代履行措施卻沒有明確。第118條中也隻規定了當事人的兩個附隨義務,沒有規定如若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當事人是否要承擔責任,以及在什麽范圍內擔負賠償責任。最後,區分於不可抗力需確立情事變更制度。因為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制度調整范圍不盡一致,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運用該原則解決合同案件的情形,但畢竟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沒有確定此原則的運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在立法中明文規定情事變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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