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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躁小侯爺》第七十八章
  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秋七月,臨江王閼薨。

  十月戊戍晦,日有蝕之。

  五年春正月,作陽陵邑(1)。夏,募民徙陽陵,賜錢二十萬。

  (1)陽陵:景帝豫建之陵,又置縣,故作邑,徙民於此,在今陝西高陵縣西南。

  遣公主嫁匈奴單於。

  六年冬十二月,雷,霖雨。

  秋九月,皇后薄氏廢。

  七年冬十一月庚寅晦,日有蝕之。

  春正月,廢皇太子榮為臨江王。

  二月,罷太尉官。

  夏四月乙巳,立皇后王氏(1)

  (1)王氏:劉徹之母。

  丁巳,立膠東王徹為皇太子。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中元年夏四月(1),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封故禦史大夫周苛、周昌孫子為列侯(2)。

  (1)中元年:漢景帝中元年(前149)。(2)孫子:乃“子孫”之誤倒。當時所封之侯,周應乃周苛之曾孫,周左車乃周昌之孫,故不得稱“孫子”。

  二年春二月,令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國,大鴻臚秦諡、誄、策(1)。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秦諡、誄、策(2)。王薨,遣光祿大夫吊隧祠賵(3),視喪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大中大夫吊祠(4),視喪事,因立嗣。其葬。國得發民挽喪(5),穿複土(6),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7)。諸將破七國,斬首十余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1)。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必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后,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1)大鴻臚:官名。原名典客,本掌民族事務等事,後漸變為讚襄禮儀之官。諡:古帝王、大臣死後追加的稱號。誄(lěi):哀悼死者之文。策:記事之冊。(2)大行:大行令。本名行人,即典客之屬官,後改稱為大行令。(3)光祿大夫:官名。掌顧問應對,屬郎中令(後改名光祿勳)。吊:吊喪。禭(suì):古時指贈死者的衣被。祠:這裡指贈死者的食物。賵(fèng):送葬之車馬等物。(4)大中大夫:即太中大夫,官名。掌議論。屬郎中令(後改名光祿勳)。(5)挽(wǎn)喪:助葬者牽引喪車。(6)穿複土:挖墓穴和複土為墳。(7)畢事:完畢喪事。

  匈奴入燕(1)。

  (1)燕:指今北京、冀北、遼西等地。

  改磔曰棄市(1),勿複磔。

  (1)磔(zhé):分裂肢體的酷刑。棄市:處死並陳屍於市。

  三月,臨江王榮坐侵太宗廟地,征詣中尉(1)。自殺。

  (1)中尉:官名。掌京師治安,兼主北軍。

  夏四月,有星孛於西北。

  立皇子越為廣川王,寄為膠東王。

  秋七月,更郡守為太守(1),郡尉為都尉(2)。

  (1)郡守:郡之最高長官。(2)郡尉:郡之軍事長官。

  九月,封故楚、趙傅相內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為列侯。

  (1)四人子:指死於七國叛亂中的張尚、趙夷吾、建德、王悍等四人之子(張尚居、趙周、建橫、王棄)

  甲戍晦,日有蝕之。

  三年冬十一月,罷諸侯禦史大夫官(1)。

  (1)罷:撤銷。撤銷諸侯王國的禦史大夫,以抑損諸侯之權。

  春正月,皇太后崩:這七字衍。

  夏旱,禁酤酒(1)。秋九月,蝗。有星孛於西北。戊戍晦,日有蝕之。

  (1)酤酒:賣酒。

  立皇子乘為清河王。

  四年春三月,起德陽宮(1)。

  (1)德陽宮:景帝自建之廟,諱言廟而稱宮。在今陝西鹹陽市東北。

  禦史大夫綰秦禁馬高五尺九寸以上(1),齒未平,不得出關(2)

  (1)綰:衛綰。(2)齒未平句:禁止精壯之馬出關,以免流入關東諸侯王國。

  夏,蝗。

  秋,赦徒作陽陵者死罪;(1)欲腐者(2),許之。

  (1)徒:罪犯。(2)腐:宮刑。古時破壞生殖機能的酷刑。

  十月戊午,日有蝕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秋八月己酉,未央宮東闕災。

  諸將破七國,斬首十余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1)。膠西王卬、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菑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必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2)。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3),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后,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更名諸侯丞相為相(1)。

  (1)這句意思是,使諸侯相異於漢丞相,以抑黜之。

  九月,詔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複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1),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無)罪者失職(2),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3),輒讞之。”(4)

  (1)比周:結夥營私。(2)失職:失其事業,無以為生。(3)若:猶“及”。文致於法:原情定罪,本不至死,卻以律文附會羅織成罪。厭:服。(4)讞:平議。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畤(1)。

  (1)郊五畤:郊祀五帝祠。

  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1)。

  (1)定……棄市律:文帝五年四月除盜鑄錢令,於是奸民鑄銅錢,造偽金者多,使貨幣混亂,故景帝定律嚴禁之。

  春三月,雨雪(1)。

  (1)雨(yù):落下。

  夏四月,梁王薨,分梁為五國(1),立孝王子五人皆為王(2)。

  (1)五國:指梁、濟川、濟東、山陽、濟陰等五個王國。(2)孝王:指梁孝王劉武。

  五月,詔曰:“夫吏者,民之師也。車駕衣服宜稱(1)。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2)。亡(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閭裡,與民亡(無)異。令長吏二千石車朱兩(3),千石至六百石朱左。車騎從者不稱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閭巷亡(無)吏體者,二千石上其官屬,三輔舉不如法令者(4),皆上丞相禦史請之。”先是吏多軍功,車服尚輕,故為設禁。又惟酷吏奉憲失中,乃詔有司減笞法,定箠令。語在《刑法志》。

  (1)宜稱:應與官位相稱。(2)長吏:高級官員。(3)(fān):車的障蔽。有說乃“”之假。(fǎn)車耳反出,以為藩屏。(4)三輔:景帝時尚無此名,可能系史家追改。

  六月,匈奴入雁門(1),至武泉(2),入上郡(3),取苑馬(4)。吏卒戰死者二千人。

  (1)雁門:郡名。治善無(在今山西右玉縣南)。(2)武泉:縣名。在今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東北。(3)上郡:郡名。治膚施(今陝西榆林東南)。(4)苑馬:漢代邊郡牧馬處稱苑,苑有馬。

  秋七月辛亥晦,日有蝕之。

  後元年春正月(1),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三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中二千石諸侯相爵右庶長(2)。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1)後元年:漢景帝後元年(前143)。(2)中二千石:俸祿名,月俸一百八十斛。右庶長:爵名,第十一級。

  五月,地震。秋七月乙巳晦,日有蝕之。

  條侯周亞夫下獄死。

  二年冬十月,省徹侯之國(1)。

  (1)省:取消。徹侯:即列侯。

  春,匈奴入雁門,太守馮敬與戰死。發車騎材官屯(1)。

  (1)屯:屯於雁門。

  春(1),以歲不登,禁內郡食(飼)馬粟(2),沒入之(3)。

  (1)春:“春”字衍。(2)食(sì)馬粟:即以粟飼馬。(3)沒入之:沒收其馬。

  夏四月,詔曰:“雕文刻鏤(1),傷農事者也;錦繡纂組(2),害女紅者也(3)。農事傷則饑之本也,女紅害則寒之原也。夫饑寒並至,而能亡(無)為非者寡矣。朕親耕,後親桑,以奉宗廟粢盛祭服,為天下先;不受獻,減太官,省徭賦,欲天下務農蠶,素有畜(蓄)積,以備災害。強毋攘弱,眾毋暴寡,老耆以壽終,幼孤得遂長。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4)。縣丞,長吏也,奸法與盜盜(5),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6),丞相以聞(7),請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1)雕文刻鏤:雕刻彩飾。(2)纂組:彩色的綬帶。(3)女紅:同“女功”。(4)侵牟:掠奪。(5)奸法:犯法。與盜盜:與盜共同為盜。(6)耗(mào):昏昧不明。同“眊”。(7)以聞:報告情況。

  五月,詔曰:“人不患其不知(智),患其為詐也;不患其不勇,患其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無)厭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貲)算十以上乃得宦(1)。廉士算不必眾(2)。有市籍不得宦(3)無訾(貲)又不得宦,朕其之。訾(貲)算四得宦,亡(無)令兼士久失職。貪夫長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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