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上了烈士檔案發了撫恤金的人突然發現他還活著,所有人都為他高興。
本以為會是一位年輕的戰士,結果上來的是一位身穿軍官服兩鬢斑白的老人。
暈,年級這麽大的上尉,是年輕軍官死絕了嗎?
老王升軍官純屬他的運氣,當然這個事情有張松正的原因在裡面,這是國民黨內部一種不正常的提拔方式。
這不屬於組織委任,屬於內部任命,這種軍官沒有正式軍官編制,只是承擔軍官職能,擁有軍官權利。許多地方部隊都有這樣的情況,因為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直接安排親信做官。
再次見到這些熟悉的人影,老王淚眼婆娑,張松正沒有讓他失望,他果然查到了凶手,並且不畏強權,將馬天宇送上了軍法處。
他是好樣的!
年輕的張松正都不怕事,他這個半截身子已經進入黃土的老漢又怕什麽?為了一組的那些忘年交,他毅然決然挺身而出,不再隱姓埋名。
“王德貴,你簡單陳述一下你的經歷!”劉正午大聲說道。
老王的真名叫王德貴,因為平時為人和氣,對年輕隊員極為照顧,大大小小都叫他老王。
“我是王德貴,原特務處一組的副組長。
我組組長張松正去練祁河對岸執行破壞任務期間,馬天宇派彭飛帶領我們去前線殺敵,還未到達戰場,彭飛便帶著他的人在半路對我們開槍,由於沒有防備,一組只有我僥幸逃生並被情報科的女娃娃半路相救......”
老王平靜的陳述這半月前的經歷,所有人都被他的平靜驚訝到,面對將官,他竟然能夠如此波瀾不驚。
也對,一個鬼門關走了一遭的人,這世間還有什麽事情能夠讓他畏懼與激動?
老王的陳述有一個疏漏,這個疏漏便是帶一組上戰場的是彭飛而不是馬天宇。
所有人都能想到這一點,難道馬天宇想不到這一點?
終於馬天宇發話了:“報告,在工作中我一直很照顧一組,我完全沒有動機去陷害一組。
剛才老王也說了,一切都是彭飛在實際操作,我自始至終都沒有帶領一組參加過任何行動。
我猜測暗殺一組的一直是彭飛,不存在什麽幕後主使。”
事情如料想的那樣,馬天宇為了保住自己的小命,又把彭飛拉下了水,想讓彭飛來當替罪羊,甚至他還想反咬一口,說張松正也暗殺了同僚,但最終還是放棄了。
因為他沒有證據,臨時軍法處是一個威嚴的地方,沒有證據的控告無疑是誣陷,反而會加重他的刑罰,所以只能就事論事。
聽到這話,老王急了:“法官大人,我都是快死的人了,難道我還會害人嗎?
我要害也是害殺我同胞、奪我領土的小日本,我為何和中國人過不去......”
說完之後,老王眼淚都急出來了。
馮玉祥愛兵如子,特別是老兵他更加敬重,能夠在這戰爭中活到這把年紀的老兵都是寶貝,於是安慰道:“老哥哥,你莫要著急,我們一定會查明真相。
殺害同胞和同僚之人,我們必殺之!”
從馮玉祥內心而言,這位馬天宇的罪名其實已經坐實,只不過軍法處講究的是證據。
雖然在這裡軍銜最高,但今天的主審畢竟是劉正午,他只能提供點建議。
突然老王眼前一亮,從胸口拿出一張硬邦邦的紙,這張紙之所以硬邦邦,是因為紙張上面沾滿了鮮血,原本黃褐色的紙張已經變成了深褐色,但上面的字跡卻還是能夠勉強認讀,只是紙張仿佛打了一層蠟。
這是一個命令。
“特務處上海站特別行動組一組副組長王德貴聽令,現命你部......馬天宇。”
“將軍大人,麻煩你們看一下這算不算證據......”老王的聲音有些哽咽,眼神中滿是期望。
衛兵恭敬的朝他敬了禮,接過了老王手中那張帶了四個彈孔的紙張,為了表示對衛兵的尊敬,老王佝僂著身子回了禮。
看到這張紙,衛兵的雙手都是顫抖的。
劉正午連忙起身接過紙張,自己先閱覽了一遍,而後又憤怒的看了一眼馬天宇,將紙張呈給了其他幾人。
所有人都為之震驚。
“老哥哥,您提供的這個證據有效!”
劉正午十分尊敬的回答了老王的疑問,而後有道:“休庭半小時,待評審團商量最後的判決結果!”
馬天宇被扣上了手枷和腳枷後被帶去臨時拘留所,張松正等原告和證人則被請到了休息室。
軍官陪審團在場下議論,因為審判長的最後決定是需要陪審團投票。
此時所有人的心高懸著,尤其是張松正等人。
經歷了這次審判,馬天宇原本的害怕也經完全消失,現在他比任何時候都精神,他知道自己已經敗了。
直到現在他才知道,和他鬥智鬥勇的不是張松正而是自己的貪欲。
對金錢的貪欲,對權利的貪欲,為了得到這些,他確實有些不擇手段。
軍人的使命是什麽?或許他早已經忘記。
不,他沒有忘,對抗日寇他一刻都未曾停歇,可自己卻實實在在犯錯了。
他只是沒有忘記自己仍然是一個中國人。
一個對權利和金錢有如此大貪欲的人,能夠做到這一點已經難能可貴了。
半小時後,將軍審判團再次出庭,庭錘一敲,所有人都保持了安靜。
張松正等原告和馬天宇這位被告被再次請上了法庭。
“這裡是國民政府華中總部臨時軍法處,下面我宣布馬天宇的判決結果。
馬天宇,男,51歲,華中總局特務處上海站站長,上校軍銜,正處級巡視員......
在擔任上海站期間,馬天宇大肆貪汙公款,貪汙所得財產總計八百萬大洋.....
為了錢財和權利,他又與保定系某些高層違反國名黨相關條例,謀害同僚,破壞國民政府的內部團結,違反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章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經審判團討論決定,決定沒收馬天宇全部財產,對馬天宇執行死刑,待抓出其同黨後立即執行。
希望馬天宇配合臨時軍法處的工作,爭取坦白從寬。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華中總部臨時軍法處,193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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