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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威治》第101章:啥都沒的
  商主體: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持續實施商行為,並以其為經常職業戒營業的公民和組織。其本質特征在二對利潤的追求,既有民亊主體的共性,又有自身的喪性。

  商人資格:是指商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亊商亊活勱,享有商亊權利和承擔商亊義務的能力。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與特征

  (一)法律方法的含義

  1、狹義: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主要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學者等組成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認識、判斷、處理和解決法律習題的專門方法。或者說是法律職業者在特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內,針對具體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出法律的思考並尋求正確解答的專門方法。

  2、廣義的界定:

  為解決法律問題而使用的一些手段、辦法、步驟、方式等的總和。包括立法的方法、執法的方法、司法的方法、法律監督的方法等法律運行的各個環節所用到的方法都可稱之為法律方法。(至於是誰用,沒有限制。比如法律監督就是不僅僅是特定機構,還包括社會群眾)

  (二)法律方法的特征

   1、專業性

   2、法律性

   3、程序性

   4、實踐性

  1、專業性

  法律方法是法律職業者特有的,或由法律職業者典型使用的專門方法,是法律職業者獨特的思維方式的外在表現。

  法律方法不屬於“大眾化”的方法,而是種專業的、需要專門訓練才能掌握的職業方法。尤其是,司法實踐中發展起來的一套精致的法律技術或藝術,使得法律共同體成功地捍衛了現代法律的自主性。

  職業主義?平民主義

  ↓↓

  合法性可接受性

   example1:你媽和你老婆同時在水裡抽筋你救誰?

  【法律人的思維】(此時的已經到了可能構成犯罪的程度)你與女友再好都沒有義務——僅僅是構成道德上的譴責。

  但是如果是母親,不僅僅是道德、責任與義務,還有就是已經違法。

   example2:英國反悔,wdnmd.

  《中國藥品管理法》舊規定是按照假藥規定。後來2019年是改為管制。

  法律方法的具體構成要素包括法律知識、法律技能、職業倫理等方面。

  一個人經由學習法律,通常可以獲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識:明了現行法治的體系、基本法律的內容、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和救濟程序。

  (2)法律思維: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

  (3)解決爭議:依法律規定,作合乎事理的規劃,預防爭議發生於先,處理已發生的爭議於後,協助建立、維護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

  2、法律性(特性2)

  法律方法是根據法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法律是法律人判斷是非對錯、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標準。

  在司法中,法官的目光將在事實與法律秩序的相關部分之間“來回穿梭”。這構成了當今法律適用的普遍特征。

  3、程序性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尋找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辛普森案件)

  4、實踐性

  關於法律方法的問題首先涉及到在實踐中怎麽樣以及應該怎麽適用法律規范。(應用到實踐來)

  案例1:

  甲乙二人為戀人,

甲欲分手,乙不同意,一日,乙到甲的單身宿舍,要求雙方繼續保持戀愛關系被甲拒絕。乙說,“那我就死給你看!”隨即當著甲的面喝下事先帶來的毒藥。甲既未奪下藥瓶,也沒有采取救治措施,任由已經服毒的乙躺在自己的宿舍,自己出去逛了很長時間。後乙死亡。該案應如何處理?   Wdnmd,老舔狗了。

  好戀人。

  案件2:

  甲乙二人為夫妻。一天,二人吵架(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乙稱要上吊自殺。甲說,“隨你的便。”乙當面上吊,甲將門一關,溜走了。結果乙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案件3:

  (1)某甲上山合法打獵,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他的仇人,遂開槍將其仇人打死。

  (2)假設甲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一個陌生人,該人離獵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槍法不行,如果開槍有可能將該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該!“遂開槍打獵,結果將該人打死。

  (3)假設甲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一個陌生人,該人離獵物非常近,甲覺得如果開槍有可能將該人打死,但甲又認為自己的槍法很好,遂開槍射擊,結果將該人打死。

  (4)假設甲沒有發現獵物旁邊站著的一個人,開槍打獵後將該人打死。

  這四種情況下,甲的心態有什麽不同?

  案例4:

  李某,男,35歲,農民。

  一天,李某領著13的兒子路過自己的自留山坡下,看見幾個鄰村的農民在自己的自留山坡挖樹根,就對兒子說:“咱們從山後爬上去,往山下滾石頭,砸死他幾個,看他們以後還敢不敢來。”隨後就到了山上,在距正對挖樹根人左側5米處往下滾石頭。

  挖樹根的農民紛紛躲避。在此過程中,有一塊石頭撞到山邊的巨石上,反彈回來,將其中一個農民擊倒,該農民滾落山腳死亡。

  問:李某主觀上是何種心理狀態?

  犯罪故意(直接和間接)

  犯罪過失(犯罪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前提是行為人能夠(應當)預見。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

  過於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的心理狀態。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而疏忽大意是無認識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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