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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威治》第69章:繼續
  法律推理,指的是人們從一個或者幾個一致的前提——包括法律事實,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判例等等——這些一致的前提中得出的法律結論的思維過程。

  無論是立法,執法,司法甚至手法,都離不開法律推理。

  特別是在法律適用的階段——法律說的幾乎成為法官審判活動的核心內容。

  法律的推理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形式推理,另一種是實質推理。

  法律論證是指同時存在多種不同的法律主張的情況下,通過論述一系列理由來說服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張的活動。

  法律論證具有社會性、說理性、言辭性和論爭性特點。

  社會性,針對認證的實質和目的而言的,也就是說,他並非自我內心的思維活動,而是在東瀛社會背景下說服他人,或者是社會公眾社會活動。

  說理性是指論證的內容在於通過陳述一系列的理由影響他人的思維,並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思維法律論證。所采用的理由不僅包括法律根據和理由,而且還包括各種社會根據和理由。

  言辭性是值得論證的手段——沉默是金,雄辯是銀——holy謝特。

  論爭形式指的論證的過程,為了說服對方決策者或者法官或者公證認證,必須通過一定的公開程序反駁或者否定對方的主張證明己方主張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因此是不同主張之間的交流和權衡。

  科佐大陸的法律解釋可分為以下三類——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三類。

  法律解釋遵循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整體性原則,歷史與現實相統一的原則,國內房與國際法相協調的原則。

  法律解釋的方法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第是解釋,目的解釋。

  法律推理的種類包括刑事推理,刑事推理下又分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類比推理,第二種大分類為實質推理。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首先,法律推理應該遵循權利保護原則。

  其次,對私權利,法不禁止即自由。

  再次,對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

  第四,在刑法領域,法律推理應該奉行無罪推定的原則。

  最後,法律推理應該遵循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的原則。

  法律論證的形式——包括的是兩種——法律論證中的證成,以及,法律論證中的外部證成。

  法律論證的正當性標準,包括的是下面幾項——

  首先是內容融貫性,再次是程序合理性,隨後就是邏輯有效性,以及結論的可接受性。

  法律規則從形式上可以分為義務性規則,授權性規則和權利義務複合規則。

  科佐法律的正式解釋有三種,分別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

  對於科佐學生而言,該如何理解“法的價值”的概念?在法學研究中,“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含義可以因如下三種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教師曾說過——法的價值就是美好的東西(好東西)。

  第一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助長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東西。

  第二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自身,對,法律自身所應當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質和屬性。

  第三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

  試問在科佐,法律關系客體的特性有哪些?這一方面會讓科佐學生列舉常見的法律關系客體——

  科佐法律關系的客體特性包括客觀性、有用性、稀缺性、可控性、法律性。

  而對於常見的法律關系客體的列舉包括有——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為,信息等等。

  舊世西方社會兩大法系在法的淵源、法的分類、法典編纂、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區別:

  首先要說的就是法的淵源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指制定法,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法院的判例、法理(尤其是判例)等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舊世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兩者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個重要原則,承認法官有創製法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判例地位的差距——大陸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統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先例”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

  制定法編纂觀念的差別。大陸法系是“接受”羅馬法的產物,科佐人認為大陸法系主要是法典化的國家,而舊世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雖然也有制定法,甚至制定法愈來愈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淵源的主體。制定法一般表現為單行法,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收到判例法解釋的製約。

  司法訴訟制度上的差別。大陸法系的傳統是注重實體法,英美法系則注重程序法。在訴訟制度上,大陸法系采用演繹法的推理方式,英美法系的司法審判則采取歸納法的推理方式。

  由此也決定了兩大法系的法官在判決書的製作上各具特色。從訴訟模式上看,大陸法系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即審問式或糾問式,法官主動訊問當事人;英美法系采用“對抗式”或“庭辯式”,法官往往扮道著消極的裁判者角色,律師的作用相對積極。

  從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上來看,在大陸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行事;英美法系將法院置於主導地位,法官決定著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職能,可以在判決中創造新的原則,即法官造法。

  法律分類和術語上的差別。大陸法系在傳統上主要把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則把法律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現代,才開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注意此時還是有限度地使用。

  概括地說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在法律部門的劃分上比較明確、統一,而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法

  律部門缺乏統一的分類(總之科佐的東西就是好,非大陸的東西,不好,大陸的東西,好!一看就是老財富密碼了),特別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只有侵權行為法、契約法、租賃法、借貸法等零散的分類,沒有把整個民法劃為一個單獨的法律部門。

  兩者的區別還有,職業教育傳統不同。

  以及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但是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即使後來英美法系國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主要還是判例法的規范化。

  一說到判例,就想到一群開路虎攬勝的老雅痞,一開口問候對方祖先的寒暄充滿了倫敦腔,一聽就知道是老社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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