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發展史上。婚姻家庭形式經歷了群婚製、對偶婚製和一夫一妻製三種基本形式。每一種形式都是與人類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適應的。與野蠻愚昧社會相對應的是群婚製和對偶婚製,與文明社會相對應的一夫一妻製是我國當前正在實行的婚姻制度。
古代由於有著君王至上、百善孝為先等傳統祖訓,所以婚姻制度在方方面面受到製約。古代婚姻是一種非常注重形式的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加上一夫一妻和同姓不婚這兩項組成了古代結婚的三要素。當然除了這必不可少的三項之外,還要完成納吉、親迎、請期之類的一系列完整程序,兩人才可正式結為夫妻。
在中國古代婚姻之中,離婚的形式也有在西周時期確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由於古代女子的地位比較低。所以只有男性才有權利提出離婚.“七出”則是規定在七種情況之下男方可以休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古代人認為“百事孝為先”。如果妻子不孝順父母。也就是不孝順公婆,這樣的妻子要休。無子,妻了沒有生兒子,就無法繼承香火,“無後為大”,這是極大的不孝,要休。淫,在家族裡妻子作風不正,這個是不能容忍的。妒,妻子如果有嫉妒之心,導致家裡的紛爭。搞得家裡不和。古人倡導家和萬事興.所以妒也不行。口多言,所謂言多必失。有惡疾,患有重病,夫妻雙方沒法在一起正常生活,這樣有重病的妻子是會被拋棄的.這個很不人道。盜竊,偷盜東西。
在古代女子地位低的前提下也不會有妻子外出工作的情況。提出離婚尚且有這七條規定,也不一定是達到離婚條件的男人提出離婚就可以離成功的。“三不去”正是保護古代地位低的女子的。“三不去”即為“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女子在被提出離婚之後,如果娘家沒有人依靠了.這個是不能離婚的,因為古代女子一般沒有讀過什麽書,沒有自力更生的能力,離婚之後又沒有親人可以依靠.必然會生活得很悲慘。女子在嫁入了丈夫家以後一起為公婆守孝三年的.在這三年之中男方提出的離婚也是不被接受的。前貧賤後富貴就更容易懂了,娶妻的時候家裡很貧窮。地位很低賤.後來家裡慢慢富貴了,就想提出離婚,這也是不成立的。古代的離婚條件繁多程序複雜,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弱勢的女性群體。所以這也就足以證明古代的離婚率為什麽那麽低了。
現代的人們雖然也懂得禮義廉恥百善孝為先這些美德.可是隨著現代化程度的加深,人們的思想也不再像以前那樣保守。現代人認為只要不違背道德不違反法律,就算沒有考慮到美德方面也不是什麽大事。現代結婚雖然也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是隨著女性地位的日益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並且規定了結婚的年齡限制.最重要的一點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婚姻從古到今都是一種自然關系。更是一種社會關系。它不是男女之間自然而然所產生的關系,而是在特定行為規范的製約下建立在自然基礎之上的社會關系。婚姻的參與者是夫妻雙方,以夫妻為核心的婚姻靠的是兩人的感情並不是靠血緣關系來維持。由於感情遠遠沒有血緣關系那麽穩定,所以婚姻中經常會出現融洽與不和的情況。
古代的婚姻也許由於父母之命或是政治、階級需要,加上古代女子沒有地位可能會產生一些有名無實的夫妻關系。盡管如此。古代婚姻由於受這種客觀條件的束縛沒有現代的自由,不能因為愛慕就結婚。也不能因為夫妻之間沒有感情而離婚。現代婚姻因為男女平等這一觀念的日益深入,表現出了比古代婚姻高更大的自由性。然而正是由於現代婚姻比較自由。也出現了農民工臨時夫妻的這種現象。臨時夫妻雖然表面上看是由於農民工的生理需求或是沒有歸屬感而形成的,實際上是現代婚姻自由的一個消極體現。在沒有和原配離婚的情況下又找到臨時的人來代替原配的位置,不僅是對於自己家庭的不負責,而且有可能破壞對方家庭。
現代婚姻自由的背後也許是對古代婚姻的不讚同.雖然婚姻是需要自由,但是也不能違背當初結婚的初衷。嚴肅地對待婚姻,不能不對社會和家庭負責任。一味地追求個人自由.而應該在古代婚姻約束的基礎上開啟一扇自由的窗戶.讓婚姻合情合法並且可以秉承古代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