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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的腐朽》第389章 晉昭公(3)
  晉昭公四年,即公元前五二八年,晉國的刑侯(申公巫臣之子)與雍子(原楚大夫)爭奪鄐地(晉地,今河北邢台),很長時間都沒有講和。

  當時,士彌牟(士景伯,士文伯士匄之子)前往楚國,叔魚(羊舌鮒)代替理官(治獄之官)。

  韓起讓叔魚判處舊案,罪過在於雍子。

  雍子把女兒嫁給了叔魚,叔魚於是判邢侯有罪。

  邢侯因此大怒,在朝堂上殺了叔魚與雍子。

  韓起因此詢問叔向如何治他們的罪。

  叔向表示,三人同罪,處罰活著的人,暴露死者的屍體,就可以了。雍子知道自己的罪過,而用他的女兒作為賄賂來取得勝訴,鮒出賣刑獄之法,邢侯擅自殺人,他們的罪狀相同。自己有罪惡卻掠奪他人的美名為昏,貪婪而敗壞職責就是不乾淨,殺人而沒有顧慮就是賊。《夏書》說,‘昏、墨、賊,處死。’這是皋陶的刑法,請按照它處置。

  於是,就廢邢侯之族,把叔魚和雍子的屍體擺放在市上示眾。

  先聖孔丘聽聞此事,稱讚叔向為古之遺直,治理國家不包庇親人,做事合於道義。

  這一年,曹國國君曹武公去世,他的兒子曹平公即位。

  莒國國君莒著丘公去世,他的兒子莒郊公繼位。

  不久,莒國發生內亂,莒郊公逃亡齊國,莒共公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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