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這兩位大律師再次彼此相對。古美門依舊是將土地登記所當作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要求原告應當起訴行政機關,而非揪住酒店。這位大律師的策略,看起來似乎仍是堅持酒店在地界丈量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
北原踏前一步,再度開口道:“方才被告代理人說,被告作為一家酒店不可能對法律程序具有專業性的了解。但事實上,在展開地界測量之前,土地登記所會向擬進行重丈土地的所有權人發放地界複丈通知書。其中通知書會告知測繪的時間、以及測繪大隊的相應工程師名字。同時,在通知書內,還會告知所有權人地界複丈的法律程序,以及產生地界爭執時,所有權人的救濟途徑。”
“其中,地界複丈通知書內就已經明確載明了地界複丈的順序,告知了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沒有確立界標的情況下,會按照鄰地界址進行複丈。只有在沒有鄰地界址的情況下,才會由土地使用人進行指認。”
“因此,經過土地登記所的通知,事實上酒店應對相應的地界複丈程序知曉,應當明白在存在鄰地界址的情況下,不應由自身對地界進行指認。因此,被告代理人對質證意見的反駁,沒有理據!”
北原一句又一句的論述,猶如機關槍的子彈不斷傾射出來,對剛才古美門的回應,展開爭鋒相對的駁斥。每一句論述作出,都猶如炮彈落在對方的被告席上,轟鳴作響,炸出一個又一個的深坑。
古美門依舊淡定地站在法庭中間,臉色亦沒有產生絲毫的變化,“原告代理人,顯然混淆了問題的重點。問題不是在於酒店方是否能夠了解法律程序。問題是在於,當行政機關要求酒店方對現場的地界進行指認時,酒店方是否能夠認識到這是一個程序違法行為?”
古美門漫步在法庭上,說道,“明白紙面上的法律程序是一回事,具體面對土地登記所測繪大隊發出的指令時,又是另外一回事。我想請原告代理人弄清楚幾件事。第一,紙面上的法律程序雖然載明了相關地籍測量依據的選擇順序,但是並沒有闡明這種順序是否具有強製力——即是否違反這種順序,就會構成行政程序的重大違法。”
“第二,即使有此種順序,那麽土地登記所的測繪大隊是否可以因地製宜,選取不同的測量依據?事實上,剛才原告代理人也展示了土地複丈圖關於測繪現場的附件照片。照片上正顯示了當時酒店已在進行周圍土地的平整施工,四周已經立上了工程用的擋板。”
“那麽在已經立起擋板,阻隔周圍土地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可能繼續按照鄰地界址來進行土地複丈?也許,正是測繪大隊考慮到了這一點,所以才讓酒店一方直接對現場的地界進行指認。大隊再依據指認的結果,在進行地界複丈。”
古美門看向審判席上的諸位法官,“裁判長。一般民眾對於穿上製服的公務人員,總是有天然的信賴,即信任他們不會做出主動違法的事情。”
“那麽,測繪大隊讓酒店對地界進行指認的情況下,酒店自然信賴這種指示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因此才進行地界指認。酒店在這一過程中,沒有過錯。對方代理人認為,酒店在收到地界複丈通知書後,即要對測繪大隊在現場所做的各種指示的合法性也要具有認識的說法,是對於酒店過於苛責的要求,明顯不當!”
經歷了轟擊的堡壘,此刻再度爆發出強大炮聲,告知對面的進攻方,守軍依舊彈藥充足、有足夠多的火炮進行還擊。
面對古美門作出的犀利反駁,
北原仍不慌不忙,只是從容淡定道:“即使退一步說,在地界測量依據的選取順序,酒店不存在過錯。但是具體的指認行為,卻是由酒店作出。就其指認行為,酒店應當負責。”北原的回應很短,只有寥寥數十字。
然而,法庭發言的精髓,不在於長,而在於讓審判席上的諸位大人物們記住你的觀點。越是糾纏到細節之處,越是要讓裁判官們在如毛線團一般的混亂細節中,抓住真正的要害。
當古美門不斷地反覆強調整個地界複丈行為的責任都在於土地登記所一方時,己方也必須相應地強調具體的指認行為是由酒店作出。
具體的地界是由酒店指認的。
這是無論如何也無法否認的事實。
這項證據甚至是被告自己提交的。
即使是被告本身也無法否認。
下一秒鍾,古美門卻再度泛起了笑容,“縱然具體的指認地界行為是酒店作出的。然而,指認結果的確認,卻是由測繪大隊完成。酒店方並非地理測繪的專業人員,在指認上存在偏差,是一種正常的情事。”
“在這種情況下,測繪大隊依舊對酒店方的指認結果做出確認,表明他們不存在異議。基於對土地登記所人員的信賴,酒店方認為自己的指認結果未存在問題,這絲毫沒有可指責之處。”
古美門望著面前這位年輕人,決定揮舞出致命一擊,徹底終結這個話題的辯論。他拿起了地界複丈圖的複印件,指向了土地面積這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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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長,在確定指認地界行為有沒有錯誤的通常標準,就是看依據指認結果進行測繪的土地面積與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土地面積是否一致。”
“如果測出來的面積與不動產權證記載的面積存在不一致,那麽必然就存在酒店在指認過程中進行多指或少指的情況。酒店指認地界之後,測繪大隊進行航空測量的土地面積為98325.55平方米。而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土地面積為98325.63平方米。誤差值小,屬於可以容忍的范圍內。”
“因此,基於最終測量出的土地面積而言,酒店信賴其指認地界的過程中不存在錯誤,不存在侵佔鄰人土地的情事,沒有可以指責之處。除非依據酒店的指認結果,測繪出的實際面積要高於不動產權正的記載面積,我們才能推定酒店存在通過依靠指認來侵犯鄰地所有權的故意。但是,顯然,本案之中,並不存在這種狀況。”
古美門環顧著法庭四周,提高音量說道:“就此,在該案中,酒店一方在土地複丈的角色是無辜的。其不應當對土地複丈的錯誤結論負責。酒店沒有能力分辨測繪大隊的現場指示是否違法。而且,由於最終測繪得出的面積,與不動產權證的面積相差極小,酒店亦無法知曉其具體的指認過程是否侵害了鄰人的土地所有權。”
“綜上!我當事人在建築物逾越地界一事中,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態,不具備成立侵權行為的必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