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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天坑之通緝解除》第一百六十四章.第4次闡述
  午飯過後,譚江第四次來到警局。現在他對尅縣警局的布局已經相當了解了。

  非法證據,與“合法證據”相對稱,顧名思義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證據,是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主要是指:法定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如兩名輔警收集的訊問筆錄;非經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典型的如: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證人陳述和證言;以及未經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並查證屬實的證據材料。這都屬於廣義上的非法證據。

  對非法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規則,叫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並非所有不合法取得的證據都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只有采用嚴重侵犯人權的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和違法取得若采信將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的物證、書證,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故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對象是狹義的非法證據,僅指向言詞證據和物證、書證。

  若開庭審理前沒有提出排非申請的,依據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庭審中也可提出,但必須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將中止庭審,啟動庭前會議,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問題。

  若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是在庭審中發現的,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此外,一審程序中沒有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也可在二審程序中提出。若有“一審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一審庭審後才發現涉嫌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啟動排非程序。

  正如(2014)渝二中法刑終字第00012號一案的裁判要旨所述: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原則上應當在一審程序中提出,但辯方在一審結束後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或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在一審中提出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予審查。檢察機關承擔取證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並承擔舉證不力的不利後果,檢察機關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應當依法排除,檢察機關不能提供證據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脅迫的可能,從而證明被告人供述自願性的庭審供述,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撰寫書面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其中,《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撰寫,要寫明:申請人,申請排除的訊問筆錄,申請的理由及相關法律規定。

  此外,還必須提供線索或者材料,連同《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一並遞交審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實務中附隨的線索或者材料有: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製作的會見筆錄,《提訊證》,相關的訊問筆錄,體檢表等材料。以筆者成功辦理的排非案件舉例,由於被告人稱該非法訊問筆錄是在酷寒環境下偵查人員讓其僅穿內褲的情況下收集的,所以筆者還調取了相應時間段該地的氣溫記錄情況,以佐證被告人所述的真實性。

  具體附隨哪些材料,視具體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沒有通用的標準,只要提交的材料能佐證申請排非的理由、引起審判人員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懷疑即可。

  遞交《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和提供相關的線索或者材料後,

人民法院對於供述的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一般會召開庭前會議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排非程序的啟動,並不意味著一定能排除非法取得的供述,啟動僅僅是第一步,在庭前會議中,審判人員會給公訴人或者偵查人員舉證證明供述取得合法性的機會,也會聽取被告人對非法取證過程的陳述及辯護人的意見。簡而言之,即便法律規定了由公訴人或者偵查人員舉證證明取證合法性,我們也不能掉以輕心,必須有相應的應當措施。  一般在案件判決處理完畢後消除,但涉及到刑事責任的,還會留下案底,並且不會消除。正常案件涉案記錄是無法消除的,可以撤銷的案件撤銷後即可消除。案底一般是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可以撤銷案件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被認定為涉案嫌疑人,說明當事人與相關案件有一定的牽連,應當接受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並積極配合審理,如果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的,那麽在犯罪行為判決後是可以立即消除涉案嫌疑人的身份的,具體情況可以谘詢司法機關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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