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形容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呢?
只能用誰都不滿意來形容。
因為最終判決結果是可以解約,而且違約金也不合理,但是並不是免除違約金,而是適當的削減違約金,從先前五千萬違約金削減到了五百萬六百萬。
這一結果公司那肯定不太滿意。
畢竟對於周扒皮公司而言,本來能賺五千萬的,現在只能賺五百萬,那就是損失四千五百萬啊,至於對方能不能拿出五千萬,那跟他們又沒有關系咯。
而胡梅梅他們當然也是很不滿的。
在他們看來,收入分成公司那邊就已經佔了大便宜,這種不合理的合同根本就不應該存在,也不應該允許合法。
況且因為分成低的原因,即便他們沒有父母拖後腿,那這些年下來其實也沒能攢下多少錢,要是真付個五六百萬的違約金,他們手裡這些年攢下來的那一點養老棺材本,恐怕就得花乾淨了。
個別平常花銷大的。
甚至於都湊不夠削減後的違約金。
理論上來講,既然雙方都不滿意的話,肯定是應該繼續起訴二審之類的。
但最終還是胡梅梅他們妥協了。
寧願賠違約金也要解約。
因為他們很清楚,景和公司能拖下去,他們卻拖不起,公司那把案子拖個一年半載再用合同將他們約束住,雖然有所損失,但怎麽都不至於傷筋動骨。
可是他們卻沒有辦法拖下去。
只要合同一日不解決,那麽他們就無法違背合同,背著公司去找活賺錢。
而藝人這一行最需要流量,也最怕沒有曝光度,一旦長時間沒有曝光度的話,誰又還能記得他們,為什麽會有人寧願黑紅也要紅,還不是因為黑紅至少擁有曝光度,再怎麽都比沒人在意好。
最慘的不是發個帖子一堆人罵。
是發個帖子一個評論都沒有。
他們要是跟公司拖下去,一年半載的沒有工作,沒有曝光度的話,即便到時候能夠不付違約金順利解約又如何?
沒有人氣,沒有流量的他們。
誰還能願意找他們工作?
娛樂圈是很殘酷的,人氣和流量才是關鍵,見風使舵,誰紅跟誰玩,不紅的都不願意多看上兩眼,不要太正常。
所以為了以後。
也為了能不再繼續拖下去,讓公司尋找到給他們穿小鞋的機會,胡梅梅她們只能捏著鼻子,同意付違約金解約。
畢竟事已至此。
後悔也沒有後悔的余地。
然而那是他們,丁雲那邊是無法解約的,因為丁雲根本付不起違約金啊。
原身攢下的那點錢,除了一部分花在自己身上之外,剩余大部分都被她爸媽榨走了,其中百八十萬買了房,還有百八十萬被他們每個月五六萬要走了。
即便丁雲已經把原身為數不多撐場面的首飾包包全部變賣,她手裡的錢。
也不夠賠付違約金的零頭。
況且就算沒有她爸媽,並且原身一分錢不用,那她也付不起違約金,因為這五六年下來,原身就沒賺到五百萬。
理由也很簡單,直到這時候,丁雲才知道整個公司只有原身一個人跟公司簽的是一九分成合同,其他人簽的至少都是二八或三七,至於為什麽會這樣。
公司給簽約藝人的第一份合同都是一九分成,只是大多數人並不傻,不願意簽,這時候公司才會拿出二八分成的合同,如果十分難搞的話,那可能三七分成的合同也能拿出來,至於再高,那就不可能了,公司根本不願意多出血。
而原身當時簽約的時候,只是純粹為了三千塊錢的保底工資,外帶包吃包住和五險一金,壓根就沒有在意分成。
公司那邊又不傻。
顯然不可能提醒她或者給她更換合同,所以她的合同就一直維持了下去。
不管怎麽說,反正在丁雲拿不出違約金的情況下,她父母也不可能替她出違約金,這種情況下,周娥他們只有兩個選擇,要麽繼續上訴,要麽就是索性直接放棄,不管了,甚至最好能直接跟丁雲斷絕所有關系,避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需要一起背負六百萬的違約金。
直到此時,許大楊才開始後悔。
後悔自己的選擇。
早知如此就不鬧了,不解約就不解約,被冷藏和沒工作,就冷藏沒工作好了,實在不行至少還能拿閨女換彩禮。
再怎麽都不會比現在。
需要背負六百多萬違約金來的慘。
至於能不能後悔說不解約了,隨著局面對調,已經不是周娥他們說了算。
公司那邊可能是出於想殺雞儆猴。
所以是直接開始索要違約金。
甚至還申請了強製執行。
既去了丁雲那強製執行,也去了他們老家那邊強製執行,要收房子之類。
這時候他們的操作就精彩多了。
又是想方設法的哭訴,又是罵公司不要臉,又是表示你們強製執行就強製執行他們閨女的資產不就行了,跟他們有什麽關系,憑什麽執行他們的房產?
最後甚至到處表示,他們要跟丁雲斷絕關系,斷絕往來,讓公司有事情找丁雲,賣身都無所謂,不要來找他們。
這番前後不一的操作,無疑再次印證了先前網上的爆料,就是周娥和許大楊根本不是真心為女兒好,只是把女兒當成搖錢樹,不甘心搖錢樹就此倒塌。
才會特地又是起訴,又是搞事。
於是一時間,他們一家三口都快成過街老鼠了。公司那邊則是直接囂張的帶人去丁雲住的地方,直接搬空房間。
至此,丁雲才徹底按耐不住。
並且因為父母原形畢露,總算再也不用擔心會有腦殘,說什麽要孝順之類的話了,所以丁雲立刻就開始了起訴。
以公司先行違約為由起訴。
要求公司賠償。
至於證據,丁雲查到的,公司已經有三年沒替她交過五險一金的證據,以及自己入職五年以來,有兩年零六個月沒有收到保底工資的證據便足夠用了。
這些可都在合同裡有清晰寫上。
所以按合同來算。
的確是景和公司那邊先違約的。
除此之外,可能是擔心先前那些證據不夠解約,丁雲還順帶著把她這段時間調查到的,景和經紀公司偷稅漏稅的證據,也全都順帶著一並給帶了過去。
就差沒直接報案抓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