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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袍賢者》第7章 看筆記四
  世界上各大宗教都有傳播自身的信仰,廣招信徒的行為。

  比如中國在唐朝,唐僧不惜長途跋涉地走過那長達五萬公裡的路途,面對無數艱難險道去天竺取得真經。回到大唐後,他便積極傳播佛法,廣招信徒。

  而在西方則更為極端,中世紀時期,基督教同樣積極傳播自身的信仰,廣招信徒的行為。並且教庭更是設立異裁判所(中世紀羅馬教廷鎮壓異端的特殊法庭,又稱為“異端裁判所”)對於異教徒與無信者大力施加殘酷的血腥鎮壓。迫使他們屈服於教廷的淫威之下,背叛自身原本的信仰,異教徒與無信者信奉基督教。如:

  1.異端學說是一種反國家的罪行,它在羅馬法《查士丁尼法典》中被定為死罪。

  2.被認定為異端分子的人如拒絕改變信仰,就要轉交世俗司法當局判處死刑等等。

  自12世紀開始,西歐反對正統教會的異端運動日益興起。面對日益高漲的異端運動,教皇蘆修斯三世在1184年發布了《反對異端》的通諭,命令各教區建立宗教裁判所,規定了對異端分子的刑罰。但是,這一時期的裁判所,只能由地方主教兼管,還不是自成系統的專門機構。

  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宗教異端裁判所的權力也變得越來越大。

  霍諾留三世繼位後,看到地方主教鎮壓異端不力,遂於1220年發布通令,命令各地設立直屬教皇的“異端法庭”,以鎮壓異端和異端嫌疑者為名,殘酷迫害一切揭露教會黑暗、反對封建制度的人。格利高裡九世繼任教皇后,又於1233年發布通諭,重申霍諾留三世關於建立宗教法庭的措施,並進一步規定裁判所可以要求地方主教全力協助。

  異端法庭規定,任何人,即使罪犯、惡棍也都可充當控告人、見證人,倘若被告不承認“罪行”,得反覆用刑拷問。被告可不經審判即予處死,並沒收全部財產。此後,異端法庭在意大利、西班牙、法國等地均先後設置。宗教裁判一般設在每個地區的修道院裡,由乞、托缽僧團主持,設有監獄。托缽僧不僅是法官,同時也是密探和“憲兵”。他們到處偵察、搜捕所謂異端。

  比如:西班牙的第一位特別裁判所大法官——托爾克馬達。他被認為是“中世紀最殘暴的Church屠夫”,在1483至1498年間他共判決燒死了10220名“異端”,另有6860名在逃或已死者則被缺席判處火刑(焚燒模擬像),被判穿聖賓尼陀服、抄家與終身囚禁的則有近10萬之眾。

  凡是對天主教會和封建制度稍有不滿的人,便被扣上異端罪名,抓進宗教裁判所,進行秘密審判,嚴刑拷打。被判為異端的,輕則處以徒刑、流放,重則處以終生監禁或火刑(活活燒死)。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為猖狂,從1483年至1498年僅15年間,就有8200余人被處以火刑,89000余人被處以其他刑罰。

  在宗教裁判所存在的整個期間,先後被判罪的異端分子多達38萬人。在天主教會的統治中心羅馬,在15世紀以後的150年間,被燒死的就有3萬人。

  後來到了大航海時代之後,西方黑暗血腥的殖民統治時期也隨之開始了。因為西方殖民主義者大多數人都是基督教的信徒們的原因,基督教更是搭上西方列強對外殖民侵略擴張的“便車”,依靠船堅炮利,將信仰強加於非西方國家人民頭上。他們大肆地強迫殖民地人民信仰基督教。

  西方基督教侵略者在對被征服地區實行宗教改造的過程中,利用自身文明某些方面的“進步性”,通過所謂“文明化”教育,將被征服地區土著居民的“文明開化”與皈依基督教信仰等同起來。盡管打著“文明”的旗號,但西方殖民者並不是依靠自身文明先進性的吸引力“潤物細無聲”地“溫和滲透”,而是以暴力強製為手段,導致許多土著文明遭到毀滅。

  基督教在擴張過程中,對被征服地區的非基督徒土著居民進行大規模屠殺、種族滅絕的慘劇時有發生。

  1502年,西班牙派駐美洲的總督尼科爾克夫·德·奧萬多,根據伊莎貝拉女王的指示,加速使印第安人“基督教化”和“文明化”。印第安人被固定在鄉村中,總督向每個村子遣派一位教士擔任管理者和保護者。這位教士負責為印第安人提供世俗和宗教教育,教士們在“消滅異教”的口號下,燒死反抗的印第安人,燒毀印第安人的象形文字書籍。最終,西屬美洲成為羅馬教廷管轄下的重要區域。西班牙一個名叫瓦利亞洛博斯的人,在為殖民主義者的暴行辯護時說:“我們殺人和傷人,是為著要護衛我主耶穌基督的信仰。”

  在亞洲,15、16世紀,葡萄牙人繞過非洲好望角到達印度,並佔領了果阿,將其發展成葡屬印度殖民地。1560年,葡萄牙殖民者在果阿設立了宗教裁判所,焚燒印度教神廟,強迫印度教徒改信基督教,不從者被活活燒死。果阿宗教裁判所非常嚴厲,當地許多猶太人以及印度教徒在被逼無奈之下逃往北方,後來他們中的許多人成為孟買最初的織工和手藝人。

  英國統治北美殖民地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強迫印第安人信仰基督教。英國政府允許13個殖民地制定自己的印第安人政策,但在強迫印第安人信仰基督教方面,各個殖民地卻不謀而合。大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憲章中,都有責成總督改變印第安人信仰並使其“文明化”的規定。1783年,美國獨立後延續了此種宗教政策。直到1930年,約翰·科利爾擔任印第安人事務局局長之後, 推行宗教自由政策,原住民所承受的外來宗教壓力才有所緩和。

  英國殖民者對澳大利亞土著人也實行宗教教育政策以促使其“文明化”,這種宗教教育政策一般從兒童做起,由英國駐澳大利亞總督及土著人的白人“保護者”負責實施。學者於福堅稱:“從1910年開始,聯邦針對原住民采取強製同化措施,通過或偷或搶的方式將原住民兒童集中在保育所或收養營,或由白人家庭領養,對他們進行強製同化。這些兒童必須接受英式教育和基督教信仰,並放棄原來的語言和習俗。該政策一直持續到上世紀70年代,大約有10萬名土著兒童被強製從家裡帶走,這些人也被稱為‘被偷走的一代’。”

  西方殖民者在對非洲的侵略擴張中同樣推行了宗教同化的教育政策,使非洲人民深受迫害。在持續三百余年的大西洋黑奴貿易中,來自非洲的黑人奴隸在被裝在船中運往美洲販賣之前,通常會由奴隸販子施行洗禮,使他們“基督教化”。

  法國對其統治下的西非殖民地強行推廣基督教教育,國王路易十四在1664年授予法國西方公司的特許狀中寫道:“上帝的榮耀是主要的目的,公司一定要在其所在地雇用許多牧師,足夠在當地傳教,並且公司要極力排斥傳布假道的外教牧師。”

  支持這種宗教信仰大肆擴張行為的原因,不知道是因為諸神們需要信徒們信仰的原因,還是因為西方殖民主義者為了便於完全佔領殖民地而作為一種文化入侵行為實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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