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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跟上我》第8章 愛情 下
  時間回溯至陳興剛遇到鮑瑾時。

  財神廟的觀音像莊嚴肅穆地矗立在鮑瑾前,觀音像雕刻精美,端莊慈祥的面容仿佛散發著無盡的慈悲與智慧。她的雙手合十,似乎在默默地為其祈福,護佑平安。

  “觀世音”意味著“觀察世界之音聲”,是以救苦救難為己任的菩薩。

  陳興看著觀音像前的鮑瑾,很同情她的遭遇,她不過是這個平凡的世界裡在普通不過的一個民眾,其個人的命運不過如浮萍一般,風一起,便被命運隨意擺弄,於是他心中湧起一股深深的同情之情。

  陳興心懷著一份深深的同情,但他清楚自己的身份和能力有限,他不過就是基層的一個小雜兵,能做的了什麽?只能盡量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扮演好一個龐大的機器裡面螺絲釘。

  陳興心中相信真正能拯救人的,只有他們自己。內因決定了事物變化發展的趨勢。觀音救不了她,她的家人都救不了她,社會力量也救不了她,像度過這道劫難,唯有自救。

  陳興所在的刑偵部門快速對其受案,並進行立案偵查。

  ```

  現場勘察後,通過對當事人的資金流向、社會關系等方面進行分析,歷時半個月,理清了案件的相關脈絡,最終對“張振斌”等人在內的犯罪團夥人員進行刑事傳喚並刑事拘留。

  (因為我不知道也無法透露相關的警務信息,所以跳過,以後可以寫點番外)

  ```

  此事過後,鮑瑾被騙的35萬元追回了10萬元,但鮑瑾與其丈夫張彬最終走入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孩子張小樂判給了經濟條件較好的父親。

  張振斌也並非什麽部隊軍官,他來自西南方的大山深處,小學輟學後早早的進入社會,後來經相親介紹,開始出境探索新的財富機會,後來幾經輾轉,來到了緬甸北部做卡農,並開始了詐騙生涯。

  張振斌,瘦弱的身軀仿佛從小便吃不飽飯,衣衫襤褸、不修邊幅,好像從來不曾經歷過整潔與整齊。他的眼神無光,仿佛是被歲月所侵蝕的一片幽暗角落,沒有了往日的明亮和生機。在他眼中,透露著一種失落和頹廢,似乎早已對生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

  任何人都無法與此前的軍人形象氣質聯系起來。

  更讓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他畸形的手指,扭曲而變形,這雙手仿佛是他身上最直接的寫照,承載著無盡的傷痛和無奈,卻又無法抵擋生活的殘酷摧殘,他的整個存在仿佛被生活所邊緣化。

  張振斌自幼無人看管,他的家庭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於是只能自己在村裡的街頭長大。這些孩子們文化水平不高,早早輟學,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

  年幼的他無法承受生活的壓力和責任,漸漸地開始了自由自在的遊走生涯。他們四處閑逛,涉足社會的黑灰產領域,偷盜、欺詐、耍滑成了他的日常。

  在這個混亂的環境中,他失去了對善惡的分辨,只有對金錢的執著。他覺得,只要有錢,人們就會高看他一等,只要有錢,他就能活出尊嚴來。為了活下去,他可以不擇手段,他才不會去管什麽道德和法律呢,都是騙人的。

  張振斌是個強勢的人,他需要別人聽他的,服從他的命令,以便維護他那可憐的自尊心。可惜,當他入獄時,所有的錢財都用來退還給受害者了,他又一次一無所有了。不對,他喜提了案底,意味著社會上更加沒有他的容身之地了。

  ...

  後來,檢察院對張振斌提起公訴,因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

  鮑瑾終於見到了張振斌,可惜不是在西湖河畔,而是在監獄中...

  探監室內彌漫著一股緊張而壓抑的氣氛,仿佛空氣都凝固了一般。兩個人站在房間的兩端,彼此之間的目光充滿了敵意和仇恨,仿佛可以點燃整個空間的火焰。

  牆壁上的光線昏暗而陰冷,投下的影子在房間裡搖搖晃晃,好像在訴說著這場不可調和的恩怨。房間裡彌漫著一股刺鼻的氣味,是壓抑、是憤怒、更是對彼此過往的怨恨。

  兩人站在那裡,身上的每一絲細微的動作都充滿了敵意和戒備,彼此之間的距離似乎無法縮短,即便是房間裡的空氣也仿佛在兩者之間形成了一道無形的屏障。

  探監室內的氣氛異常沉重,仿佛隨時都可能爆發出一場激烈的衝突。兩人的目光在空氣中交織著,時而冰冷如刀,時而熾熱如火,彼此之間的仇恨和憤怒在這片狹小的空間裡激蕩著,似乎永遠也無法化解。

  兩人就在那兒隔空對視,隨著時間的推移,張振斌逐漸感到了身心的疲憊,他明白再繼續逞強下去也毫無意義,只能眼觀鼻,鼻觀心,始終緘口不言。

  同樣的還有鮑瑾,她實在想不通,自己怎麽會被這種人騙到,現在的生活真的一地雞毛了。

  在探監室內,沉默似乎成了唯一的語言。

  最終,他們無聲地轉過身,各自離開了探監室。

  愛情篇章結束。

  “世情薄,人情惡,雨送黃昏花易落。”

  ```

  相關規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夥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 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覆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覆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六)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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