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機關:
國民議會:中央,地方權力機關,由上,下兩院組成,決議行政事項,預算,法律存廢,審查。撤銷政府,常議席(議會常設機構,閉會期間行使權力)之不合理決議,法令。一季度最低召開3次會議,每次最長10天,必要時可以增加。
下轄:常議席(又稱千人院)
各專門委員會
保民官聯席會議:太宗朝時設立,名字來源於“保民而王”。由各行業公會選出之保民官選舉代表組成,省級以下30人,省級20人,中央10人,中央10人中還需選出1名總代表,有權彈回,公示,遞交公投有關賦稅,戰爭,法律之議案,旁聽行政,司法機關之會議。
司法機關:
司法院:審判機關,審理案件
都史台:檢察機關,監督法律執行,提出公訴,駁回不合理判決。
大理寺:獨立運作,受皇帝,議會指令,獨立調查,公開審判,結果交權力機關表決。
刑部:提出法律修改,廢存建議,審核法律從業人員資格,解釋法律,管理監獄,對重大案件召集會審(組織者)。
行政機關:
內閣:協助君主處理政務,有權封還君主命令,各項設大臣兩名,一半由君主提名,議會決定,另一半由議會決定。
機要部:向議會報告政府行政情況,轉達政府請求,議會決議。
軍事會議:由議會決議,負責軍隊指揮,作戰。
帝國政府:中央至地方之行政機關,中央下設各單位,處理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