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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普法,我被網警關注了?》一百二十七、審判院提交起訴書,申請調查令
張小東之所以氣憤,主要還是他哥哥也是外賣員。

 看到別人說的那些扣款,他也是聽他哥提起過。

 以前感覺對方只是單純的感慨外賣不好做,現在一聽別人也在這麽說,那是真惡心。

 李晨見狀也是點了點頭:“還要經過調查取證,因為他們扣款的行為實際上是違反勞動法的…”

 外賣接單一單是幾塊錢,扣款卻是幾十塊甚至更多,這是嚴重的超綱。

 勞動法有明確規定:

 1、任意對勞動者任意扣工資的行為違法,一旦發生建議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法律依據: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3.勞動法中是沒有企業對員工罰款的相關規定的。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相應的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見到其他外賣員後,李晨對他們的問題先是做出標準的答覆。

 首先,站點亦或者是平台,他們的扣款事項本來就是不合法的。

 外賣騎手屬於特殊行業,如果他們和站點並不是雇傭關系,差評也沒有造成實際性的經濟損失,那就不應該扣那麽多錢。

 如果因為騎手的問題導致顧客的飲食出現問題,送餐過程中出現退單等情況,他們所承擔的也只有物品的費用。

 而顧客沒有取消訂單,並把外賣給自行消化掉後,那騎手就不能再去承擔其他的費用。

 而差評,也只是對騎手而言,實際上並沒有對平台和站點造成損失,那憑什麽還要以損害平台形象來扣騎手的錢?

 而簽訂的合同中,也沒有把這些東西寫在裡面,屬於隱藏條款。

 而在上班的過程中,外賣員的裝備:電動車、配送箱、頭盔等裝備都是騎手自費,就是合作關系。

 可從實際上的情況:站點對專送員工實行統一管理,而站長的權利又大於其他人,並不是合作關系,而是雇傭關系。

 如果說是雇傭關系,那他讓騎手自行購買電動車等配套設施就不是合理行為。

 坐在張小東的家中,幾名外賣騎手聽到李晨說自己花錢不合理都是有點懵逼。

 其中名叫王廣輝的騎手更是直接問道:“李律師,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站長已經告訴過我們需要自行購買才能上班,他們站台還要給我們配車子啥的?”

 “首先得確定你們之間的關系。”

 李晨聽言便是繼續把兩者的關系重點部分向幾人講明:“如果是合作關系,你們自行購買東西那就是合理行為,但從關系上,你們和站長屬於同等地位,外賣的訂單和具體的價格等情況伱們也應該有知情權,乾與不乾由你們自己決定,只有你們是站點的員工替他們打工才會有統一的定價。”

 這玩意仔細一想,站長的行為其實比中介介紹進廠打工的行為還要可惡。

 從行為上可以判斷,兩者都有相同的地方,就是他們的經濟來源都是打工者。

 中介從打工人的身上抽取勞動費,站長從騎手的身上抽取配送費。

 按照每人一個月能造成五百單來算:

 一個人抽取一塊錢,一個月就是五百塊錢。

 假設他的站點有三十名固定騎手,那一個月就能夠從騎手上賺到一萬五的淨收益…

 做老板都啥事不乾,更不用承擔任何風險,出了問題全都是騎手自己的問題…

 你努力賺大錢,老板從你身上一套大錢。

 這種感覺…

 誰不想乾?

 至於網上說的站長是平台承認的員工,這一點他們是不敢承認。

 如果說站長也是員工,那他們這些騎手也應該是快點吃的員工,因為他們是在站點打工…

 至於買車等裝備是否合理?

 換句話來形容,他就是不合理:

 你到電子廠上班,而電子廠有一個硬要求,就是讓你購買那些所生產的設備。

 擰螺絲的要自己買螺絲到廠子去擰才能有工作崗位,到工地搬磚你還得自己花錢買磚…

 外賣騎手不也一樣麽?

 自己花錢買電車等裝備才能上班,不就是自己帶著主要設備麽?

 你這麽一想的話,是不是就不合理了?

 你如果承認雇傭關系,那你提供崗位不提供設備就是不合理,如果你否認雇傭關系,一口咬死非雇傭關系,那就得想辦法把不合理的過程變得合理起來才行。

 當然了,如果平台承認站長是他們平台的員工最好,那李晨也就能順勢將平台給拉下水。

 接下需要驗證的是,站長到底是替別人打工還是替自己打工。

 如果是替別人,那就找他的老板,如果是替自己,那就由他自己承擔所有的問題…

 不管怎麽說,先起訴站點總是沒錯的。

 而李晨的委托人,也是由張小東一人增加到了九人。

 共同委托,可以將他們的問題一起起訴。

 有反應扣款的、有說平台的訂單不合理的。

 李晨帶了電腦,將他們的委托書所委托的各種事宜記錄在一張委托書上,打印好之後讓他們在授權書上簽字,並按上了他們各自的手印。

 處理好這些,李晨在附近找了一家賓館作為臨時落腳點,抓緊時間編寫起訴材料。

 次日,早上九點鍾,李晨打車帶著委托事宜準備前往當地的審判院。

 拿著材料通關安檢門, 李晨也是見到立案的法官。

 由於李晨的起訴條款沒有證據支持,只能申請調查令來搜集具體的證據:

 1、平台和騎手所簽訂的具體合同。

 2、其他人的派送單具體的依據是什麽,有沒有存在不公平的問題。

 3、騎手的工資到底是平台發放還是站長決定。

 負責立案的法官也是看過李晨的視頻,並沒有在立案這裡給他卡的太死,不然很難同意他的立案請求和申情調查令的理由。

 因為李晨的起訴說,都是其他人反應的問題,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證據來做起訴的支撐點。

 一點證據都沒有就想起訴人家,除非你是張三…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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