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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八十七章 法不辨不明
方軼清了清嗓子繼續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原告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是二零零九年,而貴院查封歐洲花園房產的時間是二零一二年,符合上述(一)的規定。原告名下沒有其他住房,符合上述(二)的規定。

 雖然原告支付的購房款只有總購房款的百分之四十,不足總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但是造成原告未能支付購房款的原因是乾坤置業違約,不是原告的責任。

 綜上,原告認為,其已經實際佔有房產,並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排除被告對原告房產的強製執行。

 完畢。”

 “被告答辯。”中年男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原告應向乾坤置業支付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購房款後,才享有排除第三方強製執行的權利,現原告僅支付了百分之四十,不應享有相應權利。

 另外,被告已經就原告名下房產情況申請了法院進行調查,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不能僅憑原告的陳述,應以調查結果為準。

 答辯完畢。”坐在被告席上的老律師道。

 在他看來,“支付購房款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這一條是硬性規定,是不可能被突破的,所以這個案子九成九能贏。他之前也是這麽跟銀行的人說的。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請原告就本案的訴訟請求進行舉證。”中年男法官道。他身旁的兩位人民陪審員坐在那裡,一聲不吭的聽著。

 “第一份證據,購房合同,證明原告是在法院查封歐洲花園樓盤房產之前,購買的歐洲花園小區二區五號樓一單元六零一房產,且乾坤置業負有組織原告辦理貸款的義務,指定的貸款銀行就是被告。

 第二份證據,原告繳納的電梯費、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及燃氣使用證和裝修合同、發票,證明原告已經實際佔有使用上述房產。

 第三份證據,原告繳納的購房款銀行轉帳記錄,證明原告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首付款。

 第四份證據,乾坤置業辦公室照片,證明乾坤置業已經停業,人去樓空,原告無法辦理銀行貸款支付購房款尾款。

 舉證完畢。”方軼道。

 “被告質證。”中年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購房合同,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認可。

 第二份證據,原告繳納的電梯費、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及燃氣使用證和裝修合同、發票,被告認可。

 第三份證據,原告繳納的購房款銀行轉帳記錄,被告認可。

 第四份證據,乾坤置業辦公室照片,被告認可。

 答辯完畢。”老律師道。

 房屋確實出售了,之前乾坤置業的土地和在建工程都是抵押給銀行的,每賣出一棟樓,房產公司都會將相關出售記錄交給銀行核實,以便銀行審核後對抵押房產進行解押,所以這些東西錯不了,被告也沒有必要否認。

 老律師認為這些都不是重點,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重要的是是否支付了百分之五十的購房款,及原告名下是否有其他房產。

 “被告舉證。”中年男法官道。

 “被告只有一份證據,《公證書》、《執行證書》和貴院出具的查封公告,證明被告查封歐洲花園房產是出於正當目的,合法合規。

 舉證完畢。”老律師道。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中年男法官道。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公證書》、《執行證書》和查封公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對於證明的目的不認可,原告合法擁有相應的房產,不應包括在被執行房產之列。

 質證完畢。”方軼道。

 乾坤置業托欠銀行的貸款是事實,法院都確認了,再說了這也不是本案的重點,重點是被告不應該執行原告的房產。

 “本院應被告申請到房產管理部門調取了原告名下的房產情況,這是調取的相關情況,你們看下進行質證。”中年男法官道。

 “原告對法院的調查結果認可。質證完畢。”方軼道。

 方軼不由得心生感慨,雲梅真有錢,調查結果顯示雲梅名下有十套商業用房,外加一套住宅(正是本案涉及的房產)。

 “被告認可調查結果,該結果證明原告名下不止一套房產,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質證完畢。”老律師道。

 “雖然原告名下不止一套房產,但是我提醒法官注意,原告名下的房產除了與本案相關的房產是住宅外,其他房產的用途均為商業,並非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原告購買案涉房產的目的是為了居住,房產登記的用途是住宅,原告已實際合法居住,因此原告是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享有排除強製執行的權利。”方軼補充道。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要表現的強勢一點,不能總是被動的挨打,由著對方胡說,特別是一些明顯對自己當事人不利且有問題的觀點,一定要據理力爭,這叫法不辨不明,也能讓法官真正的了解事實真相。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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