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指控我弟弟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如果這兩個罪名坐實了,會不會判的更重?”趙主任問道。
“怎麽說呢,檢察院指控您弟弟兩個罪名,建議適用數罪並罰。我們認為您弟弟的行為屬於法條競合,應當按照招搖撞騙罪處罰(擇一重罪)。
一般來說,數罪並罰要比擇一重罪處罰的更重,刑期更長。”方軼解釋道。
“數罪並罰是不是就是把兩個罪名的刑期加在一起,判刑?比如我弟弟犯詐騙罪判三年,犯招搖撞騙罪判五年,數罪並罰一共判八年?”趙主任問道。
“不是這樣的。數罪並罰有專門的算法,不是簡單的相加。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也就是應數罪並罰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比如,您剛才說的,犯詐騙罪判三年,犯招搖撞騙罪判五年,數罪並罰,那麽總和刑期就是八年,數刑中最高刑期為五年。法院會在五年至八年這個區間,根據案情,擇一刑期判決,有可能是六年,也有可能是七或者八年,要視庭審情況而定。”方軼解釋道。
“哦,我明白了,我以為就是簡單的一加,就判了呢,感情這裡面有那麽多說法,也就是說庭審很重要。對吧,方律師?”趙主任頓覺醍醐灌頂。
“對,可以這麽說。庭審過程中確定的案件情況會左右法官的量刑。”方軼道。
趙主任最終辦理了委托手續並繳納了律師費,律師費四萬元,加上之前的一萬元,正好五萬元。
趙長光的案子在一周後開庭了。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本院認為,被告人趙長光冒充省法院的法官,在騙取他人信任後,先後騙取了他人財物和其他非法利益,其中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趙長光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應當對其適用數罪並罰。
鑒於被告人趙長光曾因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數罪並罰,本院建議對被告人趙長光處以有期徒刑七年。完畢。”公訴人席上留著齊耳短發的年輕女檢察員語氣冰冷的說道。
“被告人趙長光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可,對由此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表示歉意,但是我只是招搖撞騙,不是詐騙。
不管我是在騙錢還是在騙取女性信任方面都是以特殊身份做掩護的,即便觸犯了詐騙罪也是法條競合,應該按照一個罪名處罰,不應數罪並罰……
請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我認罪認罰。”趙長光態度誠懇的說道。
之前他被判了五年,在服刑期間除了勞動外,他也看了不少刑法方面的書,別人看書是為了考學歷證,他看書是為了搞明白自己所犯的罪名,研究刑法的漏洞。檢察員所說根本不用律師解釋,他全明白,這就是他在裡面五年的學習成果。
之前方軼去看守所會見,他也向方軼請教過相關問題,所以數罪並罰意味著什麽,他完全清楚。
辯護席上的周穎愣住了,心道:這家夥居然連法條競合都用上了,太專業了,太不要臉了,太恬不知恥了,太……
審判長心裡也很不爽:看來眼前這家夥之前的五年大牢沒白蹲啊,懂法了,知法理應守法,可這家夥居然知法犯法……實數可惡!
“被告人趙長光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長光多次冒充法院工作人員,騙取錢財和其他利益,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中的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屬於刑法理論中的法條競合,對其行為應以招搖撞騙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並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欺騙被害人周紅和周媛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長光以介紹工作和幫助申訴為由,騙取周紅和周媛的信任後分別與兩人同居,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理由如下:
1、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招搖撞騙罪妨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社會公共秩序。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權利,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欺騙周紅和周媛的行為,並未侵犯二女的財產權,僅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
2、招搖撞騙罪是以冒充特殊身份人員的方式進行的,即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騙取他人的信任,以達到行騙目的。而詐騙罪可以采用任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來實施。
本案被告人趙長光騙取周紅和周媛的其他非法利益時,均采用的是冒充特殊身份人員的方式。
3、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從他人處騙取財物,而招搖撞騙罪中的行為人的目的主要是從他人處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因此,招搖撞騙罪對騙取財物數額沒有特別要求,而詐騙罪要求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騙取周紅和周媛信任後,分別與二女同居,屬於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被告人冒充法院工作人員騙取鄒潔錢財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屬於法條競合,不應數罪並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七十九條可知,詐騙罪采取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中,包括‘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在招搖撞騙罪中,行為人騙取的非法利益中包括詐騙罪中騙取的‘公私財物”。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冒充法院工作人員騙取他人信任,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罪名的構成,以致有數個法條可以同時適用,但只能擇一重罪處罰。因此,本案只能適用招搖撞騙罪處罰。
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確實有悔罪表現,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為,即騙取了他人財物,又騙取了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即騙取了他人信任而與之同居。
我們認為,對被告人趙長光在本案中實施的數個行為應當分別進行評價,被告人對周紅和周媛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被告人對鄒潔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對被告人應當數罪並罰。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本案沒有數罪並罰的充分理由和必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為屬於連續犯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即騙取鄒潔錢財(符合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又騙取周紅和周媛的其他非法利益(符合招搖撞騙罪的構成)。
但是被告人趙長光是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連續實施的上述招搖撞騙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應當屬於刑法上的連續犯,在處斷上應按一罪處罰,也就是應當按照招搖撞騙罪處罰。
二、被告人的數個行為之間屬於法條競合中的交叉競合
本案中,被告人趙長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既構成招搖撞騙罪,又構成詐騙罪。詐騙罪不能全包含招搖撞騙罪。由此導致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形成交叉重疊關系的法條競合,即交叉競合。
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趙長光所騙的財物數額(五千元)僅僅達到了詐騙罪的起刑點,在法條競合(交叉競合)的情況下應擇一重罪適用,所以本案應按招搖撞騙罪定罪。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前的同種數罪不適用數罪並罰,所以本案不具有數罪並罰的理由和必要。完畢。”方軼道。
……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趙長光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騙得他人信任後,多次騙取他人錢財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其中被告人趙長光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又觸犯了《刑法》中的詐騙罪的規定,但屬法條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
因被告人趙長光騙取的財物數額相對較少,以詐騙罪處刑較輕,故應以招搖撞騙罪一罪進行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並罰。
被告人趙長光曾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趙長光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審判長當庭宣判道。
聽到宣判結果後,趙長光一怔,又是四年,不知道這次會不會被關進上次那座監獄。
旁聽席上坐著的趙主任心中不是滋味,雖然這次判的比上次少了一年,但是四年也不短啊,該!活該!誰讓你不乾好事。
法院的判決結果在方軼的預估刑期內,他打算過幾日去會見下趙長光,問問他是否要上訴,不過看被告人那淡定的模樣,不像是想上訴的樣子。
方軼猜對了,以趙長光對法律的理解,他覺得上訴除了浪費時間外,沒什麽作用,還不如早點進監獄,省的在看守所被其他犯人看不起,挨打。
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趙長光沒有提起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判決發生了法律效力。趙長光的案子就這樣結案了。
次日下午,周穎將寫好的案件結案小結發給了方軼,隨後快步走進了方軼的辦公室。
“方律師,您讓我寫的結案小結寫完了。只是……”周穎道。
“只是什麽?”方軼將視線從電腦屏幕上移開,看向周穎。
“我有一點不太明白。我們司法考試時學的是想象競合擇一重罪,法條競合適用特別法。您庭審時說法條競合擇一重罪,法院也是這麽認定的,難道我學的知識過時了?”周穎一臉懵逼的看向方軼。
“其實你們學的知識並不過時,只是比較膚淺了一點。
法條競合大致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全包含關系的法條競合,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與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就是包容競合;另一種是交叉重疊關系的法條競合,例如,本案所涉及的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關系,即詐騙罪不能全包含招搖撞騙罪。
只有當招搖撞騙行為表現為騙取數額較大以上的財物時,才可能與詐騙罪形成交叉重疊關系的法條競合,即交叉競合。
我這麽說,你能理解吧?”方軼問道。
“嗯, www.uukanshu.net 這塊我懂。”周穎道。
“通說觀點認為,法條競合應先適用特別法。但是少數學者認為,特殊情形下,如果特別法太輕,可以選擇適用重法。
你們考試時學的法條競合屬於通說的情況,跟包容競合是一致的,適用原則是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即適用特別法條而不適用普通法條。這樣能做到罪刑相適應。
交叉競合就屬於特殊情況,適用重法條優於輕法條原則,即選擇適用法定刑較重的法條。
這是因為現實情況永遠比書本上的要複雜,就比如趙長光的案子,詐騙罪的刑期肯定比判招搖撞騙罪的刑期要短,因為他隻騙了五千塊錢,剛到詐騙罪的起刑點,所以只有適用招搖撞騙罪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方軼解釋道。
“哦,我好像明白點了。”周穎若有所思道。
“回頭裝訂案卷時,把趙長光的案卷再翻一翻,書讀百遍其義自見,看案卷也一樣,一定要去理解法官判案的思路,只有這樣你才能快速成長。”方軼微笑道。
“謝謝方律師。”周穎一臉真誠的說道,這年頭碰上個願意真心教徒弟的師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