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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七百一十三章 現實很複雜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的‘行凶’行為是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傷害行為,比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傷的傷害行為。

 根據該款規定,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則防衛人采取的防衛手段、造成的結果法律沒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依法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玉江向被害人向淮追索飯款是合理、合法的行為,向淮吃飯後不但不給錢,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後,還對被告人進行報復,尋釁滋事,由此可見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負有責任。

 案發當日,任玉江雖然從後廚拿了一把尖刀隨身攜帶,但並未主動使用,而且他是在聽說向淮等人又來店裡鬧事,為防身而準備,符合情理,並非為了鬥毆而準備。

 鬥毆是一種違法行為,其特征是鬥毆參加人互相均有非法傷害的故意,雙方的行為均屬於不法行為。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前,不存在非法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發當日,向淮和車勇糾集人員到任玉江的飯店尋釁滋事,並用西瓜刀砍傷任玉江右臂及頭部,已構成嚴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為。

 任玉江在被砍兩刀後,被迫持尖刀反擊,在此期間,其向持木椅子砸自己的車勇反擊了一刀,並在奪過向淮的西瓜刀後,停止了反擊的防衛行為。這表明被告人任玉江是被迫進行的防衛,其在防衛的時間、對象上均符合特殊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針對行凶行為的特殊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完畢。”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有意引導雙方繼續辯論。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任玉江在鬥毆中只是身受輕傷,被害人的行為並未嚴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的行為卻導致兩被害人死亡。

 而且被告人在案發之時,明顯具有放任、甚至希望將對方刺傷、刺死的主觀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特殊正當防衛,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完畢。”檢察員說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看向方軼,眼神中沒有任何感情色彩。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特殊正當防衛的行為人必須身受重傷、已被搶劫、強奸既遂等才可以進行防衛。

 本案中任玉江雖然身受輕傷,但只要他受傷的情形足以表明對方的行為屬於嚴重暴力性質,就符合關於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第二,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使行為人實施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衛人根本沒有受到實際傷害,也不應當影響特殊正當防衛的成立。

 本案中,向淮手中的西瓜刀已砍在被告人身上,如不反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必然無法得到保障。

 被告人任玉江在受到嚴重人身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是法律允許的,具有正義性,雖造成兩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應負刑事責任。

 因此,即便案發時被告人存在放任、甚至不排除希望將對方刺傷、刺死的心理,在適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時,也不應成為任何障礙。被告人不應構成犯罪。完畢。”方軼回應道。

 ……

 休庭結束後,審判長當庭宣布了判決結果: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任玉江先是被向淮用西瓜刀砍傷,後又被車勇用木椅子砸,為保護自身安全,被告人持尖刀還擊,刺死向淮和車勇,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任玉江無罪。”

 聽到無罪的判決後,旁聽席上一直面無表情的賈丹燕,突然喜極而泣,眼中全是喜悅的淚花。周圍的親戚朋友也露出了笑容。

 任玉江聽完判決後,伸手使勁搓了搓木訥的臉龐,感覺自己像是從鬼門關走了一圈,暗暗告誡自己:以後遇事一定要冷靜,這特麽罪,真不是人受的。而後,他起身給法官和方軼各鞠了一躬,以示感謝。

 方軼走出法庭後,在走廊上被賈丹燕叫住了。

 “方律師,留步!”賈丹燕眼中殘存的淚水尚未來得及擦去。

 “賈女士,您老公的案子一審結束了,只要檢察院不抗訴,判決書生效後,案子就結了。”方軼知道她關心什麽,不待她問便說了出來。

 “好的,謝謝,謝謝您。”賈女士點頭道。

 在回所裡的路上,伍慶輝開著車,突然問道:“方律師,您在法庭上說的那個《刑法》的第二十條, 我之前也看過,是不是凡是出現規定的情況,都可以套用這個法條,做無罪辯護?”

 “雲喬,你怎麽理解?”方軼突然看向身旁的雲喬,問道。

 “我覺得只要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基本上都可以做無罪辯護。”雲喬想了想說道。

 “從理論上來講,你們說的都沒有太大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打架鬥毆的刑事案件在現實中往往情況都比較複雜,造成的後果也都比較嚴重。

 在制定辯護方案時,千萬不能生搬硬套法條,一定要綜合分析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先排除防衛挑撥、假想防衛等情況,要防止行為人假借防衛而犯罪。

 我說的可能聽起來比較簡單,但是做起來卻並不容易,咱們做律師不是參加學校的考試,一個不慎,可能一條人命就沒了。而且是沒有補考機會的。”方軼解釋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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