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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七百五十章 懵逼的宋律師
“方律師,您怎麽看?”王勇看向方軼。

 王勇這個人賊心眼比較多,之前他與方軼一起討論過幾個刑事案子,倆人的意見相同的時候極少,大部分時候是不一致的,甚至是針鋒相對的。

 其實這也正常,一般情況下,律師是需要根據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獨立思考案件中遇到的相關問題的,即便是與同行討論案件也很少會全面接受別人的意見,除非別人能夠拿出真憑實證證明他錯了,否則絕對不會人雲亦雲的(這也許就是文科和理科的區別,正所謂:文無第一)。

 合則處,不合則分,反正都是各乾各的,訴訟律師之間不像非訴團隊成員之間聯系那麽緊密。

 這次討論案子,王勇怕說出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後,被方軼借鑒,為他人做嫁衣。所以留了個心眼,讓方軼先說他的觀點。

 宋律師把他請過來一起討論案件,也是想聽聽多方的不同意見,他覺得王律師有時候說的點也是很有道理的。其實更多時候,他是把王律師的觀點當反方觀點用,檢測自己一方辯護方案的漏洞。

 “我認為,被告人解全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方軼不緊不慢的說道

 不待方軼說完,王勇便猴急的打斷了方軼的話:“方律師,我的意見與你不同,與宋律師的也不同。我認為,解全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哦?王律師,你說說你的理由?”宋律師一臉懵逼的看向王勇。

 得!這回好了,三個人三個意見,一開始宋輝還琢磨著,三個人怎麽也得有兩個人的觀點相同或者相似吧,結果王勇又提出了一個新的觀點,他懵逼了。

 雖然之前宋律師對這案子有些吃不準,但心裡還是有方向的,現在多了兩個人給他參謀,卻越參謀方向越亂了,老宋同志徹底暈菜了。

 這也是為什麽訴訟律師都喜歡單打獨鬥的原因,因為律師多了不一定真管用,可能參與的律師越多越亂。不管是在刑事案件的辯護方案上,還是在民事案件的訴訟方案上,如果參與辦案的律師意見不一致,不僅是主辦律師的災難,也是當事人的災難。

 “我為什麽會這麽說,理由很簡單: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據上述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犯前款罪’,即具有故意傷害行為且使被害人的損傷達到輕傷以上,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打被害人嘴巴及推搡被害人,並不能直接給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因此也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以故意傷害致死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與被害人系同事關系,平時關系比較好,無仇無怨,事發當天二人在常去的棋牌室,在打麻將過程中,因為拌了兩句嘴,進而出現了打嘴巴,推搡的情況。

 被告人對被害人推搡時,在主觀上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應該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

 也就是說,被告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且在客觀上被告人的推搡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出現,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按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王勇自信滿滿的看向宋輝和方軼,想從他們的眼神中看到同意或者讚許。

 但是他失望了,宋律師眼神中的迷茫更加的深了,整個人像個哲學家一般,坐在沙發上摸著下巴,皺著眉頭思索著。

 再看方軼,從他表情上看,似乎並不同意王勇的意見,但是尊重他的想法。

 “方律師,剛才伱說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能不能詳細說下理由?”宋律師抬起頭看向方軼,想聽聽他的解釋。

 “嗯,我說幾點我對本案的理解,僅供參考哈。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扇了被害人一個嘴巴,然後又推搡被害人,其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沒有產生輕傷以上後果的一般毆打行為,是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的。我說的沒有問題吧?”方軼說完,看向宋、王二人。

 二人沒有說話,點了點頭,方軼所說正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標準。

 “那麽現在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行為人毆打被害人,但是並未給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的後果,那麽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就不屬於故意傷害罪所要求的故意傷害行為呢?

 我覺得不是的。

 故意傷害罪是結果犯,只有產生輕傷以上的後果才負刑事責任,且被害人傷的越重,被告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越大。

 在一般的毆打過程中,拳打,腳踢,推搡是最常見的攻擊手段,如打擊力量不大、打擊的不是要害部位, 且行為人對其行為有一定的節製,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直接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的,被害人是不需承擔刑事責任的,但這並不是說一般的毆打行為的性質就不是故意傷害行為。

 比如日常生活中,因為瑣事發生爭吵,雙方撕打等,絕大部分情況行為人都不會給被害人造成輕傷及以上的後果,也不會被判刑,即一般的毆打行為仍然是故意傷害的行為,只不過傷害的結果未達到法定的程度而無需負刑事責任而已。

 但是如果一般的毆打行為,在特定的條件下,導致被害人產生輕傷以上的後果,對此,行為人仍應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比如毆打他人,致被害人跌下台階或者從高處摔下,從而導致被害人出現重傷或者死亡後果,又比如毆打特異體質的人引發重傷、死亡後果等。

 在上述情況下,除非被害人的輕傷以上後果純屬意外事件所引起或者可以明顯排除毆打行為與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否則被告人還是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方軼接著說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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