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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七百九十二章 心已經亂了
“我有個疑問,本案中被告人將被害人殺死並肢解,毫無疑問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詐勒索罪呢,是既遂,還是未遂?”雲喬突然看向眾人,問道。

 “我覺得是既遂,因為被告人虛構綁架人質是事實,索要錢款,其行為已經對被害人丈夫造成了精神強製。

 也就是說,被告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並給被害人的丈夫造成了恐懼,即使未非法佔有財產,也應構成既遂。畢竟被告人實施了該行為。”周穎想了想,說道。

 “我認為,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應以被告人是否實際取得他人錢財為標準。本案中被告人沒拿到錢,所以應該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對意見。

 “我同意杜律師的意見。

 敲詐勒索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首先應當考慮以財物的交付或取得作為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關於敲詐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問題,在理論界有兩種觀點,即交付說(失控說)和取得說(控制說)。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被害人交付財物和被告人取得財物兩個行為是一致的,但現實是複雜的,也存在兩個行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比如,被害人按被告人的要求將財物交付於特定的地點或者特定的人,但被告人尚未實際取得財物就被警方抓獲。

 在此種情況下,被害人交付財物和被告人取得財物在時間上並不是一致的。但從實質上看,被害人已經按照被告人指定的地點或人進行了交付,財物已經脫離被害人控制,因此應視為被告人實際取得了該財物。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根據交付說(失控說)還是根據取得說(控制說),被告人的行為都應被認定為犯罪既遂。

 所以,我認為被告人田立傑故意殺人後,以綁架為名,向被害人親屬勒索錢款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屬於未遂。”方軼說道。

 “我有個問題,我在看電影的時候,經常出現一種情況,就是警方下套,事先已經布控現場,隻待罪犯前往指定地點取錢,然後一舉將其抓獲,在這種情況下,是屬於犯罪既遂,還是未遂?”伍慶輝舉起手,突然問道。

 眾人聽完愣了一下,看向方軼。

 “小伍問的這個問題很現實。如果是這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犯罪既遂,而應為未遂。

 因為,對被害人而言,其並未真正交付財物,說的直白點,被害人並未真正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對罪犯而言,其不可能實際取得財物或者控制財物。

 因此,無論是采用交付說(失控說)還是采用取得說(控制說),罪犯的行為都應被認定為未遂。當然這是我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所有檢察院和法院都這麽想。”方軼說解釋道。

 杜庸不斷的點頭,雖然他能猜到案件的結果,但是卻不知道該如何解釋,看來方老大的理論功底確實更勝一籌,人家能在市裡站住腳,創下良好的口碑,是有真本事的。

 不管法院怎麽判,就目前來看,杜庸被說服了!

 實際上方軼的觀點與法院合議庭最後采納的觀點差不多。

 中院認為,被告人田立傑采用暴力手段,將耿文蘭殺死,並分屍後掩埋於田地之中;田立傑殺人拋屍後,又以被害人被綁架為名向被害人親屬索取錢款,因案發而未遂。

 被告人的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未遂),其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田立傑的犯罪行為還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關於賠償死亡補償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後,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立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田立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交通費、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但法院並未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死亡補償費的訴訟請求,因為法院認為該費用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法院的如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法通則》(現已失效,被《民法典》代替)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一審判決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要求被告人田立傑賠償死亡補償費,高院以原告要求賠償的死亡補償費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庸拿到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後,對方軼的判斷更加的信服了。這也奠定了方軼在本團隊刑事領域的地位。

 有人會問,一個團隊老大的專業能力不應該是本團隊專業能力的的天花板嗎?其實不然,很多團隊的老大之所以成為老大是因為有資源,說的直白一點就是他能給團隊拉來案子,控制著團隊的經濟命脈,但是他本身的專業能力有可能非常的拉胯。

 這就跟公司的老板不懂法律, 但是可以花錢雇律師或者法務一樣。

 上午十點,周穎和杜庸結束了會見,從看守所內走了出來,來到停車場,開車回律所。

 “杜律師,你表弟孔樞說的跟咱們得知的案情基本上一致,雖然孔樞沒有自首情節,但是他協助警方抓了另一被告人向慶斌,有立功情節,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的。

 事情已經這樣了,你也不要太過於擔心,等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咱們閱完卷後再找方老大商量下。”周穎勸慰道。

 杜庸一臉的凝重,點了點頭,剛才在看守所會見時,他一句話沒說,只是死死的盯著表弟,看得後者不敢與他對視。

 他恨不得把表弟揪出來爆錘一頓,他的心已經亂了,從這一點上看,律師真的不適合代理親人的案子,尤其是刑事案子。

 ……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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