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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三百九十三章 賭1把!
次日,雲振興來到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他聽完方軼的分析後,也猶豫了起來。

 “方律師,按照您的意思,我兒子的案子二審是不是希望不大?”雲振興問道,他的眼神中充滿了焦慮。

 “不能說一點希望都沒有,對於一些有爭議的法條,各地法院本就理解不一,裁判的結果也不盡相同,我剛才所說只是推測,是最壞的結果。”方軼道。

 “那您有幾成把握?”雲振興沉默片刻問道。

 “五五分,這種事只能賭一把,如果二審法院對挪用資金罪的理解跟我的理解一致,或者我說服了二審法院的合議庭法官,二審肯定會改判,雲齊的刑期肯定會在三年以下。

 現在他已經被羈押了四個多月,再加上審判和出判決的時間,我準備建議法院判處他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成功,用不了多久雲齊就能出來了。”方軼道。

 “嗯,如果這個案子委托給您,律師費……”雲振興不是優柔寡斷的人,沉思片刻後便做出了決定,賭一把!

 “律師費五萬元,之前您已經給了一萬,再交四萬就行。另外差旅費需要單算,可以包乾,也可以實報實銷。”方軼道。

 “好,我同意。差旅費包乾吧,您跑來跑去的也挺辛苦的,我給您三千元差旅費。如果我兒子的刑期能減下來,我會再給您一個大紅包,絕對不讓您吃虧。”雲振興斬釘截鐵道。

 周穎的效率還是很高的,半個小時後簽完委托手續,支付了律師費後,雲振興離開了律所。

 雲齊的案子很快開庭了,在開庭前,方軼又去了一趟看守所會見雲齊,將自己的辯護方案告訴了他,既然已經提起了上訴,律師費也已經繳納了,他只能跟著方軼的節奏走,賭一把了!

 開庭當天,方軼趁著審判長走前面程序的功夫,移動視線掃過旁聽席,看到了雲振興,在他身旁坐著十來個人,都抻著脖子,支棱著耳朵聽著,看起來像是雲家的親戚朋友。

 當合議庭的法官宣讀完一審判決書,上訴人雲齊讀完上訴狀後,審判長道:“請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針對上訴人雲齊挪用資金十五萬元未退還的行為,一審法院認為“數額較大不退還”屬於加重處罰情節,應使用挪用資金罪的第二刑檔,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選擇量刑,是對挪用資金罪數額標準的誤讀。

 辯護人認為,上訴人雲齊挪用的資金數額較小,達不到適用第二刑檔的條件,應適用第一刑擋,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上訴人雲齊,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是對量刑有異議,我覺得一審法院量刑過重。”雲齊道。

 “下面由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雲齊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沒有任何異議,之所以審判長讓檢察員發問,是為了走程序,程序正義是訴訟過程的正義,實體正義是訴訟結果的正義,兩者都不可或缺。

 為首的男檢察員手裡拿著一審時縣檢察員提交的證據材料,圍繞著案件的事實進行了提問,其實大家都知道,檢察員不過是再確認下案件事實,走個程序,雲齊很配合。

 輪到方軼發問時,更簡單,撿有利於上訴人雲齊的問題,問了兩個,便結束了發問。案件的爭議焦點不再事實上,而在於法律的適用上,因此方軼不想在事實上耽誤時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和上訴人有沒有新證據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首先由上訴人雲齊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罪名,但是我認為一審法院判我三年有期徒刑過重……,最後我懇請法院對一審法院判決進行改判。”雲齊囉裡囉嗦的說了一頓。

 “上訴人雲齊的辯護人進行發言。”審判長沉著臉道。

 “好的,審判長。”

 說完,方軼醞釀了下,接著說道:“辯護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標準為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

 根據上述解釋第六條之規定,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即“挪用公款不退還”的法定刑升格(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標準為一百萬元。

 挪用公款罪相較於挪用資金罪而言是重罪,根據上述解釋之規定,重罪法定刑升格數額標準為一百萬元,作為輕罪的挪用資金罪法定刑升格數額標準卻只有十萬元,這顯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也無法做到罰當其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立法本意,並參照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標準,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標準,應為二百萬元以上。

 本案中,上訴人雲齊挪用村委會的資金總額為十五萬元,不符合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標準,僅符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標準,故對上訴人雲齊的挪用資金行為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雲齊的挪用資金行為處以三年有期徒刑,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請法院依法改判。辯護人建議對上訴人處以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刑罰。完畢。”方軼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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