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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四百六十一、四百六十二、四百六十三章 大悲大喜!
“過來坐,喝杯茶!”萬可法倒了一杯茶水遞給了方軼。

 “您叫我過來,不會是專門品茶的吧?”方軼接過茶杯後說道。

 “上午我和馮助理去看錢文錢律師了。”萬可法一邊泡茶一邊道。

 “錢律師生病了?”方軼端起茶杯的手一頓,問道。

 之前他與錢文一同辦過一個法援的刑事案件,所以還算熟悉,但交往不多。

 “嗯,昨天晚上他老公給我打電話,說她抑鬱了,請幾天假。錢文以前給我做過助理,做事很認真,但是情感太豐富了,容易被當事人帶節奏。說白了就是心太軟。

 她始終不明白‘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之人必有可悲之苦’,這話我曾經告訴過她不止一次,勸她想開點,凡事要正反兩面看,但是……

 這不,她這些年見到太多不平事,太多的社會陰暗面,心裡排解不開,抑鬱了。”萬可法惋惜道。

 “這事確實麻煩,心鎖只能自己解,別人沒轍。”方軼歎息道。

 “他老公說給她找了位心理學專家,一周去兩次,治療抑鬱症。”萬可法道。

 “那玩意能管用嗎?”方軼疑惑道。

 “管用?心理醫生看誰都有病,在他們眼中就沒有正常人,你說能管用嗎?天長日久的,他們看自己都有病。”萬可法不屑一顧道。

 好吧!您高興就好。方軼見萬可法一臉老憤青的模樣,隻得保持沉默。

 “錢律師自己有什麽打算?”方軼問道。

 “錢文現在正抑鬱著呢,即便有什麽打算也得治好以後再說了。他老公想讓她把律師證注銷了,去考公。

 我覺得如果她能考公上岸也不錯,做律師這麽多年錢沒賺到多少,自己先抑鬱了,看來她不太適合做律師。”萬可法道。

 “嗯,您說的對。我記得之前您說過,做律師要直面人性的邪惡,如果在面對邪惡的時候,心態崩了,受不了,扛不住,不忍直視,無法接受現實的殘酷,還不如留在象牙塔內舒坦。

 雖然象牙塔內也有黑白灰,但是總比社會要婉轉些、柔和些。畢竟很多人自譽為高知分子,雖然既當又立,還是要考慮臉面的。”方軼道。

 “哈哈,小方,不要那麽憤青,凡事都有一正一反兩面,你得這麽想,為什麽法律需求日增,就是因為有太多又當又立的人。

 換句話說,正是他們給了我們賺錢的機會。我們做好分內之事就好了,其他的沒必要想太多。”萬可法笑眯眯道:“你可要調整好心態。”

 呃……剛才心裡還念叨你是老憤青呢,轉眼就把這話還給我了!難不成您能掐會算,知道我心裡是怎麽想的?方軼一臉愕然。

 “您放心吧,我拎的清。”方軼尬笑道。

 “吳總弟弟的案子怎麽樣?”萬可法給方軼添了些茶水,問道。

 “案卷我看了,事實上跟吳總弟弟說的差不多,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不過從案件事實來看,我覺得應該屬於正當防衛,這兩天我正在為開庭做準備。”方軼道。

 “壓力比較大吧!”萬可法笑呵呵的看向方軼。

 “說實話刑事案子都有壓力,畢竟關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人這一輩子就那麽幾十年,現在社會發展這麽快,真被關進去再出來肯定會跟社會脫節。

 吳總弟弟現在上高三,如果真被判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少說也得十年有期徒刑,被關進去再出來,人生最關鍵的幾個節點都過去了,……可惜了!”方軼道。

 “別給自己太大壓力,盡心盡力就好。”萬可法安慰道。

 一周後的一個早上,吳文故意傷害的案子開庭了。因為是公開審理,旁聽席上坐滿了人,大部分都是吳總養生館的員工,吳總也在其中。

 被告人席上的吳文眼神中充滿了慌亂和不安,靜靜的聽著公訴人宣讀起訴狀。

 “……本案孫仲(足療店老板)等人的行為屬於尋隙滋事,在打砸養生館的過程中,被告人吳文上前製止,在此過程中被告人使用棒球棍猛擊被害人頭部,造成被害人死亡。

 我們認為,被告人吳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裁判。完畢。”坐在公訴人席首位的中年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吳文,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有何異議?”審判長沉著臉問道。

 “我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都不認可。我是正當防衛,是孫仲帶人進來打砸我哥的養生館,我才反擊的,是他們先動的手。”吳文情緒很激動,如果不是法警製止,他已經從椅子上站起來了。

 其實也不怪吳文激動,年輕人氣盛,聽檢察員隻說自己的不是不提對方傷自己的事,有點拉偏架的意思,不激動才怪。此時的他還能保持頭腦思路清晰已經不錯了,畢竟只是個尚未踏入社會的高中生,如果換一個膽小的估計當場就被公訴人的氣勢嚇得痛哭流涕了。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被告人吳文,案發當時你在做什麽?看到了什麽?”女檢察員問道。

 “當天我睡落枕了,去養生館找趙師傅幫我揉脖子,後來聽到前台有東西被砸碎,就跑過去了。

 我看到孫仲站在前台,然後有一幫人拿著棒球棍和刀衝了進來,見東西就砸,見人就打……”吳文一邊回憶一邊道。

 “你做了什麽?”女檢察員問道。

 “有個人拿著西瓜刀衝我跑過來,我嚇壞了,當時胳膊和腿上被各劃了一刀,我轉身就跑。他在後面追我,我怕他砍我,拚命的往裡面跑。

 裡面也打起來了,他們的人掉了棒球棍,正好距離我不遠,我當時大腦一片空白,撿起棒球棍向身後掄去。

 追我那個男的,用手擋了一下,他手裡的刀被我打飛了。後來他又向我撲過來,我嚇得一閉眼,使勁揮舞棒球棍,當時就感覺打在了他身上,後來我才發現是打在了他的頭上,然後他就倒在了地上。”回想起案發時的狀況,吳文眼神中滿是驚慌,心驚肉跳的。

 “審判長,我問完了。”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吳文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看向方軼。

 “需要發問。被告人吳文,從門口衝進來打砸的人是誰帶來的,你知道嗎?”方軼問道。

 “是孫仲,他先進來的,故意找事把前台的招財貓摔碎了,後來進來的人都聽他的,是他讓砸的。吳文道。

 “你們當時是什麽反應?有人受傷嗎?”方軼問道。

 “當時我和兩個員工在門口,我們都被嚇壞了,那幫人一進來就把那來兩位員工打倒了,我也受了傷。”吳文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及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均道。

 “下面由公訴人出示證據。”審判長道。

 “第一份證據,法醫鑒定報告,證明被害人的死因為嚴重顱腦損傷。”女檢察員拿出一份鑒定報告,說道。

 “被告人吳文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有什麽異議?”審判長問道。

 “沒有異議。”吳文道。現在的他處於懵逼狀態,大腦一片空白,不知道接下來會怎樣。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什麽意見?”審判長問道。

 “沒有意見。”人已死亡這是事實,法醫的鑒定結果應該沒有什麽問題,所以方軼沒有提異議。

 “第二份證據,棒球棍,棒球棍上有被告人的指紋,其上的血跡經鑒定是被害人的,證明該棒球棍是被告人行凶的工具。”女檢察員道。

 被告人吳文和辯護律師方軼均對該份證據認可,沒有提出異議。

 “第三份證據,養生館的監控錄像,該監控錄像清晰的記錄了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追打的場景,以及被告人行凶的經過。證明被害人是被被告人吳文用棒球棍擊中頭部死亡的。”女檢察員說完,審判長讓書記員當庭播放了養生館的監控錄像。

 “被告人吳文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審判長問道。

 “沒有異議。”吳文搖頭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什麽意見?”審判長問道。

 “有意見。該監控錄像的前半段顯示,當時有六個人拿著棒球棍和刀具衝進養生館,一進門便將養生館的兩名員工打傷,隨後開始追打被告人。

 該證據恰好可以證明,被告人吳文是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進行反擊將被害人打死的,其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方軼道。

 “公訴人繼續出示證據。”審判長待書記員記錄完畢後,接著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本案被害人等人的行為屬於尋隙滋事,被害人到了店內不是以殺人為目的的,僅僅是打砸館內的物品,並未對館內員工的生命安全造成損害,受傷的員工僅僅是輕微傷。

 被告人吳文在反擊過程中將被害人打死,他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的限度,進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因此,我們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且屬於激情犯罪,建議對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女檢察員道。

 話音剛落,旁聽席上一片嘩然,眾人都覺得公訴人的建議刑期太重,被告人吳文不應構成犯罪。審判長不得不敲響法槌維護法庭秩序。

 “被告人吳文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吳文聽到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判處自己十五年後,一下蒙了,眼淚不住的在眼眶中打轉。此時的他心已經亂了,絮絮叨叨的不斷的重複著自己不構成犯罪,審判長強行打斷了他的辯護。

 “下面由被告人吳文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被害人等人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吳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由此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應不負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等人受孫仲的指使,衝進養生館打砸的行為屬於‘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判斷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通過暴力程度、危險程度和刑法給予懲罰的力度等綜合做出判斷,並應當以該條列舉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形式為參照。

 本案被害人等人衝進養生館打砸的行為,屬於單方持械聚眾鬥毆。《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聚眾鬥毆行為經常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聚眾鬥毆與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暴力程度和危險程度上是一致的。

 本案孫仲指使被害人等人聚眾持棒球棍和刀具等殺傷力很大的工具進行鬥毆,一進門便打傷三人,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吳文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雖然養生館與孫仲的足療館,存在生意上的競爭關系,但養生館沒有鬥毆的故意。通過公訴人提交的監控錄像可知,本案打鬥的起因系孫仲一方挑起,打鬥的地點也是在養身館內,所以雙方的攻防關系非常明了。

 孫仲糾集被害人等人衝進養身館,聚眾鬥毆,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吳文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進行的正當防衛,因此吳文的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

 三、吳文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被害人等人的共同侵害行為,嚴重危及養生館內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監控錄像顯示,被害人比吳文要強壯的多,而且手中有刀,一直在追砍被告人吳文,其行為足以危害到被告人及養生館內員工的人身安全。

 吳文在被追砍過程中,為保護自己和本店人員的人身安全,迫不得已拿起地上的棒球棍進行反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被告人吳文的行為並未超出必要的防衛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吳文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文無罪。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回應辯護人的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回應如下:

 根據監控錄像可知,孫仲及被害人等人進入養生館後是以打砸物品為主,並不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養生館內員工也僅僅是受到了輕微傷,並不致命,也不存在重傷,他們的行為更符合尋隙滋事的特征。

 我們認為,不法侵害行為應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後果,否則不能成立特殊防衛。因此,本案被告人吳文應按照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罰。”女檢察員爭辯道。

 “被告人吳文的辯護人可以對公訴人的意見進行回應。”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

 辯護人認為,在判斷被害人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除了此前辯護人提到的判斷標準外,還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不法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人身安全,即危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權利。財產權利等其他權利不包括在內,這是特殊防衛與一般防衛的一個重要區別,

 本案中,養生館不僅財產權被侵害,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侵害,除了被告人外,有三名員工受到輕微傷。若不是警察來的及時,會有更多的員工受傷。由此可見,被害人等人的行為已經危及到了人身安全。

 第二,不法行為具有暴力性,且應達到犯罪的程度。

 對《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列舉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應作廣義的理解,即應包括以此種暴力行為作為手段,而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為。

 本案中,被害人等人持棒球棍和刀具對養生館進行打砸,被害人在追砍被告人的過程中,其行為已侵害到了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從監控錄像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追砍行為甚是凶狠,如果僅僅是為了震懾被告人,根本不用如此狠厲,其目的很明顯就是要給被告人造成重大傷害,其行為具有暴力性。如果不及時製止後果不堪設想。

 第三,不法侵害行為應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

 一般來講,構成特殊防衛需要有可能達到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後果。但是行為人的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已經造成實際傷害後果,不必然影響特殊防衛的成立。在司法實踐中,針對行為人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也可以實施特殊防衛。

 本案中,被告人赤手空拳,而被害人手持西瓜刀,在被追砍過程中,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已經受到了嚴重威脅,存在被重傷甚至死亡的可能,特殊防衛的意義在於防止嚴重的人身安全問題的發生,當然不能等到傷害結果出現才能防衛,只要存在嚴重傷害的可能,被告人就可以針對被害人的攻擊行為實施特殊防衛。

 案發時被害人手中的西瓜刀被打落,但其並未逃走,反而衝上來想要搶奪棒球棍,如果被害人得手,很可能給被告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

 由此可見,被害人的行為對被告人吳文的人身安全已經造成嚴重威脅,吳文的行為可以構成特殊防衛。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文是針對正在對其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危險的暴力行為進行的正當防衛,應屬無罪。完畢。”方軼回應道。

 ……

 休庭十分鍾,合議庭成員退出了法庭,方軼喝了兩口礦泉水後開始收拾桌上的物品。因為旁聽的人太多,法警在法庭內轉來轉去,防止發生意外。

 十分鍾很快便到了,合議庭成員再次走入法庭,在審判長的要求下,被告人吳文被法警帶入了法庭。

 “……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吳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判決:吳文無罪。”審判長說完,看向站在下面的吳文。

 愣了片刻後,吳文突然留下了淚水,他低下頭,雙肩聳動,激動的哭了起來。邊哭邊擦眼淚,大悲之後的大喜,讓他有些悲喜過度,心神憔悴。

 宣判後,旁聽席上眾人一臉輕松,紛紛跑到近前為吳文道喜。吳總向方軼走了過來。

 “方律師,謝啦!今天別走了,晚上我要給弟弟慶祝,您一定要在場。包間我都訂好了。”吳總一臉喜色道。

 “好,聽您的。”方軼這兩天沒有安排,多住一日也無妨。

 宣判後,方軼以為檢察院會抗訴,自己能再賺一筆律師費,可誰知道刑事判決書都生效了,也沒等到抗訴的通知。當然這都是後話。

 吳總請方軼吃過午飯後,將他送回了賓館,晚六點多時又派人將他接了過去,在當地一家知名飯店內眾人推杯換盞,方軼沒少喝酒。

 次日一早,吳總親自帶著吳文送方軼去火車站,車票吳總已經訂好了,在方軼臨上車前,吳總又給他塞了一個大紅包。

 火車啟動後,方軼坐在商務座上,拿出了大紅包,看了一眼,厚厚的一疊,足有萬元。吳總出手真大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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