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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四百二十二、四百二十三、四百二十四章(合並1大章)…
“您也看到網上的報道了?”男律師低聲問道。

 “嗯,看了。國內的律師制度都改革這麽多年了,我就納了悶了,啥時候咱們成了國家公務人員了!我得看看檢察院和法院是怎麽解釋的。”女律師一臉匪夷所思的表情道。

 “誰說不是呢!真特麽夠亂的。為了把律師那啥,把身份都給改了。這得多大的仇啊,以後咱們做刑事案件可得小心。”男律師低聲感慨道。

 周圍的律師有的在閑聊,有的在吸煙,大家的目的只有一個,旁聽李明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一案。

 上午九點整,法院大門打開,門外眾人陸續走了進去。

 法庭內,審判員正在宣讀一審判決書的內容,方軼掃了一眼旁聽席,好家夥坐的滿滿登登的,孫主任與趙忠誠和李明博媳婦就坐在第一排。

 ……

 “下面由上訴人李明博先宣讀上訴狀或陳述上訴理由。”審判長是一位四十來歲,留著齊耳短發的女人,她兩邊的審判員是兩位男法官,均是一臉的嚴肅。

 “我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有誤,使用的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我雖然讓李右朋看過案卷複印材料,但是並沒有讓他複印案卷。

 二、李右朋複印的卷宗材料上既沒有標明秘密等級,也沒有標注屬於國家秘密。在我複印案卷後,沒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告知我複印的案卷屬於國家秘密。

 三、關於我所複印的刑事案卷屬機國家秘密的鑒定結論於法無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四、我是一名普通律師,不是國家公務人員,一審法院認定我是公務人員是錯誤的……”

 李明博是做律師的,之前又與方軼溝通過辯護方案,所以他在開庭前將自己能想到的辯護內容,不管有理無理都寫了下來,打算來個亂拳打死老師傅,只要是有一拳打到要害,自己就能解脫,這是他此時的真實想法。

 “下面由上訴人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李明博不構成犯罪,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上訴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一、根據上述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應該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訴人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普通律師,根本不是本罪的適格主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是國家公務人員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二、上訴人複印的案卷材料上未標注任何保密字樣,也沒有法院工作人員向上訴人告知複印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更未讓上訴人簽署任何保密文件。

 上訴人複印貪汙案的案卷材料時,案件已經移送至法院準備開庭審理,此時的案卷卷宗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取決於案卷內容是否涉及國家秘密。

 上訴人辦理的是一件普通的貪汙案,而且是公開審理,根本不涉及國家秘密,所以上述人複印的案卷不屬於國家秘密。

 因此,辯護人認為,保密機關出具的關於卷宗材料屬於機密級國家秘密的鑒定意見,不應該作為本案的定罪依據。本案證據不足。

 請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完畢!”方軼道。

 “上訴人李明博,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按部就班的走著程序。

 “有異議,我對一審法院認定的罪名和事實均不認可……”李明博道。

 都這時候了,他肯定不能認,認了自己就得進大牢,律師證也得被吊銷,職業生涯就此終止。

 “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方軼對面公訴人席上坐著的兩位男檢察員皺了皺眉頭,從接手案件起,他們就一直在向一審那兩位檢察員的祖宗八代問好。

 玩呢!律師能是公務人員嗎?你給發工資啊!這邏輯真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怎麽一點常識都沒有啊!喝多了吧!

 既然接了這案子,程序該走還得繼續往下走,為首的男檢察員只能撿他有理的說:“上訴人李明博,去法院閱卷是你自己去的嗎?”

 “是,我自己去的。”李明博道。

 “但是根據調取的法院立案庭監控錄像,你不是一個人去的,還有兩個人跟你一起進的立案庭大門。”男檢察員道。

 “是,當時李右朋和李勇跟我一起進的立案庭,但是借案卷進行複印時他們不在場。他們一直在立案庭等著。”李明博道。

 “出了法院後,李文貪汙案的案卷還有誰看過,你有沒有允許別人看過?”男檢察員問道。

 “李右朋向我借閱過,但是次日一早就還給我了。”李明博道。

 “你知道李右朋再次複印了案卷嗎?”男檢察員問道。

 “不知道。”李明博道。

 “後來你去調查取證,是誰跟你一起去的?”男檢察員問道。

 “是我們律所的一名實習律師跟我一起去的。”李明博道。

 “你們是怎麽找到李文貪汙案的證人的。”男檢察員問道。

 “是李右朋帶我們去的。因為我們對當地不熟,所以需要人帶路。”李明博道。

 “你們一路過去找證人調查取證,是否順利?”男檢察員繼續問道。

 “還算順利。當事人很配合。”李明博道。

 其實當時李明博見李右朋找起證人來,輕車熟路一般,特別是有一個證人住在村裡,李右朋直接開車過去就停在了人家門口,他心裡懷疑過李右朋曾經去找過證人。但是證人都是他父親李文的同事,李明博又覺得可能是此前李右朋認識他們,到家裡串過門,所以便沒太在意。

 “案涉證人出具了與之前不一樣的證言和證據,你有沒有懷疑過真實性?”男檢察員問道。

 “當時現場只有我、我們所的實習律師和證人三個人,我提問,實習律師做記錄,然後讓證人出具的手寫證言,我不認為有什麽問題。”李明博道。

 他還真懷疑過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所說與案卷中的證言正好相反,而且說的非常溜,像是背過的一般,但是證言又確實是證人親筆書寫的,簽字、按手印一樣不少,李明博便沒多問。

 “李右朋有沒有跟你聊過關於證人作證的事?”男檢察員問道。

 “沒有,他從來沒跟我提過,我也沒跟他說過。”李明博道。

 方軼知道檢察員這麽問的緣由,李明博也知道,這是一個坑,檢察員問來問去其實就是想問,是不是你李明博指使李右朋找證人篡改的證詞,如果是,那就可以靠上妨害作證罪,即便本案的罪名不能坐實,也可以另行起訴,指控李明博妨害證人作證。

 李右朋被抓捕後把私下複印案卷,並找證人提供虛假證據、證言的事全都攏在了自己身上,沒把李勇和李明博牽扯進去,隻提到李明博曾把案卷借給自己觀看。

 而且幾個證人也向公安機關陳述,當時找自己篡改證言的只有李右朋一個人,沒見過其他人。

 檢察員想從李明博身上找到突破口,所以才有此一問,但是現在看來,妨礙作證的事李明博確實不知。

 ……

 “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三方均道。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請上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李明博還是那套詞,只不過說的更細,更廣。作為律師,李明博肯定比一般的被告人更能說,這也正常。

 “上訴人李明博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李明博作為李文貪汙案的辯護律師,讓被告人親屬查閱其在法院複製的案件證據材料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理由如下:

 一、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對象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而本案中上訴人李明博讓李文的親屬查閱的在法院複製的案件證據材料不屬於國家秘密。

 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主體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知悉國家秘密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案上訴人李明博系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是檢察部門保密規定所約束的本系統的國家秘密的知悉人員。

 而且法院系統的保密規定也沒有將案件證據材料確定為國家秘密,本案上訴人自然沒有將案件證據材料作為國家秘密加以保守的義務。

 由此可見,一審法院將上訴人李明博認定為負有特定義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錯誤的。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觀要件是明知為國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由於檢察院和法院系統的保密規定本身都是秘密文件,上訴人李明博對這些文件及其內容根本不可能知道。

 根據國家保密法及檢察機關的相關保密規定,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對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文書標明密級和保密期,對不宜直接標明的訴訟文件,應告知相關人員,並做登記記錄。

 而本案的上訴人李明博在法院複製的李文貪汙案的案卷材料既沒有標明密級和保密期,也沒有法院和檢察院的人員告知李明博應履行保密義務,並作相關登記。

 因此,本案上訴人李明博主觀上根本不可能知悉在法院複製的案卷材料為國家秘密,李明博不具備犯罪的故意。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李明博讓李文(貪汙案被告人)的親屬查閱其在法院複製的案卷材料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請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李明博無罪。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停下手中的筆,抬頭看向公訴人席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為,上訴人李明博將其從法院複製的刑事案卷材料私下給被告人李文的兒子李右朋查看,導致李右朋找到案涉證人,勸說篡改證據,給案件的審理造成障礙,導致嚴重後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畢。”男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回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的觀點如下:

 根據《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及其附件《確定檢察訴訟文書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規定》,‘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為機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規定為‘庭審前’。

 《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理審查批捕、起訴、抗訴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嚴格登記和履行交接手續。閱卷筆錄、補充偵查材料、答辯提綱、檢察委員會和集體討論記錄等應嚴格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向無關人員提供。

 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人李明博在複印案卷材料時,李文貪汙案尚未開庭審理,屬於庭審前,而且李明博複印的案卷材料中包括補充偵查的材料,因此,案卷材料屬於機密級國家秘密。

 上訴人李明博雖然不是國家公務人員,但是知悉並泄露了國家秘密,仍然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完畢!”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回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回應,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不適用於律師。

 《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及其附件《確定檢察訴訟文書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規定》等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旨在使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案工作中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規,維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證各項檢察活動的順利進行。該規定適用於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和檢察機關內部因工作需要接觸案件的人員。

 將“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確定為機密級國家秘密,主要是為保障檢察機關受理案件的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約束的主體是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和檢察機關內部因工作需要接觸案件的人員,其目的是為了禁止相關人員泄漏案卷材料,徇私枉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二零一二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訴訟法》二零一八年修正後,上述條款由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

 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並不適用於辯護律師。

 第二,案卷移送至法院後,辯護律師依法查閱、摘抄、複製犯罪事實材料,並外泄的,不構成泄漏國家秘密罪。

 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案件的案卷資料被移送至法院後,案卷中的犯罪事實材料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取決於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是否屬於涉密案件。如果案件涉密或者案件中的有涉密文件,涉及的涉密材料應該標明密級和保密期,涉密人員應當遵守法院系統的現行有效的保密規定。

 上訴人李明博辦理的李文貪汙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貪汙案件,並未涉及國家秘密,法院也未告知上訴人李明博李文貪汙案中有涉密文件,而且上訴人李明博複印的案卷材料也未標注保密字樣及密級。

 另外,經辯護人檢索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系統的現行保密規定,並未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中涉及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包括“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在內,規定為國家秘密。

 有鑒於此,在檢察機關起訴後,法院開庭前,上訴人李明博作為李文貪汙案的辯護律師,將其依法查閱、摘抄、複製的案卷中的“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給予被告人李文親屬觀看的行為,不構成泄漏國家秘密罪。

 如果上訴人李明博利用知悉的案卷材料信息,引誘有關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作偽證,則會涉嫌犯妨害作證罪。但是上訴人並不存在上述行為,因此也不構成妨害作證罪。”方軼說完,感覺嗓子有些發乾,停下後咽了口唾沫。

 之所以提到妨害作證罪主要是之前檢察員有往這邊引的意思,方軼怕對方揪著不放,乾脆在本案中一並說了,打消檢察員另行起訴的念頭。

 “第三,犯罪事實材料移送到法院後不再屬於國家秘密。

 如前所述,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雖將犯罪事實材料(比如‘訊問被告人筆錄’和‘詢問證人證言’)的保密期限設置為‘庭審前’,但該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一致。

 《刑事訴訟法》(一九九六年修正)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所謂‘犯罪事實的材料’主要是指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在內的各種證據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刑事案件一旦被移送法院起訴,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所有的證據材料都必須在庭上公開出示、宣讀並經質證,不再有任何秘密可言,已不再屬於國家秘密,故法律並不禁止律師將其交予他人觀看。

 二零一二年,經過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將上述條款改為第三十八條,具體內容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同時,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換句話說,二零一二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不論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還是法院受理案件後,辯護律師都可以查閱、複製案卷材料,不再區分是否為犯罪事實材料。

 由此可見,將犯罪事實材料的保密期限設置為‘庭審前’是不正確的,是與《刑事訴訟法》相衝突的,應以《刑事訴訟法》為準。

 辯護人認為,在法院受理案件後,上訴人李明博複印的案卷材料中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各種犯罪事實材料,不應屬於國家秘密。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李明博承辦李文貪汙案過程中, 讓李文的親屬查閱案件證據材料的行為,不屬於泄露國家秘密,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完畢。”方軼道。

 ……

 法槌敲響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十分鍾,稍後當庭宣判。

 方軼坐在辯護席上大口的喝著礦泉水,他看了下表,已經十一點四十分了,此時他的肚子咕嚕嚕的叫了起來,不知不覺中已經唇槍舌戰了一上午。

 方軼不敢看旁聽席上的眾人,他害怕看到李明博媳婦那充滿希望的眼神,她的眼神給他的壓力重過泰山,他怕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分鍾後,合議庭走進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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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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