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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一千一百零六章 疑點重重
  “房新月在最後一次供述中提到,她與鄧詩雲發生爭吵後,鄧詩雲拿起臧刀捅她,她把一旁的牛佳豔拉到近前抵擋,結果刀子捅在了牛佳豔身上。

  之後她趁著對方不注意,拿了門旁的一根木棍打在鄧詩雲後腦上,將其打暈,然後用刀子割鄧詩雲手腕。”隋夏說道。

  “嗯,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這案子有很多疑點,證據之間也有矛盾的地方,很多細節都沒搞清楚,雖然從表面上看房新月有作案的時間和動機,但證據明顯不足。我覺得咱們可以做無罪辯護。”方軼說道。

  “我去給房祖根打電話,約他明天上午來所裡談委托?”隋夏問道。

  “好,你去吧!”方軼說完,又拿起了案卷。

  次日一早,律所剛上班,房祖根和魯良芬便心情忐忑的走進了律所。他們不知道方軼會給他們帶來什麽樣的消息,心裡既期待又害怕。

  “房先生,我們會見了您女兒了,也看了案卷,從目前在案證據來看,我們認為本案證據不足、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方軼看向對面的房家老兩口。

  “您的意思是這案子與我女兒無關,我女兒是無辜的?”魯良芬激動的嘴唇有些顫抖。

  “案件的實際情況是怎樣的我們不好下定論,我們僅僅是對現有證據進行分析後,得出的上述結論。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來看,房新月與叢明昌、鄧詩雲三人之間存在感情糾葛這是事實,房新月得知叢明昌因鄧詩雲要與自己分手而產生怨恨心理,具有作案動機。

  另外,房新月與鄧詩雲在案發當日多次電話聯系,並去過被害人家裡,也就是作案現場,說明她具有作案時間。

  上述兩點對您女兒十分不利。

  但證據中對您女兒有利的是,偵查人員從被害人鄧詩雲的睡衣及床單上的血跡中檢出了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而含有地西泮及阿普唑侖成分的鎮靜藥物來源及殘留物去向,卻缺乏相應的證據證實,不能證明是您女兒帶去的。

  您女兒房新月歸案後雖作過有罪供述,但從未供述過使用鎮靜藥物,這是本案的一個疑點。

  除此以外,房新月供述中提到的奶茶杯、煙頭、手機、血衣等物證,均未提取到案,無法印證她供述的真實性。

  現場提取的臧刀也未作指紋鑒定,且刀上未檢出死者牛佳豔的血跡,不能確定該刀是作案工具,也不能確定房新月曾持有該刀。這與您女兒的有罪供述不一致。

  而且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更無法證明您女兒就是凶手。

  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案子我們可以做無罪辯護。當然具體法院會如何判,還得看庭審情況,存在一定風險。”方軼解釋道。

  “嗯,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案子是實情不好確定,但按照現在的情況看,我女兒很有可能不會被判死刑,有被判無罪的可能。是這樣吧?”房祖根想了想問道。

  “是的,就是您理解的意思。您是想繼續委托,還是……”方軼點頭道。

  “我女兒被判無罪的可能性有多大?”房祖根猶豫片刻後,滿眼期盼的看向方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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