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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天坑》第四十章.四月二十六日二十三:二十
  霍國慶右手托著手機,尷尬的朝周圍笑笑。左手食指放在嘴上,做了個別說話的手勢。

  “就我自己,王律師,你說吧。”霍國慶說道。

  “是這樣的,霍總。我跟事務所的律師討論過了,你的那個朋友關於欠薪的事情,拘留不了他。”王律師的聲音從擴音器裡傳出來。

  所有人都很詫異的看著霍國慶。

  “有什麽依據嗎?王律師。”霍國慶問道。

  “因為這個案子屬於公對私的案子。個人,也就是農民工把騰飛公司告了,所以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是騰飛公司。你的朋友因為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長期拒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會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

  “嗯。”

  “現在接到刑警隊的通知,去刑警隊,主要是配合刑警隊了解案件的情況。”

  “他如果去刑警隊,會有什麽樣的結果。”

  “他主動去刑警隊屬於投案自首。”王律師回答道。

  我看到霍國慶瞪大了眼睛,旁邊的王思婷和申勇剛也面色凝重。

  “投案自首不還是有他的事情嗎?”

  “那是必要程序,但是如果在配合調查的過程中能提供他不知情的證據,就能大大降低他的責任。”

  “能降低到什麽地步?”

  “拘留十五天吧。”

  周圍的人們有的相互看一眼,有的歎口氣,有的在跺腳……顯然這個答案還是超出了所有人的預期。

  “如果他提供不了不知情證據,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他可能面臨賠償、罰款和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

  “王律師,具體法律知識我不是太懂,你用好懂的話再說一次。還有就是這個不知情證據是什麽?”

  “所謂不知情的證據,比如證人證言能夠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事實不知情,或者有相關物證,如監控錄音、錄像等能證明當事人案發的時候並不在場,用來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不知情也都是可以的。”王律師解釋道。

  我在心裡默想,壞了,合同是幾年前的,按王律師的意思不就是說得提供這幾年不知情的證據嗎?甚至提供證據需要在合同簽訂以前。合同的事情在場的人中只有我、王思婷和王坷三個人知道,這幾個人透露出去的可能性不大。

  只聽王律師繼續說道,“只需說明案件涉及的公司與農民工的合同生效之日至今都幹什麽就可以了。”

  不對啊,提供幾年的不在場不知情證明,也就是說要把譚江的工作和個人生活都得公布出來,這裡面會涉及騰飛公司的最重要最機密的事情。

  是誰要這些資料,我認為絕對不會是王律師。

  “王律師,還有什麽補充的?”霍國慶又問道。

  “大概就是這些建議,霍總,您趕緊聯系譚江吧。告訴他沒事,馬上去刑警隊。”王律師再次亮明他的觀點。

  “嗯,這個我想辦法吧。先這樣。”霍國慶作勢要掛斷電話。

  “好吧,霍總,你抓緊。”王律師說完掛掉電話。

  王思婷雙手環抱在胸前,一字一頓的說道,“霍總,跟大家說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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