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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審穴場生死而用法者,凡十一:
(1)沿葬法。倒地木星,形體固已嫩***在夾堅、夾軟之處。正葬止一棺,衝和兩棺便有偏枯。乃將棺斜放,沿其氣而葬。出人清秀聰明,少年發達。苟失其法,難免瘋痼孤寡,僧道之患。
(2)頂葬法。倒地木星,鍬皮穴也。生氣在一縷線之中,就生氣鑿一長井,兩棺,一直而葬,下棺之頭,頂上棺之尾。須陽在下,而陰在上,陽作塚,而陰藏形。
(3)坡葬法。有一平岡大數百畝,小亦樹十畝,四圍俱是界水盤饒,此平坡穴也。當認掌心,窩中去浮土五六寸,磚砌封墳。過二三年後,地氣升足,然後擇日進棺。形喝“錦被藏珠”,蓋珠圓而走,遇凹則住也。
(4)佩葬法。入穴在龍中脊平分,當脊葬則受煞,故就中脊作準立圈。而置棺於兩側,將中脊空中而結空壙,合家成墳,以收堂局。主生社稷名臣,苟失其法,清峰不免矣。
(5)比葬法。有等窩穴,堂氣中正,生氣隻得一邊,若正峰則犯冷,偏葬又堂局不合,棺內又無生氣。比法將滿窩作圈,置棺於生氣處,於死氣砌一空壙,更深一尺,外則合家,以接堂氣,歪福極快,但富貴人俱主偏生。
(6)析葬法。窩穴兩邊界水從中走,或中有泉滲流,用析法將棺藏於兩旁,中槽掘一大溝,闊三尺、深五尺,直通出與橫池相接,而以粗砂和灰填實。複用石板蓋之,而結空壙於上,使陰煞從溝中滲出,則生氣旺矣。
(7)橫葬法。腰受氣之穴也,立體、吊息、勢峻,直葬則剛而足冷,孤橫放其棺,挾水倚龍。
(8)立葬法。此葬石壁穴之法,大貴之龍逆奔江湖之中,而開石難容。立足中與土縫,立其棺以葬之。形喝“橫壁飛峨”。
(9)並葬法。明堂、龍虎、來脈、朝局俱真,而無可立穴,遂將亂堆挖去,更開出一小明堂,與中堂相應,穴後將客土堆一大頂,兩腳抱穴,則參形雜勢之煞出,而金水清不淆矣。
(10)寄葬法。龍止氣蓄,結成石洞,入洞暖如燠,置棺洞內,以吉土封洞門,內不作壙,外不作家,與寄居同。
(11)奇葬法。龍脈、明堂、界水、分合,件件合法,乃落穴之處是一水潭,名為天池穴,葬於潭水中,得氣,則水自乾。
納星辰之秀,而用法者四:
(1)破葬法。穴不開口,穴確在中,用工打開,葬之收山者,必有佳土,收局者不計土色。此星辰含蓄於中,為重濁之質所蔽,如玉韞石中,必用玉人雕琢也。
(2)速葬法。即速客之速,頑星穴拋在角,法宜小開金井,灰築成墳,初年不宜放水,得氣之後,始可放水。
(3)載葬法。氣浮上面,勢成中聚,稍窟寸土,便犯低濕。故不動寸土,封土成墳,得法則發福大,而且久。
(4)肥葬法。穴基窄小,落頭細瘦,不足以配四應,當以肥法作之,厚重其落頭,廣增其穴基比。
葬局之法,凡五:
(1)培葬法。山壟之穴,來龍入格,砂水會合,隻入穴處渾是大水。須看水長、水落,於氣起處立樁,上蓋石板,板上培土,較水長更高數尺,砌牆安棺,壘土成墳。其水在樁下流出,其氣在樁上透入,俗呼“明珠出海”,作法驚人,非真仙不知,
非有福之家不能用也。 (2)實葬法。龍真局備,結穴是空窩,此純陽無陰,氣不蓄聚,須將佳土堆成一泡,上具化生腦,下具唇氈,則氣聚而穴不空矣。
(3)架葬法。穴情低,而四勢高,宜架。四時水流不斷,而穴中濕更宜架。
(4)借葬法。龍虎砂水俱貴,而玄武峻瀉,無受穴處,故築成闊大平基,而葬其上,借穴星以收堂局也。
(5)攢葬法。局甚佳,而聚處是一深窩,不可埋葬,須培一深高之基,造一石屋,門可啟閉,而棺閣其中,名為卿堂。攢後人財大旺,加土成墳,頓生夾禍而絕。蹭,迫急也。
避水之法,凡三:
(1)合葬法。有穴場,住水中,每月有氣衝透月宮。其法,將土築起半月形,選上弦時之吉日葬之,將天上半月,合照水中,培起半月,共成一局。亦可大發。
(2)平葬法。有山水會合,而穴場住水中,四時氣透。將土培起,則氣便旁浮四散,故用平法。看水作石牆,而以大石板蓋牆上,前開一隙,令水仍然流出。
置棺石板之上,壘土成墳,立催富貴。
(3)漏葬法。地有兩脈相合,而穴居中者,形喝“玉箸鉗饅首”,若造墳於中,後面水辦出可出,當於受穴處,造一溝。上蓋石板,然後砌牆成墳,則陰濕之煞消矣。
出煞之法,凡三:
(1)露葬法。穴場是石,深鑿亦無寸土,當將頑石帶去,以抖其煞。天雨,則水從石縫流出,所謂煞也。天陽照臨數年,然後煞消,而水自止,再用吉土培之。又數年,然後葬之。
(2)屏葬法。大地龍局甚是可愛,穴場多煞石,須盡行屏去,以吉土培足,少待數年再葬,使煞氣不侵,生氣自旺。
(3)衣葬法。有龍穴甚佳,渾身是黑石,凶徒之產,在所不免。衣法,以草蓋石上,鋪極細黃泥,經雨,偏撒松子。數年後,若然青翠可愛,木蓮、蒲子亦可。
取龍虎而立法者,凡九:
(1)鑽葬法。小巧陽窩,開深金井,築土堅固,小起墳堆,以龍虎低故也。
(2)翼葬法。龍到頭結穴,借外山作龍虎,以關堂氣,只有兩肩無蓋,穴被風吹,生氣便散。將客土增起兩蟬翼砂,便得。
(3)壅葬法。龍格貴局勢,秀砂。自是入穴處,一片平石,無近身龍虎,又不容於裁。窩用客上,壅成小龍虎,以護穴。形喝“飛龍嘯天”。
(4)國葬法。平洋處,羅城固密,隻無近身龍虎,又無近身界合,則周圍築牆,以圍其氣。凡圍三匝,出入門路俱三。奇定法。
(5)凹葬法。結穴處,或左或右,有凹處,則賊風射人,須於凹處砌一空壙,與正穴相連,淺深同之,又於圈外,築一小山,以蔽其凹,則房分均,而福力大。
(6)伏葬法。龍虎貴相讓,鬥便不佳。可以人力伏之。有二法:一則創平之,一則聯為一,內堂蓄水,從左右九曲放之。
(7)曲葬法。龍虎要曲。曲則有明堂,有**,財祿方裕。倘兩臂直出,極大之地,亦衣食維艱,離鄉得福。
(8)闔葬法。下砂不足,用人工補出,謂之闔闔,即陰吸之情也。
(9)辟葬法。上砂有余,用人工掘去,謂之辟辟;即陽噓之情也。
取穴前小明堂,而用法者,凡九:
(10)注葬法。龍勢澗大,元辰交遠,立穴盡處,則氣薄。穴旺處,則龍氣不住。注法,於氣旺處立穴,前開一小明堂,或方,或圓,大倍於穴,較金井深一二尺,將穴雨旁,裁出蝦須水,以會之,複以薄石板,蓋其深堂,外視與金井低平,而石下注水流通,脈遇水止意也。
(2)隱葬法。龍脈到頭,氣旺已土,而余氣尚去。隱法,於氣深旺處立穴,放棺,不起墳。於受堂處,作一假墳,放水,立碑。亦生氣貫棺,不貫家。山水朝家,不朝屍之意。即內接生氣,外受朝堂之旨耳。
(3)兜葬法。穴有傾瀉,則勢不止。主傷小口,而艱於衣食。法當於數丈前,堆一小案。兜之,可救其失。
(4)裁葬法。龍真穴的,砂有微疵,可以裁取。
(5)明葬法。明堂團聚,而不舒暢,則頑蠢瞽目,衣食艱難。法令於穴前水聚處,開一深池,則光明軒豁矣。然可用於正局,不可用於零局。
(6)製葬法。貫龍結穴,鋪出姻褥,成平地火星。當於前開一方池,引隨龍水會之。擇吉方出水,則尖利之砂可製伏矣。
(7)蓄葬法。外堂寬闊,內堂又直出,終為美玉之暇。故築壩蓄水,以聚其氣。
(8)清葬法。有等大地,入穴是一片牛皮,細審之,兩旁微分龍虎,中有微起脈氣。清其界水、明堂,則穴內生氣自旺,形喝“蝶撲梨花。”
(9)瀦葬法。一泓箭射,定是孤寒。宜掘一大池,酷之,則直射之煞,脫矣。
控制山川之法,凡五:
(1)阻葬法。龍已結穴,而余氣複去,法當深鑿溝井,使山去之形有止蓄之意。形行則氣行,形止則氣止也。
(2)留葬法。龍有真穴,而去山不相回顧,則破其反面,堆其鉤腳,使去山有衛我之情,而妻孥無拗別之病。
(3)挨葬法。有凶煞惡水,或種樹造亭台挨之,即仙家避劫意。
(4)招葬法。有吉水,而不入口,則除去其阻,有秀砂而不顯出,則削去其障。常有近案醜,而遠朝秀,削其近醜,以招其遠秀。
(5)席葬法。席者,有其地而無幾,無座也。設幾、設座,客之來即主之迎矣。其受穴出,澗大彌漫,故於前開一小明堂,兩旁開蝦須水會之。其外原基,即作近身龍虎本案,富貴便得法。與注相似,注以止氣,席以邀局也。理與招相似,招則去濁迎清。席則作主迎客也。
大動龍神之法, 凡二:
(1)開葬法。刀仞山巔,靈氣為草木蒙蔽,雖有佳地,葬之不發。開法,縱火焚烈,使陽光照臨,陰暗潛消,富貴自得。
(2)鑿葬法。卜地首嘗泉,真龍穴的,而近地無泉者,當於少祖跌峽受胎處,左右各開一池,則龍神靈動,葬之發福。
如金陵疏準,而王業肇基。吳山開六井,而人文躋盛。皆是天氣動於上,而人為應於下。惟神明之師,乃能以應天也。此非憑空謬撰,隻玄空捉定。
嘗見蔓之有瓜也,枝之有果也,其綿綿而累累者,本為保全其子實而廣大生生,非為供人食料也。而人之見之者,不食其蔓,不食其枝,偏獨食其瓜,食其果。是知,瓜果為至精美,至清新之品。山水之結穴亦然,當其未結之時,不知幾經陰陽之**,始有此一種固結莫解之真氣,凝聚於其間。不能必其頻為結,亦不能禁其永不結也。
天方寶貴,秘惜之不暇。夫豈為葬人計哉?而久之卜葬者,不葬其山,不葬其水,不葬其砂,獨葬其穴,是奪天地之精英,山川之靈秀,而以蔭先人者,蔭後人也。“魯頌”曰:“俾爾熾而昌,俾爾壽而臧”,吾為若人詠之矣。
宋淳熙時,民有兩造爭墓,其奪墓之人,因見旁有大地一穴,奪墓佔山,預測志石,用火薰舊。陰下墓前,以為確據,后宮啟墓勘驗,依石判斷其人訟勝,遂塋新塚。時朱子善於地理者也,一日登新塚,而評曰:“此地不發,是無地理。此地若發,是無地理。”未幾,奪墓佔地之家,俱滅絕,此地理又不勝天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