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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盜墓被直播了》第158章 穿越有風險
  “所以啊,歷朝歷代,為了保證自己的絕對統治,那就是一個字,殺到敵人恐懼,刑罰也正是基於治理需求制定的”

  “比如滿清十大酷刑”

  “這尼瑪,好怕怕”

  聽完曹七七解說,加上屏幕上自帶的小動畫,所有人毛骨悚然,即使潛伏其中的一些同行盜墓賊也不寒而栗。

  “這尼瑪,比咱們還狠”

  “禽獸啊這簡直”

  《尚書·堯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諑、黥”。又據《後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製肉刑”。

  曹七七道:

  “中國古代刑罰由來已久,酷刑更是一個比一個牛皮”

  譬如:

  商朝十大酷刑:

  金瓜擊頂、劓殄、炮烙、蠆盆(萬蛇坑)、醢刑、脯刑、坐嘉石、湯刑、滴刑(滴水刑)、剜目、刨心(挖心)等。

  明代酷刑:

  斬首、梟首示眾、極刑、剁指、斷手、挑筋去指、去膝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枷項遊歷、常加號令(至死)、棄市、夷族、戮屍、剝皮實草、抽腸等。

  民間酷刑:

  浸豬籠、夾手指、火刑、紅繡鞋等。

  “這尼瑪,還讓人活不活了?”

  “炮烙,是紂王那個炮烙吧”

  人們遲疑。

  “恭喜你,都學會搶答了”

  曹七七百無聊賴道:

  “炮烙,亦稱炮格。殷紂王所創。《史記·殷本紀》曰:“於是紂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

  《列女傳》釋日:“膏銅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輒墮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即堆炭架燒銅柱,令人行走其上,以致落火被焚身亡。”

  “劓殄呢?”

  “表示不認識”

  “這兩個字讀[yì-tiǎn],劓殄,即刑殄,類似族誅,將罪犯的家人全部團滅”

  眾人:........

  如此恐怖的刑罰為毛到小蘿莉嘴裡感覺怪怪的?

  “醢刑呢?”

  “醢刑讀[hǎi xíng],指將屍體剁成醢(即肉醬)。相傳這種刑罰是由商紂王所創,用以對付九侯。”

  “九侯?”

  “九個侯爺?”

  “奔偏了”

  曹七七歎了口氣:

  “古代,九與鬼聲相近。”

  “九侯,指的是:鬼侯。鬼侯為,商朝諸侯,醜國國君,侯爵,媿姓,或醜姓,媿通醜;”

  “鬼侯與西伯昌、鄂侯為商朝三公。”

  “鬼侯女由梅伯做媒獻與紂王。史記中記載以“不憙淫”的罪名被紂王殺害,其父鬼侯亦被施以醢刑。”

  明代小說《封神演義》中東伯侯薑桓楚原型為九侯。小說中紂王、妲己害死了薑王后,將薑桓楚、姬昌、鄂崇禹、崇侯虎等四大諸侯誘騙到朝歌,誣陷薑桓楚謀反,薑桓楚正色大罵紂王,歷數紂王之罪過。紂王大怒,醢九侯而亡。薑子牙岐山封神,封其為帝車星。

  “臥槽?”

  眾人驚呆了。

  曹七七絲毫不顧及他們此刻的感受,繼續解釋道:

  “脯刑是商紂王時的一種酷刑,

即把人殺死晾成肉干。”  “倒霉蛋就是鄂侯,有時候倒霉就是組團的”

  在商朝末期,商紂王醢九侯之後,鄂侯因對九侯案不滿而與紂王發生爭辯,被紂王處以死刑,行刑後曬成肉干。

  《史記·殷本紀》:“鄂侯爭之疆(通強),辨之疾,並脯鄂侯。”

  “這其中,坐嘉石還好點”

  曹七七道:

  “指對於有罪過但尚不夠判處徒刑的人,要給他們戴上刑具,強迫他們在官府門外左側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獄囚見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時間反省自己的罪過,然後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監督他們服一定期限的勞役。”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為懷念開國君主湯,故以湯為名。

  傳說商湯制定的《湯刑》有三百條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那滴水刑呢?”

  水友們費解,聽名字不是很殘酷。

  “呵呵,草率”

  神仙子無聲的嘲諷。

  “滴水刑:是一個漫長的、結果難以預料的刑罰。”

  頭頂上面懸著一個水桶,桶底鑿了一個小眼,讓水慢慢滴在犯人的頭頂上。雖然刀劍不加身,但是最後滴穿頭蓋骨,主要是心理恐懼會被無限放大。”

  “這個據說也是紂王搞得”

  眾人:.........

  淦,吃飽了撐得吧。

  “實在閑的不行,找個場子打螺絲去吧”

  “紂王真是不當人啊”

  “大明朝的刑罰貌似也夠意思,不相伯仲”

  “話說,紅繡鞋是什麽刑罰呢?”

  曹七七目光飽含深意地看了一眼屏幕,意味深長地慢吞吞說道:

  “紅繡鞋:用燒紅的鐵烙腳。”

  幽幽的口吻,簡短的一句話,眾人瞬間渾身直冒冷汗

  “就沒有一個刑罰輕點的朝代嗎?”

  人們有點方。

  “唐朝還好點”

  曹七七道: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開皇律》中首次確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基本的法定刑罰。”

  (1)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

  (2)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於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種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懲罰勞動。

  (4)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製其戴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裡至三千裡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裡,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婦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5)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絞因得以保全遺體而稍輕於斬。

  “總的來說,唐朝還算不錯的。“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較為人道的封建制五刑出現”

  “唐朝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

  “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范。”

  宋元尚可,一直到了明清,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復活了肉刑。

  譬如: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范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屍等。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制度,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

  2、充軍刑。 “充軍”創製於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並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隻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還可以有機會放還。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斬立決?和斬監候有啥區別嗎?”

  “區別就在於一個你當場涼了,和叫了押金取保候審抓緊回家pa個孩子,隔天再涼”

  曹七七再度使得眾人凌亂。

  “能不能愉快玩耍了?”

  眾人紛紛抗議。

  “行,沒問題”

  曹七七道:

  中國古代自隋唐以來,死刑判決分為斬刑與絞刑兩種。而明清兩代同時又將這兩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劃分為“決不待時”與“秋後處決”兩類,習慣稱之為“立決”“監候。”

  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並無異議的案件,判處斬刑或者絞刑,同時不需要經過覆核便可立即執行,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

  對於尚有疑問或是有矜免情節的案件,則判處監候,稱為“斬監候”或“絞監候”,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的案犯,不在當年處決,而是暫時監禁,留待來年秋審可朝審再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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