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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名》第八十五章 好家夥
  深都,購物公園。

  剛剛律所人多眼雜,萬良辰沒問羅曼綺和高律師聊得如何。

  羅曼綺見眾人投來關切的目光,主動道:“一早跟高律師聊完之後,我順便找了段律師,也就是我師父,聊了一會兒。”

  萬良辰問道:“他們沒有批評你吧?”

  “那倒沒有,高律師說我這次未能順利入夥挺可惜的,希望我不要有心理負擔,努力把業務做好,爭取下次再申請,然後又問我對律所發展的建議……”

  萬良辰有些意外道:“就這?”

  “對啊,我就有什麽說什麽了,反正是他讓我說的。”

  “那段律師呢?”

  “我師父提醒我說賴律師這人睚眥必報,以後再想入夥會比較困難,除非……創收方面能夠接近高夥的標準,不然所裡很難為了一個青年律師而不顧及高夥的面子。”

  許沁插嘴道:“我呸,段律師不也是高夥,怎沒見他幫你說話?”

  萬良辰見羅曼綺默然不語,感歎道:“所以呀,同志們,努力賺錢才是王道。”

  薑超聽了半天,大致也明白怎麽回事兒,有些不解道:“其實,你們為何不自己搞個律所呢?”

  萬良辰搖搖頭道:“胖子,你想得簡單,拋開業務來源、成本開支不說,個人所要求設立人執業5年,合夥所要求設立人執業3年。雖然我和曼綺符合條件,但阿沁剛執業不久,即使有另起爐灶的想法,暫時也無法實現……”

  許沁鄙夷的看了薑超一眼:“誒,胖子,我還以為你是律師呢!”

  萬良辰有些無語,關注點不應該是搞個律所嗎?許沁同學果然還是對男人更感興趣一些。

  薑超嘿嘿一笑:“雖然暫時還不是,不過,打今兒起,我就是辰哥的助理了。”

  “那你之前在做什麽?”

  “做法務咯!”

  “從畢業到現在?”

  薑超猶豫了一下,還是點頭道:“對呀~”

  “辰哥,胖子說的不會是真的吧?”

  萬良辰笑著點點頭,顯然是確認了薑超的說辭。

  許沁眼睛一轉,柔聲道:“辰哥,上周五你說,咱們以後資源共享,有錢一起賺,有飯一起吃,對吧?”

  萬良辰雞皮疙瘩都起來了,但還是肯定道:“這不就是我們組建團隊的初衷嘛~”

  許沁壞笑道:“那我是不是也可以用用你的助理呀?”

  萬良辰聞言直呼好家夥,原來在這等著我呢,他同情地看著薑超道:“你隨便用,使勁用……如果能使喚得動的話。”

  薑超頓時不樂意道:“誒,辰哥,不帶這樣的啊,好歹咱兄弟一場,你可不能任由別人糟踐我……”

  “嘿,你個死胖子,姑奶奶我還不願意了呢!”

  “好啦,咱說點正事兒,剛剛我跟阿沁接待一個客戶,案件情況是這樣子……”

  萬良辰剛介紹完案情,薑超就故作神秘道:“這個問題嘛,其實說難也難,說簡單也簡單……”

  許沁一臉鄙夷道:“胖子,你別站著說話不腰疼,我現在還不知道該怎麽解決呢,你一個連律師證都沒有的人就能知道?”

  律師行業的鄙視鏈處處存在,比如,有律師證的鄙視沒律師證的,學歷高的鄙視學歷低的,科班出身的鄙視野路子的……

  許沁自持研究生畢業,又剛剛取得律師證,正是意氣風發的時候,怎相信薑超會有奇思妙想呢?

  薑超思忖道:“那咱們打個賭如何?”

  “賭就賭!”

  “輸了今天你埋單?”

  “姑奶奶就沒怕過!”

  萬良辰有些同情地看了許沁一眼,

如果薑超連這個問題都解決不了的話,那他這幾年的法官可是白做了。  “歸根結底,就一句話:缺什麽就補什麽!”

  “什麽意思?”

  “辰哥不是說缺少將設計圖紙交付樂宴公司的證據嘛,那就想辦法補一份交付證據咯~”

  “胖子,你該不會是想讓偽造證據吧?”

  羅曼綺聞言也面露疑惑,律師直接偽造證據或者教當事人偽造證據可都是犯罪行為,薑超不至於出這等歪主意吧?

  羅曼綺的表情變化,萬良辰看在眼裡,忙對薑超道:“咳,胖子,你別賣關子,有話說清楚!”

  薑超不好意思地撓撓頭道:“前幾年我審……辦過一個案件,跟這個案子有點類似,記得那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一批貨送給被告。

  但是,因為路途遙遠,到貨時已經晚上十點多了, 被告工作人員也都已經下班,只剩下一個廠庫管理員,送貨員也沒多想,就將貨物直接卸進廠庫,開車走了。”

  許沁問道:“然後呢?”

  “被告遲遲不提付款的事情,原告就著急了啊,但是被告耍賴說沒收到任何貨物,拒不付款,原告沒有辦法,就起訴到法院了。你說跟這個案子是不是很相似?”

  許沁仍不死心道:“哼,類似的案子多了去了,你趕緊說他們究竟是怎麽破解缺失關鍵證據的難題!”

  “因為送貨員存在失職,公司就將壓力傳導給他,讓他想方設法找當時在場的廠庫管理員在收貨單上簽字,之後,這個案子也就勝訴咯~”

  “這不是偽造證據嗎?”

  偽造證據,就是製造虛假的證據材料的行為,包括模仿真實證據而製造假證據,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證據,以及對真實證據加以變更改造,使其失卻或減弱證明作用的情形。

  薑超知道許沁肯定有此一問,也沒再賣關子,直言道:“我個人理解,在原告確實已將貨物交付被告的情況下,廠庫管理員基於客觀事實,通過在收貨單上簽字的形式將這一事實呈現出來,並不屬於偽造證據,也未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

  萬良辰點頭道:“我同意胖子的說法,我們不是偽造證據,而是努力還原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我們律師應當追求的目標之一。”

  許沁覺得這樣操作哪裡不對,但又找不到理由反駁,“可是,我們這個案子,該怎麽讓那個蘇陽乖乖的幫劉疏影簽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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