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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注》二千零二十三年一十月一十六日(“游泳池”事件)
  十月十六日,星期一

  ……

  “男孩游泳池溺亡,旁邊成年男子見死不救”

  這是一個很有攻擊性的標題,均因為前幾日的一起游泳池溺亡事件。

  事後,網上一大群“諸葛亮”跳了出來,紛紛指責那個中年阿叔的行為。

  他們僅僅是知道了結果,出於各種各樣的“高尚”目的,對這位阿叔發起群攻。

  但很奇怪的是,沒有人去關心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在哪裡?

  游泳池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小男孩監護人員的失職罪

  他們兩者才是罪大惡極,而阿叔救人是情分,不救是本分。

  前面兩者罪該萬死,後者情有可原。

  三者的關系是清清楚楚的。

  救生員如果不能夠時刻保證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那麽他就不配作為一個合格的救生員。

  (你是眼瞎了嗎?持續了那麽長的時間都沒有發現?你是救生員,你不去救人你憑什麽叫救生員,你憑什麽拿那四五千塊錢的工資?臉都不要啦?)

  監護人如果自己在有能力的情況,不主動去保護自己的孩子,而把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寄托在社會人員的關懷之下,這是極其不負責的行為,它就不配為人父母。

  (你既然敢把未成年的小孩放到游泳池裡面,還單獨讓他一個人在那裡訓練,你就應該做好會出事的心理準備。你不能不服氣,因為上天都認為你不配讓小孩再叫你們一聲爸爸媽媽,因為你們不配)

  (建議孤兒院起步,保護兒童)

  ……

  它們是極其殘忍的,將所有的火力都集中到那個無辜的阿叔身上

  特別是監護人,將自己孩子的死歸咎到他人,典型的轉移矛盾。

  沒有想過自己的原因,自己才是凶手。

  (現在沒有人有義務,無償地去關心一個陌生人的死活,即使是一個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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