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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向法》第4章 法海求索 (2)老子的思想和現代法治
  我在三十七八歲的時候,曾經研究過老子的《道德經》,不看則已,一看讓我拍案叫絕。以前光聽傳說名氣大,卻並沒有認真的去看過這本書。看過後,我不由得的心悅誠服的承認,老子,這位道家的創始人,真正是我國古代最偉大的思想家和哲學家。他的思想不僅對中國古代,以及現代中國,以及全世界的國家治理有著重要的啟迪意義,也對我們每個人為人處世有著重要的啟示。當時還沒有微博,微信,但有QQ和博客。研究過一番後,我就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了“村上良人選解《道德經》名言”,在當時的很多博客群,都獲得了不錯的反響。我記得當時一個網友,是海南的大學老師,當她聽說我只是一個普通的警察的時候,她認為我在騙她。她認為我絕對是個大學教授。至今,你如果搜我以前的網名“村上良人”,依然能在“國學網”和“道學網”上看到這篇文章。可能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被刪除了一些章節,但大部分內容還能看到,已經是非常寬容了。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春秋末期人,生卒年不詳,籍貫也多有爭議。老子曾在周朝擔任多年的圖書館館長,所以,自然是博覽群書,特別是對歷史和政治了解的最多,並且通過自己深刻的思考和獨到的悟性,形成了自己的思想體系。相傳春秋末年,天下大亂,早已看破紅塵的老子欲棄官歸隱,遂騎青牛西行。到靈寶函谷關時,受關令尹喜的邀請,著《道德經》。雖說他只花了幾天的時間就寫好了這部不朽名作,但我個人認為,在這之前,他肯定也是醞釀許久,只不過借著這個機會把自己的全部的思想結晶表達了出來。老子的思想對中國哲學發展具有深刻影響,其思想核心是樸素的辯證法。在政治上,主張無為而治,無為而無不為,不言之教,不折騰,不輕易用兵。在修身養性方面,講究大道至簡,道法自然。水善利萬物而不爭,恬淡為上,勝而不美。在做事方法上,告訴政治家治大國若烹小鮮,告訴我們普通人天下難事,必作與易,慎終如始,則無敗事。千裡之行,始於足下。

  老子的思想對於每一個人都是可以借鑒的。作為法律人,我們不妨思考一下,他的思想和現代法治的關系。首先看中國古代。韓非子,大家都是知道的,他是中國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強調嚴刑峻法,重典治世。依法治國的思想可能就是他最早提出來的。這可能跟他生活的時代有關系,戰國末期,天下大亂,治亂世要用重典。但據說韓非子是把道家、儒家、墨家、法家等很多思想精華結合在一起,其中,他對老子的思想吸收的最多。首先,韓非子繼承並吸收了老子的“道”的思想,老子認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就是道能生出萬物。韓非子就用道去生出法、術、勢,適應當時戰亂時代的需要。其次,韓非子繼承老子“無為而治”治國方法,但另外表述為“君道無為,臣道有為”。就是要製訂嚴格的法律去管理國家,由法制去管理國家,行法治,而非人治。人治往往徒累無功的。老子的思想對中國古代的一些君王影響很大,使得他們在治理國家上輕刑薄賦,讓利於民。老子強調要道法自然,尊重自然規律,與民生息。凡是做到這點的朝代都比較興盛富裕,反之,都比較容易短命,秦朝和隋朝都經二世而亡,就是典型的例子。

  那麽,老子的思想,和現代法治能不能聯系上呢?關於這個問題,我首先想到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又稱為刑法的必要性原則,通俗的講,就是能用其他法律解決的,就不適用刑法。立法者盡量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只有沒有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為犯罪行為。英國哲學家邊沁有句名言,稱“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老子在《道德經》中說:“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刑罰,也就是這樣的“不祥之器”,“不得已而用之”。刑事立法中必須考慮刑法謙抑性原則,防止對刑罰的濫用。謙抑性原則雖然是刑法原則,但刑事訴訟法也必須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殺可不殺的,不殺,這是刑法原則,也是刑事訴訟法原則。刑法謙抑性原則,還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乃至整個法律體系與法治問題的重要原則。刑法的適用問題,古今中外歷來都不僅是刑法學問題,而是整個法學、法律與法治的問題。它涉及到刑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的邊界問題、關系問題、適用問題等。刑法的適用錯誤所導致的惡果是由整個法律和法治來承擔的。刑法謙抑性原則,必須在刑法中體現出來,但它同樣也需要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中得以體現。能夠用其他法律手段解決的社會問題,就無需運用刑罰手段來解決,這同樣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要求。

  現代法治國家,都奉行一個原則。叫“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可為。”,這同樣可以看成是老子的無為而治思想的體現。《道德經》的思想核心是“道”,大道無為,這個“道”,看似是無為的,但這個“道”有規律,以規律約束宇宙間萬事萬物運行,萬事萬物均遵循規律。引申到治國,就是法治。“無為而治”即是要求以制度、以法律治國,所有的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在法律和制度的軌道內活動,而不是統治階級過多管控和干涉。法的三種價值中(自由,秩序,正義)。其中,自由是指通過制度的保障,使主體的行為任意化。法的自由價值在三種價值中,是層次最高的,說明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自由。有法律才有自由。經歷過資產階級革命過程的洛克,在總結英國實踐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法治的主張:“處在政府之下的人們的自由,應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繩,這種規則為社會一切成員所共同遵守,並為社會所建立的立法機關所制定。”在洛克看來,法治就是“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可見,洛克明確主張一切人都應服從法律的統治,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為而治”也並不指其他方面是什麽也不做,而是盡量不過多地去幹預、充分發揮群眾的創造力和自我治理。“法無授權不可為”,即針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要求不要輕易的去亂作為,而是必須要遵守道,即法律,依法辦事。“法不禁止即可為”是針對對私權力來說的。指公民的權利不會輕易受到干涉,享有自由,尊重自然,休養生息。《道德經》上還說,太上,不知有之;其次,親之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也就是說,最好的治理方法,是被治理的人幾乎感受不到你的存在,一切靠道去運行。當然,這可能只是老子的一種理想,在上古時代,人口少,交通偏僻,國家的管理能力也弱,也許能夠實現。在現代社會,各種複雜的問題不斷出現,管理者若置身幕後很難實現管理目的,有時可能還要有雷霆手段。但也絕不是亂作為,該為則為,該不為要不為。今天的為是為了以後的不為,短期的為,是為了長期的不為。亞當斯密說,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一個社會,也只有有這樣開放包容的環境,並且都按照“道”(現代社會指法律)的規律去運行,才會興盛發達。“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可為”,在我們國家,也是建設現代社會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西方有句法諺, 叫“法不強人所難”,說的是一種“期待可能性”理論。用一句較為通俗的話來講就是法律不強求任何人去做根本無法做到的事情。這既算是老子大道至簡的思想的體現,也算是一種無為的思想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體現,立法寬簡,才方便實施。刑法上有個著名的原則“無罪推定”,未經法庭審判,不得對任何人確定為有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無罪推定,對於防止刑訊逼供、冤假錯案以及保護人權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無為的思想在無罪推定中的體現,就是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動中,不要主觀臆斷,亂作為,草率辦案,而是證據為王,寧可證據不足放棄追訴,也不能因懷疑強加罪行。現代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善治”,法治的實施不僅要求有實體正義,還要求程序正義,“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些,都是要求我們要遵循“道”,按照道的規律去推行法治。

  中國的《民法典》也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也是老子道法自然思想的體現。老子一直強調大道至簡,要順應自然規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不論是製訂法律,還是實施法律,都要尊重規律,講究科學。作為一名法律人,我們要善於吸收中國傳統文化的營養,為國家的法治建設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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