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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定天下》科普章―戰國軍事制度(今天組織志願活動在,晚上又要開…
  (明天補回來)

  春秋初期,有的國家將新兼並的小國建立為縣,直接掌握在國君手中。春秋末至戰國初,又出現了郡的組織。開始多在邊境,具有軍事據點性質。郡的長官稱守,由武將任職,有征集人民作戰的權力。隨著君權的逐步集中和戰爭的需要,到了戰國中期,各國都普遍建立了郡、縣,已成為正常的地方行政組織,以郡、縣為單位的征兵制度也就推廣到了全國。這種制度實質上是春秋時民兵制度的沿襲與擴大,所不同的,主要有以下三點:(1)春秋時是按照軍隊乘的編制,以甸或丘為單位來進行征兵的,而戰國時則以郡縣為單位進行征兵。(2)春秋時征兵每家不超過1人,而且是數家輪流出1人,而戰國時則是一切適齡、適役人員都要服役。如臨淄有7萬戶,就可征兵21萬,每家出兵合3人。(3)春秋時征兵一般隻限於男性,而戰國時則一切適齡、適役的女性有時也要應征入伍,特別是在守城戰中,這種情況更多。例如秦國的商鞅在論述城市防禦作戰時,說要將壯男組織為一軍,壯女組織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組織為一軍,女軍的主要任務是在敵人到達之前構築工事,設置障礙,破壞橋梁房屋,來得及時就將可資敵用的物資搬進城內,來不及時就放火燒掉,以免被敵軍使用。再如墨翟在講守城之法時說:“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又說:“諸作穴(地道)者五十人,男女各半”;還說:“諸男女有守於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老小人一矛”。周赧王三十一年(前284年)燕軍圍即墨和五十六年(前259年)秦軍攻邯鄲時,守將田單和趙勝,都將妻妾編入行伍之中。這一切都說明,戰國時期的女子在必要時也要服兵役的。。

  戰國時的軍賦較之春秋時又有很大的發展,兵役和車馬兵甲的軍事費用的征收,已經分開。兵役和一般徭役的征集合在一起統稱為“力役之征”,軍賦的征收,稱之為“布縷之征”。兵役出人,軍賦出錢,都是按人口來征收,與按田畝來征收糧的“粟米之征”,共同構成封建國家對農民剝削的三種制度。戰國時的服役年限,比春秋時有擴大,大概為15歲至65歲。到達服役年齡,即需“傅籍”(登記在適役名冊上)。但各國統治集團並不一定按規定的年齡征集,如長平之戰時,秦國“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再如楚國大司馬昭常防守楚國東部地區時,曾對齊國使者說:“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萬弊甲鈍兵,願承下塵”。這是連小於15歲的也要征集了。至於免役及緩役法,當然不會再有,即使有這種規定,統治集團也不會去遵守。由郡縣征集的士兵,不是常備軍,仍然和春秋時的民軍一樣,按戰爭的需要征集,因而其服役時間也就沒有固定的規定,主要看戰爭的需要而定。戰爭一結束士兵就退役回家,平日的駐守任務由常備軍擔任。戰國時的常備軍既不是由春秋式的世兵製士兵組成,也不是一般郡縣征來的士兵組成,而是由新出現的、帶有雇傭兵性質的專業化職業兵所組成。

  春秋時已開始重視對士兵的訓練,但仍是一般性的訓練。到了戰國時,由於戰爭對士兵的體質及戰鬥技術的要求大為提高,沒有經過專門嚴格的訓練難以完成戰鬥任務,所以各國都加強了對常備軍的訓練,並且提高了士兵的標準和待遇,主張“絕滅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

采用從應征人員中“招延募選”常備軍的制度。經過考核以後達到了標準的,才能夠編入常備軍。如《史記》載李牧居代時,先對代郡應征人員進行訓練,然後“乃具選車得千三百乘,選騎得萬三千匹,百金之士五萬人,彀者(弩兵)十萬人”。齊國軍隊選拔步兵的標準是要會拳術等技擊。魏國軍隊則重視耐力和行軍速度,要求全副武裝,攜帶戈、弩、矢、劍等兵器和三天的口糧,清晨出發,到中午時要奔走百裡。車兵的標準更高,要求更嚴。年齡在40歲以下,身高在1.73米以上,能追逐奔馬,在戰車急馳中,能從車的各個方向張弓射箭的人,才能任“武車之士”。充當戰車禦手的戰士,如果經過4年的訓練仍然不能熟練地操縱戰車的話,就要罰教練人員出1盾,本人免去禦手的職務,還要補服4年的徭役。騎兵和戰馬都是由各郡縣選拔而來。如果送來的騎兵和戰馬考核不合標準或考了個下等,各郡縣負責軍政的司馬要撤職,縣令、縣丞等主管官吏都要受到處罰。騎兵的標準是:年齡在40歲以下,身高1.73米以上,身強力壯,反應靈敏,能在乘馬急馳中張弓射箭,前後左右進退如意,敢於衝擊敵陣,破壞敵人戰鬥隊形。戰馬的標準要求高1.33米,奔馳羈系聽從指揮。秦陵兵馬俑坑出土的騎兵俑及馬俑的高度,完全和上述規定符合:馬的高度正為1.33米,騎兵均高1.8米以上,體型都是勻稱修長,神態非常機敏,這說明古籍所記完全屬實。以上這種選拔而來的常備軍戰士,待遇高於一般士兵很多。如魏國的武卒一旦選中入伍,不但免去其全家的賦稅,而且還要另外分配給土地、房屋。這樣就出現了一種根據士兵特長而編成的分不同專業的部隊。善使劍、善使撓鉤、善於疾走、勇於衝鋒的士兵,各編為一隊。他們的技術高,而且是通過訓練考核選拔出來的,如吳有“長足”、“大力”,韓有“超足”、“弩兵”,越有“習流”等等。這些都是春秋、戰國之交才出現的新型部隊。這種部隊得之不易,如吳國曾用7年的時間、越國也曾用了3年的時間才完成訓練,因此,當然不可能很快就讓他們退役。他們長期在軍,又有了特殊的經濟待遇,於是就帶有了一定的雇傭性質,成為職業化的專業兵,並開了後世募兵製的先河。  戰國的特點是“戰”。在殘酷、頻繁的戰爭環境中,各國為了鼓舞士氣,提高軍隊的戰鬥力,都建立了嚴格的賞罰制度。這種賞罰制度的核心就是軍功授爵製,即根據官兵在戰爭中的表現和貢獻,授予一定的爵位。爵位是政治、經濟、社會地位的重要標志。戰國時各國都實行了軍功授爵製,但具體情況不盡相同,實行的程度也不一致。秦國實行的比較徹底,商鞅變法時就全面推行了軍功授爵製,“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各國所定的爵位雖不盡同,但基本上都是分侯、卿、大夫、士四等,不過每等的級各不一致。文獻記載較詳的為秦國,共有二十級:“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嫋,四不更”,這四級相當於士;“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這五級相當於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這九級相當於卿;“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這兩級相當於侯。有第一至第四級爵位的人,在軍隊中的身份仍然是“卒”,即士兵。其中有人可擔任伍長等軍士,第五級以上才是軍官。

  根據出土秦簡的《軍爵律》和《商子》等文獻的記載,賞、罰的主要規定共有以下幾種:(1)士兵個人在戰爭中殺敵1人者,免除其全家的徭役和賦稅。(2)士兵個人斬殺敵軍官1名,並取得其首級者,授爵一級,賜田1頃,宅9畝,還賞給1個農奴(庶子),不作戰時庶子為主家服勞役6天,作戰時隨主人在軍中服務。(3)百人以下小分隊作戰,在戰鬥中斬敵33人以上評為滿功,領導小分隊的百將、屯長等各授爵一級。(4)大部隊作戰,在攻城戰鬥中斬首8000人以上,在野戰中斬首2000人以上,均評為滿功。部隊內各級軍官都升一級,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級。(5)士兵5人一伍,其中1人逃走,余下的4人要受兩年以上的徒刑;能斬敵首一級者,免於處罰;戰爭中已報陣亡,實際未死,回來後罰為奴隸。(6)各級將領、軍官都有衛隊(短兵),如“五百主”有衛隊50人,統軍大將有衛隊4000人。如果在戰爭中主將被殺,衛隊就要受到處罰,能斬敵首一級者,免於處罰。(7)攻城戰鬥時,主要突擊方向選拔英勇之士為突擊隊(險隊),18人一隊。畏死不前、臨陣脫逃者處以死刑,在千人大會上車裂;如有包庇或求情者,處以黥(刺面)、劓(割鼻)之刑。突入城中完成戰鬥任務時,全隊每人授爵一級;作戰中陣亡的,則由他家中1人繼承爵位。(8)連得戰功,爵至第九級五大夫,就可以“稅邑三百家”,即坐食300家的稅收。因軍功獲得爵位的人,如果犯了法,可以用爵位來抵罪。“隸、臣、妾”從軍作戰,可以通過軍功免除其奴隸身份和得到爵位,並且還可以用爵位買自己親屬的奴隸身份,使之升為平民。

  軍功授爵製萌芽自春秋。春秋時期大國爭霸,戰爭日多。有遠見、有作為的諸侯,開始突破隻用大貴族(王族、長族)當權的傳統慣例,適當地任用一些非貴族出身而有才能的人,用之改革政治,治理國家。如齊桓公用管仲、鮑叔牙,晉文公用狐偃、趙衰等。要讓他們盡心竭力地為國君服務,就必須給他們一些政治、經濟上的報酬,於是因功而授爵、賜田宅和“食封”的制度就應運而生,此即軍功授爵製的雛形。這一新興制度對地主階級的壯大和奪權起了一定的作用。到戰國時,各國都很重視軍功,提出了按軍功定身份地位的主張。如申不害在韓國進行政治改革,建立了“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或者叫做“循功勞,視次第”的任官制度。 特別是吳起,規定不論有無戰功,能選拔為常備軍的武卒,就免除全家賦稅,一旦有功還可以授爵升官。秦國商鞅變法執行得最徹底,他認為按照軍功賞賜爵祿,是使軍隊強大的動力,執行不執行軍功授爵製,關系到國家的存亡。軍功授爵製是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產生而出現的制度。春秋時它是地主階級參政的階梯,後來成為奪權的工具,在當時比貴族世卿世祿製有一定的進步性,也給人民帶來了獲得一小塊土地的希望,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到戰國時,它不僅是地主階級鞏固政權、反對舊貴族的工具,而且是秦國統一戰爭中獎勵部下、鼓舞士氣、提高軍隊戰鬥力的工具。在秦始皇統一中國的戰爭中,發生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在肯定它有限的積極性的一面時,必須看到它消極的一面:(1)軍功授爵製是統治階級為了達到其政治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手段,它始終與嚴格、殘酷的刑罰結合在一起。有功升賞只是一面,如果軍人在戰爭中逃走、投降,統治階級就要使他們“身戮家殘,去其藉,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廣大士兵們正是在這種利誘與強迫的兩手下,“非鬥無由(出路)也”,帶有強烈的強迫性,這就是它的實質。(2)為了邀功請賞,軍隊任意屠殺人民。正如古人所說:“秦用商鞅計,製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另外,為了爭奪首級而殺死戰友、自相殘殺的,割取本軍戰友首級領功的事經常發生,這更暴露了軍功授爵製的消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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